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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速报] 和平县一女子趁老公外出务工,竟与另一村民办结婚典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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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5 23:30: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日,和平县人民法院审理了:原告黄某甲诉被告黄某乙离婚纠纷一案。

   原告黄某甲诉称,原告与被告黄某乙于2009年8月份经介绍相识,于2010年1月登记结婚,由于婚前对被告不够了解,婚后才发现被告不务正业,经常有偷窃违法行为。原告曾多次对其进行教育,仍劣性不改,赤龙村委会也因其偷手机一事进行过调解,其偷窃行为确凿。

    更为荒唐的是2013年原告外出到东莞务工时,被告于4月13日竟然与俐源镇山下村一村民举行了结婚典礼,男方也已操办了酒席,并请了亲朋好友。被告这一伤风败俗的行为,是对婚姻爱情极端的不负责任,已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并对原告造成精神伤害。

   去年9月份,被告在外地行窃时,被公安机关拘留。综合被告的种种行为,原告和被告的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无法愈合,现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并由被告赔偿原告名誉和精神损失3万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黄某乙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后,没有在答辩期限内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原告黄丙坤与被告黄某乙于2009年8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于2010年1月19日双方自愿到和平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婚姻存续期间原、被告没有生育小孩,没有夫妻共同财产,也没有债权债务。原、被告在共同的夫妻家庭生活中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

   2013年9月24日,原告黄某甲以双方草率成婚及被告黄某乙婚后品行不端为由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后撤回起诉。之后,原、被告的婚姻关系没有得到改善,原告黄某甲又于2014年5月21日向本院再次提起离婚诉讼,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法院认为,原告黄某甲与被告黄某乙经人介绍认识、恋爱,并自愿结婚。婚后因未能建立起真挚的夫妻感情,原告曾于2013年9月24日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之后原告撤回起诉,但双方此后仍无沟通联系,没有和好之可能。

   原告现再次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原告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要求与被告黄某乙离婚的理由充分,其离婚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黄某乙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自动放弃抗辩权利,本院可以缺席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黄某甲与被告黄某乙离婚。
发表于 2015-1-5 23:31:23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分享
发表于 2015-1-5 23:32:40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分享!
发表于 2015-1-6 00:12:06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分享!
发表于 2015-1-6 01:09:43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分享!
发表于 2015-1-6 08:36:54 | 显示全部楼层
这绿帽戴得.........
发表于 2015-1-6 08:51:44 | 显示全部楼层
{:soso_e127:}
发表于 2015-1-6 09:07:30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分享!
发表于 2015-1-6 09:44:25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分享!
发表于 2015-1-6 10:16:56 | 显示全部楼层
哦,原来是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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