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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爆料] 对和平县国土资源局没有履行法定职责举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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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15 18:54:5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控  告  书

控告人:徐国平,女,汉族,务农,住和平县阳明镇城西村委会徐屋队,联系电话:13690941330
控告人:曾晴英,女,汉族,务农,住和平县阳明镇城西村委会李屋队,联系电话:13435378084
被控告人:徐胜浩,男,汉族,务农,住阳明镇城西村委会徐屋队,联系电话:13829315906
控告请求:
1、依法拆除徐胜浩非法占用林地所的建房及柱墩;
2、归还控告人所有和使用的土地;
3、对徐胜浩非法建房进行行政处罚。
控告的事实和理由
座落在和平县阳明镇城西村县城教育路西门桥东边原贝墩建队住房东侧有徐屋队的集体山林一块,该块林权属徐屋队集体所有,使用权属徐屋队。被控告人徐胜浩在2010年间,利用其势力,非法毁林,将徐屋队集体所有的林地挖掘填平,私自非法房屋,在建房时,非法毁林占用林地面积200平方米,建起了3层楼房。徐胜浩毁林建房没有履行任何手续,属违法占地,但是,和平县国土执法部门对徐胜浩的违法行为视而不见,不对其进行任何制止和处罚,导致徐胜浩违法建房成功。
更加可恨的是,徐胜浩在建房时,强行占用了控告人使用的、与其相连的林地约4㎡,徐胜浩的强占土地行为,属于严重的侵权,但和平县国土管理部门对控告人的控告请求置之不理,由此,引发矛盾扩大,造成社会不和谐。
控告人认为:和平县国土管理部门明知徐胜浩非法毁林建房,且非法侵权占用他人林地权属的情况下,不给予处罚,属于执法不公、违法不究,有失职行为,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七十六条之规定,依法应拆除徐胜浩的非法建房物、构筑物,退还强占他人的土地,并给予行政处罚。在此,特向上级有关部门和领导提出控告,依法责成国土主管部门履行法定职责,严历查处徐胜浩的非法毁林建房行为。
此 呈
   何忠友书记         
附:徐胜浩违法建房占地图

                                                      控告人:徐国平、曾晴英

                                                       二0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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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评

邻里民事纠纷干国土局啥事?  发表于 2014-12-15 20:35
发表于 2014-12-15 18:59:24 | 显示全部楼层
路过!
发表于 2014-12-15 19:09:51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概括全文的重点是 最后一张图片
发表于 2014-12-15 19:37:44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也是
发表于 2014-12-15 20:16:24 | 显示全部楼层
邻里关系干国土局啥事啊??楼主你搞错了吧。纯粹是你们个人利益纠纷。
对方如果不肯,你应该法院起诉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而不是瞎整。。你这纯粹是无理取闹。。

点评

估计有是给民间律师骗酒喝的主!  发表于 2014-12-15 21:24
发表于 2014-12-15 21:11:30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别来勿恙 于 2014-12-15 21:20 编辑
abc123 发表于 2014-12-15 20:16
邻里关系干国土局啥事啊??楼主你搞错了吧。纯粹是你们个人利益纠纷。
对方如果不肯,你应该法院起诉后申 ...

楼主按正常行政或法律途径解决问题是应该支持和肯定的,但这种《控告书》不应该放在社区这公共媒体,直接送有关部门就可以了。另,毁林不是国土资源局的法定职责,楼主是搞错对象了。一件事归一件事,毁林是林业局管的,建房是住建局、国土资源局管的。按照“一份证据一份质疑”的原则,你既然主张就应该拿出证据,一旦对方是合法建房楼主就是诬告、诽谤,是要付法律责任的。
发表于 2014-12-15 21:17:57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别来勿恙 于 2014-12-15 21:19 编辑

被控告人徐胜浩在2010年间,利用其势力,非法毁林,将徐屋队集体所有的林地挖掘填平,私自非法房屋,在建房时,非法毁林占用林地面积200平方米,建起了3层楼房徐胜浩毁林建房没有履行任何手续,属违法占地,但是,和平县国土执法部门对徐胜浩的违法行为视而不见,不对其进行任何制止和处罚,导致徐胜浩违法建房成功。?????
可能吗?是哪个狗屁民间“律师”的杰作?
发表于 2014-12-15 21:20:48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4-12-15 22:09:51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把法律关系、部门职责搞清楚再整,好不好?
发表于 2014-12-15 22:45:38 | 显示全部楼层
别来勿恙 发表于 2014-12-15 21:11
楼主按正常行政或法律途径解决问题是应该支持和肯定的,但这种《控告书》不应该放在社区这公共媒体,直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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