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注:在河源论坛看到的,严重鄙视发帖人,和平人的事怎么不先在和平论坛曝曝光先! 广东省河源市和平县阳明镇果园村68号黄相林,在 1953年,生产队分配了一块自留地给我家使用,全村人都可以见证。于1999年9月,和平县人民政府颁发了土地承包经营权【1998】7号证书给我,规定该土地使用承包期为 30年,即:从1995年起至2024年。2000年10月县政府因兴建飞凤桥至阳明大桥防洪工程,将属于我在该范围内的一部分土地征收,但还留有一部分自留地,该地坐落在阳明镇果园水碓水沟边,四至为:东至吴胜炎、吴水林房屋;南至吴胜炎、吴水林房屋南面至水沟边;西至防洪大堤道路的水沟;北至吴卫国现建房屋,面积约为45.56平方米。该自留地以往都是以种植蔬菜为主,但由于建起防洪工程后,导致排水不了,种不了青菜,我一个年迈体弱的老妇,一直以耕种过日子,无奈只能种藤花来维持生活。但在去年冬天,一直依靠为生的自留地却被吴胜炎、吴水林同胞兄弟强行霸占。2011年10月18日,和平县阳明镇城东村委会为我开发的证明为证,该证明显示在原水轮泵上侧有属于我黄相林自留地一块,面积到实地考察为准。但和平县明镇人民政府在阳府决字【2012】01号处理决定书中决定让属于我的自留地判给吴胜炎、吴水林同胞兄弟规划使用。
我认为,和平府行复[2012] 15号和阳府决字【2012】01号处理决定书中,疑点重重,其一,决定书中提到该争争议地(空地)已属国有土地,何以见得?其二,称其土地为国有土地,为何同意给私人使用?相反的,我本人有城东村委会以及承包土地权证书为证,却不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37条之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田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地种植耕地的集体或个人恢复耕地,也可以由用地单位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福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我本人现年已79岁,在此自留地种植大半辈子,主要以此自留地为生活来源,现吴胜炎、吴水林两同胞兄弟利用非法手段;达到合法目的;勾结和平县人民政府和阳明镇人民政府利用公权力强行霸占我自留地用于建房,该行为已经违反法律规定。在国家净化法制环境的要求下及广东省三打两建的深入开展下,国家曾经三令五伸地要求严格标准、严格程序、严明纪律,坚决整治不正之风,责令有关部门妥善处理,将社会矛盾化解于初始阶段从而维护社会的安定局面。和平县人民政府和阳明镇人民政府充耳不闻,将国家的有关法律视而不见,居然顶风而上,将会带来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产生非常严重的负面后果!作为国家的行政单位不但不起积极的模范带头作用,为自己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不但不为国家和政府分忧解难,而是利用自身的某种权力对下属进行巧取豪夺,无论于情,于理,于法都不可容忍!如果有权有势的都对弱势群体进行弱肉强食,生吞活剥,无权无势者,都去坑蒙拐骗,偷盗抢掠,整个社会便会陷入混乱!人民就不能安居乐业!执政者就会失去人民的支持,后果更难以设想!
作为和平县和阳明镇二级人民政府将我黄相林的土地使用权,以权代法强占给吴胜炎、吴水林、私自建房是一种严重隐患。如果不重视加以制止并严肃处理,其它单位也会争相效仿,产生一种不良的连锁负面效应。长此以往社会矛盾就会越积越多,不断地加剧并越来越复杂的尖锐。如果让社会矛盾积累到一定的时候,便会如火山一样来一个总暴发,其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是可想而知的。所谓官迫民反民不得不反就是这个道理。所以政府有关部门决不能视而不见,听之任之地姑息养奸。因此失信于民而自毁形象!如果和平县和阳明镇二级人民政府将我的一再忍耐视为软弱可欺,毫无办法,那完全是打错算盘,自欺欺人!既过低地估计了别人的力量,又过高地估计了自己的权力与能力!最终将得不偿失自毁前程!我本不想撕破脸皮与谁对簿公堂。如果和平县和阳明镇二级人民政府不改正其错误的侵权行为,我的合理请求再没能得到彻底的解决,我将通过一切途径进行维权行动,当然包括利用媒体和网络公开我艰辛的维权历程,曝露事实真像,让这一丑恶的社会阴暗完全暴露在阳光下,接受老百姓的公审!我相信正义最终都能压制邪恶,法律也能战胜强权!
我急迫地希望能得到河源市人政府相关部门的重视最终能取得圆满解决,还我一个公道,从而维护政府公正的社会形象!更维护安定团结的和谐社会局面!如仍得不到合理的解决,我将保留采取一切我能采取的途径进行维权的权利!不达目的决不罢休恳请能得到公正处理和对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