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平社区

 找回密码
 注 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查看: 1579|回复: 1

[转帖] 土地流转务必重视农民的诉求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3-5-22 11:32: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访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张晓山
资本下乡是一个不可阻挡的趋势,这既可以成为投资者、农民和国家获得共赢的局面,也有可能走向农民被迫交出有限利益的境况。《没有土地的村庄》一文报道的就是第二种情况。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农村发展研究所研究员张晓山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农民与农村土地之间的关系是农村最重要的经济关系,也是最重要的政治关系。在资本下乡推进规模经营时,我们决不能忽视农民的存在以及他们的利益诉求。

    土地流转不能违背农民意愿和凌驾法律之上

    张晓山指出,承包土地流转首先必须遵循的一条基本原则就是自愿。地方政府在推进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型时,其政策取向往往是引入业主进行规模化经营。因为需要连片的土地,一般会涉及到整个村,这样就可能出现违背部分农民意愿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被强制性”流转的现象。

    那么,胜利村这种三番五次做工作让农民放弃土地经营权算不算违背农民意愿呢?张晓山分析说,在胜利村这个案例中,我们看到为了流转土地,由村干部挨家挨户收《土地使用证》和土地承包合同,看到群众不愿意时,临港开发区动员了辖区内“很有工作能力”的各村书记来胜利村给“钉子户”们做工作。在这整个过程中,似乎没有强制,但通过各种形式的柔性“做工作”。实际上是违背了农民自己的意愿。

    张晓山指出,承包土地流转还有一条基本原则就是依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6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第27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根据上述法规,张晓山认为,这件案例中地方政府与村委会的做法显然与上述法律相违背。此外,在这个案例中,村委会与受让方签的是30年的租期,超过承包期14年。违反了国家有关“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的基本法律原则和政策底线。

    推进规模化经营不能无视农民的利益

    关于农民的物质利益,一种标准的说法是,流转土地对流转农户是有好处的,因为公司连片开发后,原来承包地的农户可以得到两份收入,一份是租金收入,一份是被公司雇用的工资收入,这样他们的收入会增加。但是张晓山指出,这只是一种理想的状况,建立在土地被流转的劳动力能在农业内或农业外充分就业的基础上。但对相当一部分老弱或有家室之累的农民来说,这是很难做到的。

    张晓山介绍说,他去年在基层调查,当地政府要搞农业园区,让农民成片大面积流转土地。补贴标准是700元/亩。以2010年小麦亩产1000斤为例,标准粉的出粉率约85%,如果劳动力自我雇佣,意味着农民支付大约260元左右的亩物质费用和农机服务等费用,就可以收获850斤面粉,还有麸子和其他副产品。但是按照当年标准粉约1.3元/斤的零售价格计算,购买850斤面粉,则需要支付约1100元,减去政府补贴的700元,农民还需另外支付400元,农民的生活水平实际上下降了。

    张晓山强调说,人多地少是中国的基本国情,小规模农户在中国仍将长期大量存在。在推进规模经营时,决不能忽视他们的存在以及他们的利益诉求,尤其是农村中弱势群体的利益诉求。

    农民的物质利益要靠民主权利来保障

    2013年中央1号文件提出:“全面开展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也就是要进一步协调好农民与土地之间的关系。那么,明晰产权能否确保土地流转过程中农民的利益呢?

    张晓山指出,推进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是发展现代农业、建设新农村的基础和前提。但经济基础和上层建设密不可分,相互影响。明晰产权不是万能药方,农民的物质利益要靠民主权利来保障。民主权利随着物质利益的实现而越来越受到农民的重视。因此要在深化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基础上深化乡村治理结构的改革、改善农村社会管理、进一步发育农村基层民主。真正保障农民的合法权利,使农民真正享有村庄重大事务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这也是青岛胜利村的事件给我们的启示。
发表于 2014-6-1 23:20:08 | 显示全部楼层
沙发!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 册

本版积分规则

站点统计|小黑屋|手机版|Archiver|和平家园 ( 粤ICP备13078947号-1 )

GMT+8, 2024-11-24 21:13 , Processed in 0.014350 second(s), 13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4 Licensed

© 2001-2023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