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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平县阳明中学擅自准假在校学生一学期,失学游泳,溺水身亡,学校是否有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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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16 00:05: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想说就说 于 2011-10-16 00:29 编辑

黄某某系阳明中学初三(8)班的在校学生,现年15岁,于今年9月9日(星期五)下午4时,因失学与6个同学在合水良排河里游泳,溺水身亡。
       事情发生的大致经过是:
       由于班主任欧阳某某和政教处主任练某,在管理学生的过程中,经常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致使受害人黄某及一些学生产生了厌学情绪,加上班主任和政教处主任的多次以明示和暗示的方式予以劝退,促使了受害人黄某及几个学生就产生放弃上学的想法。今年9月7日,受害人黄某和另外2个同学均未经家长同意,班主任和政教处主任事先也没有征求家长的意见和同意,政教处主任练思塔草拟了一份申请书样板,叫3个学生按样板,每人各抄好一份申请书签名自已的名字,同时代签家长名字。第二天,受害人黄某某将申请书递交给了班主任欧阳湘萍。申请书的内容是这样的,“申请书,我因特殊情况,并与父母商议,本学期请假一学期,在离校我保证遵纪守法,请班主任批准。此致,申请人:黄成功,黄金生。2011年9月7日。情况属实,同意申请,班主任:欧阳某某。2011.9.8.。班主任欧阳某某接到受害人黄某某的申请书后,不假思索,就在申请书上大笔一挥,批下“情况属实,同意申请”的字句。受害人黄某某失学后,9月9日下午2时许,受害人黄某某及其同学叶某某、谢某某、黄某某、黄某某、梁某某等6人相约在阳明中学操场旁边的小店里集中,骑了2辆摩托车一起去合水镇良排河里游泳,4时度,同伴见黄某某沉在河里没有起来,就打110报警,打捞上岸后,经过紧急抢救无效,不幸身亡了。
       这些相约游泳的学生,受到老师的体罚和变相体罚后,加上老师的明示和暗示劝退,使受害人和另几个学生都产生厌学情绪,不免也会产生放弃上学的念头。梁某某学生上学期就放弃了上学。受害人黄某和另一名学生谢某,是同时得到准假的学生。当受害人黄某和谢某的申请书递交给班主任后,就轻而易举的得到了班主任欧阳某某“情况属实,同意申请”的批字。更令人费解,不可思议的是,申请书中所说的“我因特殊情况,并与父母商议,本学期请假一学期。”是什么特殊情况,需要请假一学期呢?父母是否真的同意了呢?班主任批字的情况属实,是指什么情况属实呢?可见,从申请书和班主任批字的字里行间找不出合法根据和正当的请假理由,这不是违规操作,明摆着劝退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吗?《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2条规定 “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 第11条第2款明确规定:“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5条规定:“专门学校的教职员工应当关心、爱护、尊重学生,不得歧视、厌弃,放弃等”。《广东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暂行规定》(粤教基〔1999〕14号)第10条规定:“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劝退和开除学生”;第23条规定:“学生因病无法继续学习的,有县级以上医疗单位出具证明,可向学校提出休学申请。学校在报经镇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准其休学。发给休学证书”;第31条规定:“学生请病、事假须有家长或医生证明。请假三天以内的由班主任审批;请假一周以内的由班主任提出意见,教导处审批;请假一周以上的由班主任和教导处提出意见,校长审批。请假经批准后,应将请假单交教导处备案。学生因急事或因病来不及请假者,应在回校后两天内持证明办理补假手续”。显而易见,学校准假完全没有合法根据和正当的理由,纯属是违反教育法律、法规和规章,变相劝退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学生。
     阳明中学是否存在过错,是否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发表于 2011-10-16 00:10:31 | 显示全部楼层
养不教父之过,教不严师之惰!
发表于 2011-10-16 01:57:14 | 显示全部楼层
养不教父之过,教不严师之惰!
骑乌龟上高速 发表于 2011-10-16 00:10


做家长的要负责教养自己的孩子,至少知道自己的孩子在干什么?
发表于 2011-10-16 08:10:00 | 显示全部楼层
知子莫如父,家长也有责任,学校也不妥!
发表于 2011-10-16 08:27:44 | 显示全部楼层
我猜情况是,学生无心上学,学校懒的管理,家长基本不理。
发表于 2011-10-16 09:03:44 | 显示全部楼层
悲痛中。。。。。。

作为家长的,自己的孩子都不严加管理,那让身为学校的情何以堪呢??

出事前的孩子是一根草,出事后的孩子是一块宝。。

在商讨学校的同时,我更劝各位家长,学习下如何为人父母。如今的师生矛盾不是单方面可以造成的。学生、家长、教师、学校都承担着相应的责任。。

阿门。。。
发表于 2011-10-16 09:23:29 | 显示全部楼层
知子莫如父,家长也有责任,学校也不妥!——楼主写了那么多,只反应了“学校的不妥”,你也要写写“家长及其学生本人的责任啊”,不要一味地追究民事责任,同时更要自己好好反省下为什么会发生这样的事情。但是无论争议的结果怎样,替他家人悲痛中,毕竟是一条生命
发表于 2011-10-16 09:25:08 | 显示全部楼层
诶,只能说又是个悲剧,最主要的还是学生本身和学校的管理。。
发表于 2011-10-16 09:30:13 | 显示全部楼层
又是一个把责任全推卸给别人的。。哎。。。人都是自私的,,但不能太自私啊。。
发表于 2011-10-16 09:42:42 | 显示全部楼层
学校肯定有责任,因为学校把一个没有民事能力的末成年人劝其退学而又没有证据证明家长知道这件事,只能说没有得到家长的准许而私自劝退末成年人离开学校,从而引起的身故,学校是要责一定的责任的。如此学生是住宿生,又是在上课时间内,那学校的责任就更大了。
家长也是责任,责任的大小就看家长是否知道自已的孩子已离校,出事时间是否应在校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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