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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平农村户口 - 个人可以购买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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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29 21:10: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个人,农村户口的,可以购买社保吗?
听一个邻居说可以补付十年,现在月交,到五十岁后,每月就可以领钱了喔。

是不是真的?
发表于 2011-9-29 22:30:40 | 显示全部楼层
可以补付十年?不会吧,还真没听说过。农村户口,是可以购买社保的。
发表于 2011-9-29 22:45:44 | 显示全部楼层
打12333咨询!。。。。。。。。
发表于 2011-9-30 00:03:55 | 显示全部楼层
早就可以啦!!!!!
发表于 2011-9-30 00:51:40 | 显示全部楼层
好象农村户口买社保要个体工商户才可购买呀.
发表于 2011-9-30 12:10:18 | 显示全部楼层
十五年吧。我爸妈是工人,要交满十五年。
发表于 2012-5-14 21:49:0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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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申请
一次性养老保险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 件 号】粤劳社发[2009]12号
【颁布部门】广东省其他机构
【颁布时间】2009-06-09
【实施时间】2009-06-09
【时 效 性】有效
各地级以上市劳动保障局(社会保障局)、省社保基金管理局:
  《关于解决早期离开省属国有集体企业人员社会保险问题的通知》(粤劳社
发〔2008〕7号)下发后,各市陆续出台相关政策。在政策制定和实施的过程中
,各地陆续反映了一些需要进一步明确的问题。为了进一步完善政策,确保我省
解决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社会保险工作顺利完成,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适用对象问题
  (一)现为我省户籍、原企业属于应参加我省养老保险统筹企业的早期离开
国有集体企业(含农场、垦殖场)人员,可按规定申请养老保险一次性缴费(以
下简称一次性缴费)。
  (二)现为我省户籍,在1978年6月1日至1993年12月31日期间离开原驻海南
岛的广东省所属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含海南建省后改为海南地方所属的各类
企业)的原固定工(含干部),可按规定申请一次性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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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现为我省户籍,回城后没有被安排就业或被安排到县以下集体企业就
业的原我省知青(含分配在农场、垦殖场和兵团当职工的知青),可按规定申请
一次性缴费。
  二、关于缴费受理地问题
  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在现户籍(以本通知下发时间为准)所在地,按
照当地规定申请一次性缴费。未参保的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人员一次性缴费后,缴
费受理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为其建立养老保险关系(早期离开省属国有集体企
业人员原则上仍按粤劳社发〔2008〕7号文的规定办理)。
  三、关于一次性缴费年限问题
  (一)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的军龄或上山下乡时间,除国家有特别规
定可视同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外,只能作为选择一次性缴费的工作年限。
  (二)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中符合省劳动保障厅、省民政厅、省财政
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落实部分军队退役人员
劳动保障政策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13号)第二条范围的,其军龄视同养
老保险缴费年限。凡上述人员中军龄已计算为一次性缴费年限并缴清费用的,经
本人申请可退回按军龄计算的一次性缴费额,其中已领取待遇的,重新核定基本
养老金,从重新核定的次月起按新标准发放。
  (三)回城后没有被安排就业或被安排到县以下集体企业就业的原知青,其
申请一次性缴费的年限最长不超过其上山下乡的时间。
  (四)领取原企业发给的一次性离职费或退职费的原固定工和干部,原计发
离职费、退职费的工作时间可作为一次性缴费的年限。
  四、关于一次性缴费省内转移接续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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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一次性缴费后,其养老保险关系在省内跨
统筹区转移的,按照省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接续暂
行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08〕76号)以及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印
发广东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责任分担与转移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劳社
函〔2008〕2092号)的规定执行。在粤府办〔2008〕76号下发前已办理转移接续
手续的仍按原规定执行,不作调整。
  (二)已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领取待遇前曾在其他市(统筹区)办理了
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一次性缴费,相关记录仍保留在办理地的,应按本条
第(一)项的规定转移一次性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基金,按粤劳社函〔2008〕
2092号文重新核定基本养老金并从核定的次月起计发,与原核定标准的差额,从
应发之月起补发。
  五、关于一次性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记录问题
  申请人缴清费用后,缴费受理地负责记录申请人的一次性缴费年限和个人账
户。
  六、关于待遇核发地问题
  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申请一次性缴费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由最后参
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核发基本养老金。
  原已参保人员,办理一次性缴费不改变其原最后参保地。
  七、关于首次参保时间问题
  申请一次性缴费并按规定缴清全部费用的人员,申请前已经参保的,首次参
保时间不变;申请前未参保的,其登记备案时间为首次参保时间。
  八、关于待遇计发办法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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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一次性缴费中计入个人账户部分,计算为粤府〔
2006〕96号文规定的过渡期内原办法的2006年6月30日前个人账户储存额。
  在粤府〔2006〕96号文规定的过渡期内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早期离开国有
集体企业人员,原办法的基础养老金计发基数为待遇申领地2006年6月实际计发
基数。
  九、关于办理时间问题
  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及各市应做好政策的宣传和解释工作,及时办理相关
人员的一次性缴费,并适当延长办理时间。
  二○○九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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