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0月8日,和平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叶百练等六人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经过审理后,公开进行了宣判,法院以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破坏交通设施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故意伤害罪、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等罪,分别判处叶百练、叶民怀、叶辉烂、叶新根、叶春郎、叶启明十八年至六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判处被告人叶百练、叶民怀、叶辉烂、叶新根、叶启明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袁佰胜等各项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358007.7元。
法院对被告人叶百练等六人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经过审理后,公开进行了宣判
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7月,被告人叶百练、叶民怀、叶辉烂及叶沛国(在逃)为牟取私利与实现称霸一方的目的, 无视国家法律,打着为村民办实事的旗号,网罗和诱使被告人叶新根、叶春郎、叶启明等二十多人,未经有关部门审批,成立“金星黄沙尾村教育基金会”。 该基金会制订了相关规定,明确了分工,刻制了印章和牌匾,购置了铁水管、刀具、火药枪、麻将机等“办公“用品,并设有“刀手”和“枪手”十几人,按等级对基金会成员发放工资。“基金会”成立之后,以金星村沙前桥是该村村民主要集资修建,现已被运输瓷土车辆损害为由,要挟当地政府,制订规定限制通过该村路段运瓷土的车辆以及实施了拦车、扣车、罚款、殴打、恐吓等手段,有组织、有计划地实施破坏交通设施、强迫交易、敲诈勒索、故意伤害、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的行为。
法院审理后认为,“金星黄沙尾村教育基金会”上述行为严重地破坏了当地的经济发展,扰乱了社会生活秩序。该“基金会”同时具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中规定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和“危害性特征”,故应依法认定该“基金会”属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法院在综合各被告人具体案件事实的基础上,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犯罪中所起作用,并结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