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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自网友与县政府信访的几封信齐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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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27 20:28:4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尊敬的陈书记,你好!
我是和平县彭寨镇西长管理区黄土岭村居民,因多次向县镇领导投诉本村村民非法占用农田违建之事无回复,现希望通过邮箱渠道向书记反映本村村民陈云锋住户,在长年耕种的农田里建200多平方的三层私家住宅违建之事,据村民纷纷传说陈云锋家在耕种的农田里兴建住宅没有任何合法审批手续,听说其一切违建行为与四联中学现任领导有关.如果当地政府不给予严肃处理或者默认此违建行为,那么其他居民也会效仿其做法,同样会在自家耕种农田兴建新屋.希望陈书记能转告县主管领导给予查实处理.
根据国务院令第257号发布的---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基本农田保护监督检查制度,定期组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对基本农田保护情况进行检查,将检查情况书面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拒绝。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破坏基本农田的行为,有权责令纠正。
 楼主| 发表于 2009-10-27 20:29:09 | 显示全部楼层
你好:
来信转彭寨镇府阅处并回复。请速派员核实,一旦属实,应依法依规处理。谢谢!宇扬
 楼主| 发表于 2009-10-27 20:30:03 | 显示全部楼层
大布网友:
    你好!我镇收到县委詹书记批转群众来信《违法违章破坏优质农田耕地》后,立即派员深入调查,现将查实情况回复如下:
    彭寨镇西长村长岭村民陈云锋现居住房屋于2007年兴建,用地面积261.92㎡,建筑占地面积104㎡,门口余坪(内院)157.92㎡;该户于2007年5月25日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体土地使用证》,证号为和府集用 陈云锋原有一栋一百多平方米的个人住宅,与四联中学宿舍连墙。经双方协商,陈将房屋转让给联中,由联中负责协调办理其建房报批手续。
    特此回复
[2007]第129号。
 楼主| 发表于 2009-10-27 20:31:06 | 显示全部楼层
詹书记,
你好,本人很高兴能看到彭寨镇府人员对8月20日投诉彭寨镇西长管理区长岭村民陈云锋在农田兴建房屋的调查回复,现本人还有几个存凝,县政府可否给予解答,
一,村民陈云锋的房屋是在长年耕种的农田里兴建的,这是事实。参照政府调查报告称是由联中负责协调办理其建房报批手续,请问当地政府的审批手续是依据国家那条法规签批的;
     二,假若当地政府审批的手续依据合法,那么本人按此事例作参考,可否在村民陈云锋家隔旁的水田兴建自家新屋,如果在此得到县政府允许,报建时需要到当地政府办理什么审批手续;
 
                                                 谢谢
 楼主| 发表于 2009-10-27 20:32:18 | 显示全部楼层
你好!按照国家的有关政策法规,在农田建房是违法行为。近年来,县职能部门进一步加大巡查和整治力度,及时对农田建房行为进行查处和纠正。但不可否认,在全国范围内用农田建房现象并不鲜见,我县各村也均有水田建房现象。目前工作重心还是以防为主,即花大力气禁止农田建房行为,切实保护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对于已成建房事实的,相信上级政府将来会出台相关政策进行界定和处理。按照本人理解,因为这类群体并不是个别,不能个别处理,只能统一考虑。也希望你理解。谢谢你的再次来信。县委办巫平泽 4/9
 楼主| 发表于 2009-10-27 20:32:54 | 显示全部楼层
尊敬的陈书记,

     你好,本人在8月20日与9月2日分别写信于你及和平县委詹书记关于投诉和平县彭寨西长管理区长岭村民陈云锋在长年耕种的水田兴建房屋之事,现将两封原信内容复贴如下仅作参阅,现本人对政府的解释仍存有凝问,望市政府能否给予完善的答复,
     一,经政府派出人员到实地认真堪察核对,已经确认是属违法行为,政府已经承认是属于违法案件,为什么不按国家有关政策及程序追究有关责任人及当事承办人(联中现任领导)的责任?
     二,县政府公开说明不处理承认的违法案件,就等于默认了违建成合法的事实,那么既然政府默认为合法的,为什么本人老实本份向县政府咨询提出在陈云锋房屋隔旁水田兴建自住的新屋不给予明确答复?
三,依据县委办巫平泽回复内容理解,这类群体并不是个别,不能个别处理,只能统一考虑。按这句话的理解本人认为和平县土地管理部门已经存在大面积严重监管失职行为,根本没有履行国家有关政策管理职责,试问当地政府为什么当时陈云锋在破土兴建新屋时很多村民都在投诉其违建行为,为什么政府不给予及时纠正处理且还给予办理合法的房产手续?
 楼主| 发表于 2009-10-27 20:33:17 | 显示全部楼层
你好!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你的信件退回由县内书记信箱给予再次回复。“华哥信箱”开通不久,我曾将我个人对农村水田建房一事的看法和建议形成材料呈领导参阅(详见:http://gpxx.heyuan.gov.cn/front/jsp/queryMailDetail.jsp?id=2240)。我也出外到过不少地方,可以很肯定的说,在全市、全省、全国来讲,和平县的农田建房现象都不是最突出的。基于这个事实,我认为,将来即使国家或省市出台相关政策,对农田建房行为进行清理,也会遵循“法不责众”的原则,但有可能出台类似“退屋还田”的政策。今年以来,我县依法先后对数十户正在进行的农田建房行为进行强制拆除,表明了县委、县政府保护耕地的决心。我也希望有一天,国家会对这个问题引起足够重视。谢谢你的再次来信。县委办巫平泽 9/9
 楼主| 发表于 2009-10-27 20:35:53 | 显示全部楼层
尊敬的詹书记

你好,你在第一次回复我的信件中曾明确说过(一旦属实,应依法依规处理。谢谢!宇扬)现县政府对陈云锋住户的违建住宅事件完全调查清楚并确切承认工作错误,为什么不依法依规处理呢?

本人想知道县政府处理三点问题:

1.请问当地政府官员为陈云峰居民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体土地使用证》的审批手续是依据国家那条法规签批的;

2.和平县四联中学现任领导负责协调办理其建房报批手续是否存有违法凝点,作为县重点中学领导对国家法律法规常识更应熟悉精通,倘若相反则本人对四联中学的教育工作感到悲哀;

3.据传和平县四联中学在校工作的广大教职工传言,对学校领导有经济能力开十多万的小车上下班而感到不满与质凝;

 
 楼主| 发表于 2009-10-27 20:36:18 | 显示全部楼层
你好!我想我两次回复内容包含的信息你应该理解:一是对于正在进行的农田建房行为,欢迎广大群众举报,本信箱也将第一时间转有关部门坚决依法查处;二是对已成农田建房事实的,只能等待大政策出台。道理很简单,就你所在村而言,我也敢保证不独此一家农田建房,如果政府只强拆这一家,于情、于理、于法都说不过去,任何人也都不会服气。对于来信所提学校领导开十几万的小车,建议你们若有真凭实据掌握学校领导有违法违纪行为,请直接向县纪委、县监察局举报。希望你能理解我的工作性质,我也想中国的制度很完美、很完善,但一口吃不出大胖子,套用陈建华书记的话:“中国的事情急不得。”只能循序渐进。谢谢你的再次回信,也希望此话题能到此为止。
发表于 2009-10-27 20:50:45 | 显示全部楼层
当今中国,在水田上做房子的确不少,但也有不少强制拆除回复原貌的,但还是一句话,有权有势者会变成了事实已存在,法不质众了。当政者不了了之,就看有没有更大的官在上面说话了,有的话就一句话就拆了,武汉的最高级别墅区,都说是合法的,到底合不合法平民不得而知,朱容基抗洪时看了,一句话,那个地方什么能建房子呀,那个最高级别的别墅全得拆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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