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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 70年后,再买一次自己的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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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4-18 21:47: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如果你买了一双鞋子,穿了几年后,商家又找到你让你交钱,说是使用权“续期”,你会不会觉得很不可思议?别以为这只是一个玩笑,我们买来的房子,也将面对这个问题。因为,地皮之上的房子是你的,但是土地所有权不是你的,即便是使用权,也是有期限的。

从法律上说,我们居住的房子所占有的土地使用权,是国家卖给开发商的,开发商建好房子后,再将房屋及土地使用权转卖给业主。根据1990年国务院公布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各地方政府对居住用地出让大都按照70年的最高期限审批,有些由工业用地、商业用地、综合用地上改建起来的商品房,土地使用权就更短。简而言之,70年后,房子是你的,但“长”出房子的土地你不能再用了。

199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又通过了《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房产土地使用权到期,房产所有人必须提前一年申请续期——这一规定,在2007年被《物权法》“自动续期”的规定取代。自动续期是件好事,省得你老是担心自己买的房子住着住着万一“过期”了咋办,但遗憾的是,这个自动续期还仅仅是个纸上画饼,没有任何操作性,如何个“自动”法,无细则可言。

直到2008年夏天,国土资源部起草了“土地管理法草案”,对于公众关注的70年使用期,明确表述为“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无偿自动续期”,当时这个消息让很多人欢呼雀跃,又是自动又是无偿,就算有点杂七杂八的“工本费”、“复印费”,相比于每平方米的房价,也大可忽略不计了。很遗憾,好消息还没有满岁,坏消息就呼啸而至:昨日中国经营报报道说,一份名为《土地管理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的文件,开始在全国国土厅局系统“征求意见”,相比于“草案”,“征求意见稿”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动续期”替换了“无偿自动续期”。

以我的看法,公共政策向来是收钱容易免费难,一旦由“免费”改为“按照规定”,接踵而至的可能就是各种价格菜单。回头看看,如果《土地管理法》的修订中明确了“无偿”,那么,有关部门将肯定不能在续期中收取大笔费用,而如果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作为表述,有偿还是无偿,顷刻就有了回旋空间,到时候难免有部门据此狮子大开口。

尽管这个“征求意见稿”不是征求我的意见,但我依然很有意见。好不容易攒了一辈子的钱,贷了几十年的款,买了一套房子,还没有住到灰飞湮灭呢,又要掏钱“续期”,如果没有能力“续期”,彼时年老体衰,搬哪儿去?谁给贷款?就算子女在,他们还正忙着挣钱买房呢,哪儿顾得上你?

请注意,你可别觉得“70年”很遥远,这个最长的期限是从开发商取得土地开发权之日算的,人家土地囤积的时间,兴建楼盘的时间,甚至烂尾楼重建的时间,都在这个最长的期限里。这么一想,真让人无比忧伤。当然,开发商也没法高兴,万一这个意见稿真成了法令,好不容易回暖的楼市恐怕又要寒流来袭了。
发表于 2009-4-18 22:03:13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问题我感觉很矛盾。
发表于 2009-4-18 22:26:58 | 显示全部楼层
70年后,有一点可以确认的是。。。物业税要收了。。。。。大多数的现在的在场的各位相信都已经OVER了。。。土地也许私有化了。。。但别高兴太早。。。到时也许你买得起却未必能持续占有。。因为要交税的(美国现在是1-12%)   

想想现在把
发表于 2009-4-18 22:53:50 | 显示全部楼层
有偿续期,操作性比较难,所以也不必太担心,以后的事情以后再说咯~
发表于 2009-4-19 00:46:52 | 显示全部楼层
还好我家不用交物业管理费。。。不然。。。
发表于 2009-4-19 09:19:56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觉得交税的好,这样,就没有多少人敢炒楼了。
发表于 2009-4-19 10:02:52 | 显示全部楼层
房子,离我蛮远的,飘过啦
发表于 2009-4-19 10:10:19 | 显示全部楼层
土地是不可再生资源,所以到了70年再收费也很正常
没钱买房,飘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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