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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颐和温泉的相关官方文件(有省发布的征地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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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25 10:43:3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好奇地搜索了下。。关于村民那部分是否是真的很难说的事就不贴了。。就贴些官方文件吧。。


温泉是2004年开发的,标准是2006发布的。。因此不能说违反省文件
 楼主| 发表于 2008-11-25 10:54:26 | 显示全部楼层

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

仅列出和平县的

地区类别        耕  地        园  地        林  地        养殖水面
六类        42.90        33.00        13.20        44.55
七类        39.00        30.00        12.00        40.50
八类        33.15        25.50        10.20        34.43
九类        27.30        21.00        8.40        28.35
十类        23.40        18.00        7.20        24.30



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地区分类表

阳明镇        八类
彭寨镇、下车镇        九类
贝墩镇、东水镇、长塘镇、优胜镇、公白镇、俐源镇、大坝镇、林寨镇、上陵镇、合水镇、礼士镇、青州镇、热水镇、古寨镇        十类



《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使用说明


     一、《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以下简称《标准》)适用于广东省行政区域内(不含深圳市)征收集体农用地(耕地、园地、林地、养殖水面)的补偿,《标准》与《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地区分类表》(以下简称《分类表》)同时使用。征收集体其它土地的补偿标准按现行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二、《标准》只包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项费用,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等费用需另计算。

     三、《分类表》没有列出的开发园区参照所在城镇或邻近城镇的标准执行。

     四、各地征地补偿不得低于《标准》。各县(市、区)以上人民政府可根据《标准》和《分类表》,结合当地实际,具体制定本地区区域性征地补偿标准,并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五、《标准》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标准》公布实施之前已报省国土资源厅受理的征地项目,征地补偿标准按原有关规定办理。

     六、由于行政区域的调整或其他原因,个别村确实未达到所在镇的类别档次水平的,在上报征地材料时,应对上报的征地补偿标准说明理由,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执行。

     七、根据实际情况变化,《标准》和《分类表》一般2-3年调整更新一次。

     八、《标准》及《分类表》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
 楼主| 发表于 2008-11-25 10:56:29 | 显示全部楼层

有关对公白镇府信访办作出的《信访事项办理答复意见书》复查情况的函

和平县人民政府
和府函(2007)6号

有关对公白镇府信访办作出的《信访事项办理答复意见书》复查情况的函

2006年5月,叶宗珍等来访人员向公白镇人民政府信访办公室反映公白温泉用地违法及征地补偿偏低等问题,公白镇府信访办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向来访人员作出了《信访事项办理答复意见书》(公府信访(复)字(2006)1号)。对此答复,叶宗珍等来访人员持有异议,遂向县人民政府提出复查申请。县政府有关领导十分重视,专门批示由县法制局. 县国土资源局及县信访局等单位抽调人员组成工作组进行调处,工作组成员于2006年9月25日到公白镇对“公府信访(复)字(2006)1号”答复意见书进行了详细的书面复查,现将情况函复如下:
一.    公白镇企业颐和温泉用地申报审批和实际用地情况
为了充分开发和利用当地地热资源,发展壮大乡镇经济,带动公白的发展,公白镇府于2004年2月引进外商开发本镇新聚村汤子温泉。该项目于2004年3月开始申报调整规划和农用地转用手续,2004年4月14日和4月23日分别得到了省人民政府授权的地级市河源市人民政府和市国土资源局批准。即:河府函(2004)111号《关于调整和平县公白镇土地利用整体规划的批复》,“同意公白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新聚村汤子地段共555.7亩土地调整为建设地;”河国土资(建)字(2004)38号《关于和平县公白镇乡镇企业建设用地的批复》“同意你县将公白镇新聚村集体农用地12.2329公顷(其中耕地9.2167公顷,林地3.0006公顷,养殖水面0.0156公顷)转为建设用地,连同原有建设用地0.3175公顷,合计12.5504公顷,一并作为公白镇乡镇企业建设用地。其次,广东省林业局以粤林地许准(2006)792号文同意和平县颐和大温泉度假区有限公司温泉度假区建设项目,使用和平县公白镇新聚村的林地叁点柒肆捌公顷(3.748公顷)。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公白镇乡镇企业项目用地是经依法申报审批的一宗乡镇企业建设用地。
公白镇在组织实施本乡镇企业项目即温泉开发农用地转用工作中,参照征地方式进行。征地前多次召开相关村民小组会议,张贴征地通告,并与被征地的6个自然村农户签订《征地协议书》和《征地拆迁协议书》等,对征地、拆迁补偿情况进行张榜公布,补偿的面积、款项核对确认无误后由农村信用社统一存入被征地、拆迁户户主名下。因此,公白镇府组织实施企业项目农用地转用(征地及拆迁)工作并无不妥之处。
公白镇乡镇企业项目颐和温泉用地,根据2006年9月22日县国土资源局测绘测绘大队实地测绘(勾图)图纸看,目前项目实际用地面积为113.98亩,对比经批准的面积188.256亩少用74.276亩,因此,不存在少批多占现象。
二、征地补偿标准符合法律. 法规规定
为保证颐和温泉项目建设用地顺利进行,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拆迁地块的实际情况, 和平县人民政府于2005年10月18日作出了《关于和平县颐和大温泉度区项目房屋拆迁安置方案的批复》(和府函(2005)105号),对房屋拆迁安置补偿作了明细的规定。至于其他山地,畲地,水田等的补偿标准,按和平县人民政府于2005年8月15日作出的《关于调整和平县公白镇镇办企业农地转用补偿方案的批复》(和府函(2005)82号)规定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因此说,公白镇企业颐和温泉的征地补偿标准是有理有据,是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三.大多数被征地户已足额领取补偿款
根据《和平县颐和大温泉开发项目用地补偿发放表》,《颐和大温泉项目用地补偿补充协议书》,《公白镇温泉开发建设征地补偿表》,《公白镇人民政府征用土地合同书》,《公白镇温泉开发房屋拆迁补偿发放表》及与拆迁户签订的《房屋拆迁协议书》等可查资料显示,公白镇新聚村的拆迁户和征地户共109户,约500多人。补偿标准调整前所发的第一期补偿款,各户已全部领取;标准调整后,绝大多数农户也已领取增加部分款项,只剩张妹. 张景春. 张焕珍. 张焕清. 张焕秋 .彭仕田. 苏火兴. 彭朋水. 陈日杨. 陈日圳. 叶恒标. 叶恒深. 叶宗珍. 叶宗俊.叶日新.叶恒媛等16户人没领。因此说,公白镇企业颐和温泉征地补偿标准是合理的,绝大多数村民是可以接受的。
四.妥善安置被拆迁户和被征地户
为了解决被征地农户和拆迁户农户生活的后顾之忧,公白镇政府在《信访事项办理答复意见书》中有明确的措施给予保障。
从上述查明的事实看,公白镇人民政府信访办公室于2006年7月22日作出的《信访事项办理答复意见书》(公府信访(复)字(2006)1号)是实事求是的,是正确的答复。
                                                                                                            此处盖和平县人民政府印
                                                                                                                     二00七年一月十日
主送:叶宗珍等来访人员
抄送:扬达. 再华. 伟光. **.  运泉.  扶锋. 刚毅同志.   政法委. 纪委. 法制局. 国土局.  信访局.  公白镇府。
 楼主| 发表于 2008-11-25 11:03:12 | 显示全部楼层

省政府关于和平县温泉度假区建设用地的批复

粤国土资(建)字〔2008〕433号



关于和平县温泉度假区建设用地的批复



河源市人民政府:

经你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上报的《关于河源市和平县颐和大温泉度假区项目建设用地的请示》(河国土资(建)字〔2007〕112号)收悉。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所报农用地转用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将和平县公白镇新聚村委会属下的农民集体农用土地11.9973公顷(耕地9.008公顷,林地2.9737公顷,养殖水面0.0156公顷)转为建设用地,连同集体建设用地0.3175公顷和集体未利用地0.2356公顷一并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上述用地共12.5504公顷,经完善土地征收手续后依照规划安排作为和平县温泉度假区建设用地。和平县人民政府应以公开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并将出让结果向社会公示。

二、同意所报补充耕地方案,已完成开发补充的耕地(粤国土资(验)函〔2007〕53号)应切实采取措施确保质量。

三、请和平县人民政府依法组织实施征地,严格依法履行征地批后实施程序,切实保障被征地群众的生活出路。和平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会有关单位根据批准的征地方案拟订具体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听取群众意见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强行使用被征土地。

四、使用土地涉及的有关税费收缴和调整,请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

五、经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具体项目供地情况须报我厅备案。







                             二OO八年九月二十二日
 楼主| 发表于 2008-11-25 11:11:57 | 显示全部楼层
从上面看,似乎省政府刚批准这个温泉项目的。这也就意味着温泉项目又可以重新开工了

如果是这样的话,补偿标准得重新改。原来的补偿可能会增加了。这样,有了正式的文件。。村民也只得遵守法律了。。政府方面也用不着跟村民对抗。。公开处理是最好的办法。。最好搬上电视台,放给全县人民看
发表于 2008-11-25 11:13:04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08-11-25 11:17:22 | 显示全部楼层

河源:蓄意阻碍企业施工 和平县两村民被处罚

2006-08-21 15:17:50


    8月11日,河源市和平县公安机关依法对两名阻碍外商正常施工的村民处以行政拘留。此举维护了企业的正常施工秩序和外商的合法权益,净化了和平县的投资环境。

    8月11日上午9时多,以公白镇新聚村人张某、黄某生等人为首的骨干成员煽动30多名村民来到该镇颐和温泉工地,他们聚集在一起以征补偿不足为由,蓄意干扰企业正常施工,甚至采用钻入施工搅伴机或拉闸停电的极端方式,导致温泉施工人员无法正常施工。

    和平县公安局接到警情后,配合当地党委政府对村民进行劝导,并开展法制教育,然而张某、黄某生等人不听民警劝导。执勤民警不得不采取强制措施。

    据悉,颐和温泉位于公白镇新聚村,该项目是经省、市批准立项的外商投资项目,于2004年10月引进并落户该镇。自开工建设以来,新聚村个别村民抱着“大闹大得、小闹小得,不闹无得”的心理,多次前往工地阻工,企图得到更多的补偿款。经查,张某、黄某生等人早已领取征地补偿款,并签订了相关协议书。

    鉴于阻止施工的主要行为人张某、黄某生的行为已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涉嫌扰乱企业正常生产秩序,和平县公安机关依法对他们的违法行为处以为期10天的行政拘留。(黄国志 刘自力)
发表于 2008-11-25 11:19:10 | 显示全部楼层
哎...越看越没意思了,都不知道真相到底是哪个
 楼主| 发表于 2008-11-25 11:30:28 | 显示全部楼层
我的意见还是免费给开发商又如何呢,目光要放远点嘛。。。下面的珠三角的光租房一项都大把钱了。。。另外还可以看看热水的南湖。。

要宰也要等到项目完成。老板挣钱时再宰。。那有鸡还是小鸡时就宰了吃了??

其实县相关单位也违反了国家法律规定,按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78比120差了很多!!不过那也是为了招商采取的措施。。市民能理解的
发表于 2008-11-25 11:50:06 | 显示全部楼层
哇,挺详尽的呢,a管真行!
曾经听说过这么个传闻:因为在该地要建设温泉度假村,修好了该村的村道,打上了水泥路面,但某村民却说:谁要他修路啊,我们山里人走惯了泥巴路的!
其实某些农民的意识,目光不够长远肯定也是这个项目失败的原因之一。
那里附近很少民房,如果建设个度假村,规划水平高的话,应该超过热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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