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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论坛守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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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2-21 13:11:3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和平社区论坛用户守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论坛用户
第三章 论坛管理
第四章 处罚规则
第五章 版权声明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本站命名为和平社区。
第2条 本站所有权、经营权均属和平社区(www.hyhp.net)。
第3条 用户在本站发布的言论仅代表其个人意见,与本站立场无关。
第4条 本站管理员有权保留或删除本站内的任何内容。
第5条 用户在本站发表的作品,和平社区有权在网站内转载或引用。
第6条 论坛管理人员所制定的一切其他规定均不得与此守则相抵触。
第7条 本《论坛用户守则》最终解释权归和平社区所有。

第二章 论坛用户
第1条 凡是本站注册用户,拥有所有公共版面用户权限。
第2条 非注册用户(游客)只能阅读公共讨论区信息,没有发表文章的权利;
第3条 论坛用户有权在拥有讨论权限的各论坛版面所限定的讨论范围内在相应论坛进行发言、讨论。若版面中有特殊规定,或用户因受到处罚而关闭权限则例外。
第4条 论坛用户需尊重网上道德,不得违反本守则第五章的规定,要遵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各项有关法律法规,不得进行人身攻击,不得宣扬反动、暴力、迷信、邪教和犯罪等内容。论坛用户要为此承担一切直接或间接导致的民事或刑事法律责任。
第5条 用户在相关讨论区发表文章时,除遵守本条例外,还需遵守各版块的相关规定。
第6条 未经本站同意,不允许在本站内发布任何形式的广告。
第7条 本站拥有对违反本站规则的用户进行处理的权力,直至禁止其在本站内发布信息。
第8条 论坛对用户提供的个人资料保密,以下情况除外:
1、论坛用户授权和平社区透露这些信息;
2、相应的法律及程序要求和平社区提供论坛用户的个人资料。

第三章 论坛管理
和平社区由论坛版面管理人员(超级版主、分区版主、版主、副版主)组成的梯级管理团队来管理维护。论坛版面管理人员具体执行条例为《和平社区论坛版面管理人员条例(暂行)》。

第1条 论坛版面管理人员职责

第1款 版主、版副负责推动所属版面的讨论,定期整理精华区,协调版内矛盾,配合高一级别论坛管理人员的工作等。
第2款 分区版主负责监督和考核辖下版主、版副的工作;版主、版副的招募、推荐以及任免;辖下版面活动的审批,策划与跟进;辖下版面管理人员请假、离职、辞职或被免职而暂时出现管理空挡时,临时担任管理工作,并及时招募;撰写及发布论坛公告;处理辖下版面用户投诉与建议;协调辖下各板块工作等。
第3款 超级版主除负责该管辖之版块;还有负责大版块招募、推荐,以及该区的管理事务;制定及优化版块设置、制度体系;协调全论坛版面管理工作等。
第4款 版主、版副向分区版主负责,大区版主直接向超级版主负责。
第5款 超级版主负责论坛总体版面管理事务,负责分区版主、各版块版主的任免;论坛大型活动的策划实施;版主考核奖励等。

第2条 论坛版面管理人员任命

第1款 版主、版副由网友担任。任何对相应版块有浓厚兴趣、有网络责任心、精力和时间的论坛注册用户均可以申请。版主、版副由直属大区版主执行招聘、推荐以及任命。详细规定以及流程请见本论坛社区站务版之版主要求及申请表。
第2款 分区版主、版主由网友担任。具有良好的论坛管理能力的论坛注册用户均可担任。超级版主由管理员邀请及任命,不接受网友申请。论坛优秀版主或知名网友将被优先考虑。

第3条 论坛版面管理人员降职、免职

第1款 以下列举项构成论坛版面管理人员降职、免职原因:严重违反和平社区管理人员守则;因管理不善造成下辖区域秩序混乱;不服从论坛统一管理;进行煽动、集众闹事及破坏论坛形象;长期不登陆论坛履行管理职责;转借拥有管理权限的帐号供他人使用;用权限以遂行私人目的或滥用职权;恶意攻击网友或者对其他网友进行打击报复;有明显不公正行为;在其它论坛发表对本论坛不利言论等。
第2款 符合免职原因,由论坛管理层内部高一级别管理人员协调、劝阻、警告、通报批评无效后则可以对相关管理人员执行降职、免职。版主、版副由直属分区版主执行降职、免职。大区版主、超级版主由管理员执行降职、免职。
第3款 被执行降职者1个半月内,被免职者2个月内不得申请同等级别及以上级别职务。

第四章 处罚规则
符合以下条件者,版面管理人员有权修改、锁定、转移、删除其帖子,暂时或永久、板块内或大区内或全论坛范围内禁止用户以及撤销其权利。对情节严重者论坛管理员保留清空其发帖、积分直至删除其ID的权力。

第1条 违反《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或《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特别是在本论坛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1、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2、违反相应的法律及程序要求和平社区提供论坛用户的个人资料。
3、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5、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7、散布淫秽、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8、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9、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2条 在超过2个板块发表同样或类似内容、短时间内连续发贴等恶意灌水行为。
第3条 发表没有特定内容、与版面无关、与帖子主题无关、上传与内容无关图片等帖子或纯粹为了发泄某种情绪而发帖的浪费版面资源行为。
第4条 严重扰乱本论坛正常管理秩序的行为,例如注册马甲捣乱、模仿或者假冒论坛版面管理人员ID、昵称、签名档、头像,用以假冒论坛版面管理人员或破坏论坛版面管理人员形象。
第5条 使用不恰当ID、昵称、头像或签名档,例如:
1、ID、昵称、头像或签名档中包含不文明、不健康的词语、字句或图形符号,歧视、侮辱、猥亵类词语、字句或图形符号,大部分网友认为易产生歧义、引起他人误解之词语、字句或图形符号;
2、以党和国家领导人或其他名人的真实姓名、字号、艺名、笔名注册而被证实非本人;
3、以国家机构或其他机构的名称注册而被证实非该机构法定代表;
4、ID和其他网友的ID或者昵称相同或相似,昵称和其他网友的ID或者昵称相同或相似,而注册时间或昵称起始使用时间较后;
5、ID和论坛版面管理人员的ID或者昵称相同或相似,昵称和论坛版面管理人员的ID或者昵称相同或相似。
第6条 在本论坛发布以下内容:
1、病毒代码;
2、黑客程序;
3、软件破解注册信息;
4、其他恶意程序;
5、未经论坛官方正式批准的广告(包括非官方QQ讨论群信息);
6、涉及版权问题文章;
7、恶意灌水、刷屏。
第7条 严重违反论坛规定或板块规定。
第8条 利用论坛BUG进行任何活动。
第9条 使用本论坛用户ID从事未经和平社区批准的商业行为。
第10条 假冒和平社区工作人员发布信息。
第11条 恶意侵害和平社区利益的其他内容。

第五章 版权声明
第1条 信息版权归作者本人所有,和平社区有权将在论坛发表的信息用于其他用途,包括(但不限于)网站、电子期刊等,文章有附带版权声明者除外。
第2条 论坛用户发表非原创帖子时请注明“转载”,并注明原出处和作者,并自行解决版权问题。
第3条 本论坛文章、图片(包括转帖)版权仅归原作者所有,若作者有版权声明的或从其它网站转载而附带有原网站的版权声明者,其版权归属以附带声明为准。
第4条 任何试图转载、引用发表于本论坛的版权文章、图片须符合以下规范:
1、在用于非商业、非盈利、非广告性目的时需注明作者及文章、图片出处“和平社区 www.hyhp.net”;
2、在用于商业、盈利、广告性目的时需事先和本站以及文章、图片原作者取得联系,获得书面许可后方可使用;
3、任何修改与部份删除均需应保持作者文字原意并征求原作者同意,并注明授权范围。

第六章 附则
第1条 本法未涉及的问题参见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当本法与国家法律法规冲突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2条 和平社区有权在必要时修改论坛的服务内容,同时和平社区保留修改或中断服务而不需事先通知用户的权利。若因硬件故障或其它不可抗力而导致暂停服务,于暂停服务期间造成的一切不便与损失,本社区不负任何责任。
第3条 所有用户发表的文章因版权引起的纠纷,与本社区无关。
第4条 本守则自公布之日起实行,旧守则同时废止。

------和平社区 管理团队 2008.02.21
发表于 2008-2-21 13:20:24 | 显示全部楼层
有没有把“和平社区”中文域名注册到手呀?
小心被人抢注了喔
发表于 2008-2-21 13:21:37 | 显示全部楼层
试了下!未注册保护起来喔。
发表于 2008-2-21 13:33:42 | 显示全部楼层
希望大家好好地尊守哦.:)
发表于 2008-2-21 13:54:05 | 显示全部楼层
:)
发表于 2008-2-21 14:04:01 | 显示全部楼层
辛苦了,康乔
发表于 2008-2-21 14:07:41 | 显示全部楼层
携手共创和平美丽家园。~~~~~~~~~~~~~~~~~~~~~~~~~~~~~~~~~~~~~~~~~~~~~~~~~~
发表于 2008-2-21 14:38:30 | 显示全部楼层
辛苦你们了.你们在幕后,我们就在幕前多努力点吧!!
发表于 2008-2-21 14:44:17 | 显示全部楼层
呵、呵。看过了。认真读过了。。。。你们幸苦了。呵
发表于 2008-2-21 15:54:56 | 显示全部楼层
已閱.
LZ幸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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