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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想说就说

和平县阳明中学擅自准假在校学生一学期,失学游泳,溺水身亡,学校是否有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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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18 22:34:05 | 显示全部楼层
没出事估计家长脚都懒得上学校一趟,一出事也别记着推卸责任,而是把这事情解决好。
发表于 2011-10-19 13:51:08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123www 于 2011-10-19 14:11 编辑

回复:丽思幸子
“如学生在校发生人身伤害事件(没有民事行为的末成年人)学校的责任大于家长的责任,因为学校是不准许家长在校内实行监护人的实质监护权的。在校期间的末成年人的临护权事实上就转移到了学校里。 ”

根据教育部颁布《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一章、第七条:
 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下称为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配合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  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但法律有规定的或者学校依法接受委托承担相应监护职责的情形除外。
注:(此回复仅针对本事件,我也是闲人看贴路过)
发表于 2011-10-19 15:14:46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丽思幸子 于 2011-10-19 15:16 编辑
回复:丽思幸子
“如学生在校发生人身伤害事件(没有民事行为的末成年人)学校的责任大于家长的责任,因为 ...
123www 发表于 2011-10-19 13:51

监护权虽在家长身上,但人在学校,试问是不是学校充许末成年人的学生家长在学校陪在学生身边来实行监护人的管理责任呀?答案谁都知,是不可能的,那么末成年人在校期间的实质监护权已转变到了学校对末成年人管理权上了,末成年人在校期间发生伤害,学校就是管理失责,应承担起失责的过错责任(大小责任要看事件的本质)
发表于 2011-10-19 15:17:25 | 显示全部楼层
当教育部的法规与国家法规有出入时,以国家法规为准则。
发表于 2011-10-19 15:40:10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64# 丽思幸子


我是一个百姓, 请教丽思幸子,你是律师吗?是 以国家法规准则的弟几章弟几条呢?
发表于 2011-10-19 15:44:15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丽思幸子


我是一个百姓, 请教丽思幸子,你是律师吗?是 以国家法规准则的弟几章弟几条呢?
123www 发表于 2011-10-19 15:40



我也是一个百姓,国家法规没有第几章第几条,因为国家法规只是一个词
你要想了解国家规律请查找有关法律条例,特别是最新的末成年人保护法
发表于 2011-10-19 15:53:56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66# 丽思幸子


    总之,此事件走司法程序是最合理公平的,我们都不是律师,也不是执法机关,自有比我们懂法的,我们大家也不用争议了。
发表于 2011-10-19 15:55:39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丽思幸子 于 2011-10-19 16:00 编辑

本人认为末成年学生的家长监护权在某些伤害事件中是没有必要过份提出,因为有些伤害能认定是由某种过错造成的,就去追究谁的责任,根本没必要去追究监护人的责任。
如某个末成年小孩在人行道上正常行走,汽车失事撞向这个末成年小孩,你们还会说小孩的监护人不是司机为由,要小孩的家长尽起监护人的责任来,也要承担过错责任吗,你们认为家长的过错是不应让小孩走路,不应让小孩上街?
学校虽不是末成年学生的监护人,但有过错时,也一样要承担过错造成的责任,不能认为不是监护人就想逃避责任。更不能认为学校是义务教育而逃避责任。
发表于 2011-10-19 16:10:34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回复  丽思幸子


    总之,此事件走司法程序是最合理公平的,我们都不是律师,也不是执法机关,自有比 ...
123www 发表于 2011-10-19 15:53 [/quote
就是律师的法律知识也不一定是对的,如谁认为律师的意见就是对的,这种意识也是错的,试看法庭上的双方律师,基本上总有一方是错的就说明律师的话也不一定是有理的。本人的言谈只是谈事,如有律师在这也别扔我砖头。
发表于 2011-10-19 16:18:54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69# 丽思幸子

律师不论怎么样都要为委托人辩护啊,没有对错,就算杀人犯律师业可以为犯人做无罪辩护啊!楼上“什么丽子”的一些跟帖不敢苟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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