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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小李子

转自网友与县政府信访的几封信齐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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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10-29 13:53:51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和若清风 于 2009-10-29 13:47 发表
等着你 ,看你法律水平罗。我是卖车的 ,我欢迎你举报我的丑事。


想誘引別人犯罪﹐還是往里面裝陷井﹖
发表于 2009-10-29 13:54:20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小李子 于 2009-10-29 13:49 发表


說話前不搭后的﹐要注意思維技巧﹐然后才說話。
非我輩討論范疇﹐干嘛下面說那么多嗅話﹐不知愛恥。

管理员:别删!我只说身边的事嘛。
发表于 2009-10-29 13:58:00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小李子 于 2009-10-29 13:45 发表


請別當我是學生看待。我寧愿相信豬會上樹﹐也不會相信某些集體辦事會透明公正。

这是肯定,知道什么叫国家秘密?
发表于 2009-10-29 14:04:52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小李子 于 2009-10-29 13:45 发表


請別當我是學生看待。我寧愿相信豬會上樹﹐也不會相信某些集體辦事會透明公正。

我从不“相信豬會上樹”的。
 楼主| 发表于 2009-10-29 19:02:31 | 显示全部楼层
和若清风网友

你说的几点我有必要向你及网友大家作出解析,
第一,带有明显的个人目的,这与法律无关;请和若清风网友能否提供带有明显的个人目的真凭实据资料,不能乱给别人上纲上线,必要时需要负法律责任的;第二,所反映的内容政府已经答复,既然人家取得合法手续,就与建房者本身无关;经过本人细读信件后,根本无发现有说建房者的本身问题,人家只是责问政府是如何审批的;村民有质凝就得问政府有关部门对吧,难道人家问政府审批程序是否合理合法也是不行吗?第三,你完全可以申请使用本集体的土地或国有土地建房,批准与否是政府的职权范围。在此我代表原贴主谢谢你,但愿那位村民能上网看到并顺利的实现自已想要的愿望。第四,根据帖子的内容,建房户是将与学校共墙的房子转让给学校的,学校为什么要建房户的老房子?人家可以不同意转让,那学校出于发展或其他原因要用旧房子,就应该在合法前提下给予老房子的主人合理的补偿和安置(这是有法可依的)。学校协助建房户办理手续帖子并没有具体的证据,空口无凭啊。
学校为了将来的教学发展需要,商讨与学校共墙的房子,我完全能理解的,本人也大力支持和平教育事业不断发展壮大,但在商讨的情况下,是有多种商量渠道的,这就是体现在领导的处理能力问题;是否得到广大师生及村居民的支持,而并不是靠拍脑袋的决策做事。按你所说的村民在隔旁建新房就要经过村民三分之二的同意,难道学校在水田占有耕地建房就不需要与当地村民沟通的同意吗?就不顾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条文管制吗?现复制彭寨镇府的回复内容给你参阅,经双方协商,陈将房屋转让给联中,由联中负责协调办理其建房报批手续。这就是具体的证据第五,关于车就根本不说明问题。私车他开劳斯莱斯你都无权过问,这是人家的私事。公车的话只要学校取得有车辆定编证那也不为过。
如果当今的某位领导经济收入与自已实际上的财产不符,那就是国家法律层面所说的财产来历不明罪;这是我个人的理解,甚于要我们网友来提供证据来佐证,我想就没有必要让我们网友进入局套,政府查不查那是领导的事情,与我毫无关系。
 楼主| 发表于 2009-10-29 19:19:05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和若清风 于 2009-10-29 14:04 发表

我从不“相信豬會上樹”的。


外星球的社会,野猪会上树的。
你不相信肯定会吃亏!
发表于 2009-10-29 20:09:15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小李子 于 2009-10-29 19:19 发表


外星球的社会,野猪会上树的。
你不相信肯定会吃亏!



小伙子,外星球有野猪吗?你到过外星球吗?
发表于 2009-10-29 20:14:11 | 显示全部楼层

代表个人,逐项答复:

(不好意思,我键盘坏了,得用软键盘。明天再换。)
小李子:我也有必要向你及网友大家作出解析:
第一,“请和若清风网友能否提供带有明显的个人目的真凭实据资料,不能乱给别人上纲上线,必要时需要负法律责任的。”(答:政府违法可以告政府,四联中学领导有问题你可以告联中领导。你转的这帖连陈书记、詹书记、县委办领导已经给与答复。你转的目的是叫社友学法律?意识?)
第二,人家只是责问政府是如何审批的;村民有质凝就得问政府有关部门对吧,难道人家问政府审批程序是否合理合法也是不行吗?(可以,我不是代表个人详细回答了吗?)
第三,你完全可以申请使用本集体的土地或国有土地建房,批准与否是政府的职权范围。“在此我代表原贴主谢谢你,但愿那位村民能上网看到并顺利的实现自已想要的愿望。”(你到底懂不懂法律?申请政府就得同意?【或叫许可。有行《政许可法》为依据】违法归违法来依法处理啊!请问小李子:就像治安案件,能要求公安部门完全杜绝?这是动态的。)
第四,学校为了将来的教学发展需要,商讨与学校共墙的房子,我完全能理解的,本人也大力支持和平教育事业不断发展壮大,但在商讨的情况下,是有多种商量渠道的,这就是体现在领导的处理能力问题;是否得到广大师生及村居民的支持,而并不是靠拍脑袋的决策做事。(请问你是发帖者?能代表广大师生及村居民?你有能力为啥不提出更好的办法?)
    按你所说的村民在隔旁建新房就要经过村民三分之二的同意(法律规定,不是我说的,可以查),难道学校在水田占有耕地建房就不需要与当地村民沟通的同意吗就不顾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条文管制吗??(学校是公益建设,知道吗?看看宪法,再看其他法律法规,请问:发帖的可以代表长村全体村民?)
   现复制彭寨镇府的回复内容给你参阅,经双方协商,陈将房屋转让给联中,由联中负责协调办理其建房报批手续。(联中是谁的?转让?难道叫人送给联中?)这就是具体的证据第五,
“关于车就根本不说明问题。”如果当今的某位领导经济收入与自已实际上的财产不符,那就是国家法律层面所说的财产来历不明罪;这是我个人的理解,甚于要我们网友来提供证据来佐证,我想就没有必要让我们网友进入局套,政府查不查那是领导的事情,与我毫无关系。 (你这是凭空想象,真想骂你,算了,管理员请理解)

[ 本帖最后由 和若清风 于 2009-10-29 21:49 编辑 ]
发表于 2009-10-29 20:14:31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45# 小李子 的帖子

"如果当今的某位领导经济收入与自已实际上的财产不符,那就是国家法律层面所说的财产来历不明罪;这是我个人的理解,甚于要我们网友来提供证据来佐证,我想就没有必要让我们网友进入局套,政府查不查那是领导的事情,与我毫无关系。".。个人理解不是法律事实啊,你不提供证据那怎么去查办腐败分子呢?纪检部门总不能就某人说某领导有问题就立即立案查办吧!法律是讲证据的,办案更要证据啊!
发表于 2009-10-29 20:17:48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当今的某位领导经济收入与自已实际上的财产不符,那就是国家法律层面所说的财产来历不明罪”。就算大家都认定是腐败分子,但你拿不出证据,如果他有海外关系的,他亲戚证明钱是借他的,你说办案不被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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