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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hpym

[原创] 前天下午两点钟前阳明二中有一位初三男学生被同校同学打死了!求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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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26 15:42:56 | 显示全部楼层
是不是真的?才初中生就那么粗暴犯罪
发表于 2013-4-28 02:11:42 | 显示全部楼层
全世界教育失策的产物
发表于 2013-4-28 18:20:36 | 显示全部楼层
有听说,真相不知
发表于 2013-5-1 19:22:07 | 显示全部楼层
据说是被水管猴死计。
发表于 2013-5-1 20:12:07 | 显示全部楼层
又搞出人命了,现在的后生仔真是没头脑呀做事不想后果。。。
发表于 2013-5-5 18:17:55 | 显示全部楼层
是有这么回事,雅水七八个人打一个均坑人,欲知后事如何,且听楼下分解
发表于 2013-5-6 14:35:59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世道,监护人可以坐牢了
发表于 2013-5-7 12:18:57 | 显示全部楼层
确有此事,案发地点就在学校旁边
发表于 2013-5-8 19:03:17 | 显示全部楼层
坐等真相。。。。。。。。

楼下的请上。
发表于 2013-5-8 19:57:46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abc123 于 2013-5-8 20:01 编辑
当当 发表于 2013-5-6 14:35
这世道,监护人可以坐牢了

赔钱了事。。

刑法第十七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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