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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盧文标

[和平杂谈] a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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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26 19:29:34 | 显示全部楼层
肇事逃逸要吊销执照,还要负刑事责任的, 现在居然连医药费都不赔?
发表于 2014-11-26 19:30:56 | 显示全部楼层
{:soso_e170:}
发表于 2014-11-26 19:32:51 | 显示全部楼层
路过!
发表于 2014-11-26 19:34:32 | 显示全部楼层
妈的{:soso_e111:}.撞人还那样了.出{:soso_e170:}
发表于 2014-11-26 19:42:55 | 显示全部楼层
持续关注,看处理结果
发表于 2014-11-26 19:46:07 | 显示全部楼层
{:soso_e127:}
发表于 2014-11-26 19:52:10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i小雅xy 于 2014-11-26 19:54 编辑
i小雅xy 发表于 2014-11-26 18:57
建议咨询下律师,或自己找相关法律先了解下,为下一步索赔做准备

的确,生活在和平的律师接作会很谨慎,肯定会先了解下双方是什么人,被告方如果势力大,估计未必敢接,所以,建议苦主自己先了解下相关法律
发表于 2014-11-26 20:03:34 | 显示全部楼层
兰花花 发表于 2014-11-26 18:55
交通事故,逃逸者可是要负刑事责任的。难道这位女干部没被刑事拘留?

另外和平桥被撞坏的那块是不是不用 ...

根据刑法第133条的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应当立案追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1月10日公告、11月21日起施行的《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1款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2)死亡3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第2条第2款规定,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5)严重超载驾驶的;(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符合上述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追究。应当注意,对于交通肇事案件是否决定立案,一是要分清事故责任,二是要看是否符合上述司法解释的具体标准。如果行为人只有违章行为,并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则不以犯罪论处,不予立案。


发表于 2014-11-26 20:08:04 | 显示全部楼层
第八章 损害赔偿调解    第六十条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各方当事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在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第六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合法、公正、自愿、及时的原则,并采取公开方式进行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调解时允许旁听,但是当事人要求不予公开的除外。   第六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当事人约定调解的时间、地点,并于调解时间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口头通知的,应当记入调解记录。调解参加人因故不能按期参加调解的,应当在预定调解时间一日前通知承办的交通警察,请求变更调解时间。   第六十三条 参加损害赔偿调解的人员包括:   (一)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及其代理人;   (二)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参加的其他人员。   委托代理人应当出具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参加调解时当事人一方不得超过三人。   第六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日期开始调解,并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   (一)造**员死亡的,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   (二)造**员受伤的,从治疗终结之日起;   (三)因伤致残的,从定残之日起;   (四)造成财产损失的,从确定损失之日起。   第六十五条 交通警察调解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告知道路交通事故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二)听取当事人各方的请求;   (三)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事实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当事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四)计算损害赔偿的数额,确定各方当事人各自承担的比例,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执行,财产损失的修复费用、折价赔偿费用按照实际价值或者评估机构的评估结论计算;   (五)确定赔偿履行方式及期限。   第六十六条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当场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由各方当事人签字,分别送达各方当事人。   调解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调解依据;   (二)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基本事实和损失情况;   (三)损害赔偿的项目和数额;   (四)各方的损害赔偿责任及比例;   (五)赔偿履行方式和期限;   (六)调解日期。   经调解各方当事人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调解,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送达各方当事人。   第六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调解,并记录在案:   (一)在调解期间有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的;   (三)一方当事人调解过程中退出调解的。
发表于 2014-11-26 20:09:26 | 显示全部楼层
必须用法律途径解决这些吃皇粮的人,也让这法治社会不是留在口中说说而已,见证党的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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