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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叫兽

[求助] 小孩入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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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15 09:54:20 | 显示全部楼层
按照国家计划生育规定:超生罚款是按小孩出生的上一年度的人均收入为基数,
比如你小孩是2007年出生的属于违法生育,那么你的罚款就是 ,
按照2006年的当地人均年收入为罚款基数进行2-3倍或6-8倍的罚款。比如你们的小孩出生上年的人均年收入是10000 ,
超生3胎属于比较严重的要从重处罚,罚款是按夫妻双方年收入如果夫妻年收入底于当地人均年收入按当地人均年收入计算,包括夫妻两无收入也是按当地人均年收入计算,所以你的罚款的基数是20000(夫妻双方是2个人也就是当地人均年收入乘以2) ,那么罚款就是120000-160000 ,具体要看你的人事关系怎样,我一兔汤的兔汤,第三个罚了600多,注意哦,没打错字,是六百多。至于4楼的说法,少问为妙。小心入大牢
发表于 2009-9-15 10:01:56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amwtcl 于 2009-9-15 01:14 发表
不管多少,关键是罚来的钱哪里去了,有部门跟踪吗???上交国库???不相信!!这里缺少监督,漏洞多着呢!难怪官这么富有!!!




文章来源:中国法律的门户网站 法治论坛
超生罚款知多少?

何亚福

中国是从1971年开始全面推行计划生育的,由于七十年代的计划生育主要是“二胎化”,并且由于当时中国的人均收入较低,因此整个七十年代的超生罚款金额相对来说并不大。中国从1980年起全面推行“一胎化”之后,超生罚款的金额就越来越大了。超生罚款也叫“计划外生育费”。2000年3月,中央8号文件明确规定实行社会抚养费征收制度。同年,财政部、国家计生委联合下发文件,要求各地将“计划外生育费”改为“社会抚养费”。对于超生家庭来说,“社会抚养费”的实质就是“超生罚款”,因此本文把“计划外生育费”和“社会抚养费”统称为“超生罚款”。

人口学家进行过计算,如果从1980年起,全国所有夫妇都按政策生育,没有人超生,那么到2000年我国总人口为11亿左右。然而,按照2000年第五次人口普查公报我国人口达到了12.6亿,也就是说,有1.6亿是超生人口。再加上2000年以后的超生人口,就不止1.6亿了。由于第五次人口普查的数据可能存在“水分”,因此现在我假定从1980年到现在中国总共有1.6亿超生人口,那么这些超生人口总共被征收了多少超生罚款?由于至今为止我还没找到这方面的官方数据,所以只好作一个大致的估计。

一般来说,越是后来的超生罚款标准越高。例如,在八十年代初,超生一个的罚款少则几百元,多则几千元,很少有超过一万元的。现在超生一个罚款几万元、十几万元并不鲜见,甚至罚款几十万元、上百万元都有。

另外,经济越落后的地区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越低,经济越发达的地区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越高。黑龙江省双城市政府的网站上有一份题为《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的文件有如下内容:“违反《黑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的,城镇居民按下列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1)生育第一胎的,缴纳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社会抚养费;(2)生育第二胎的,缴纳三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社会抚养费;(3)生育第三胎的及其以上的,缴纳六万元以上十二万元以下社会抚养费。”“违反《黑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的,农村居民按下列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1)生育第一胎的,缴纳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社会抚养费;(2)生育第二胎的,缴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社会抚养费;(3)生育第三胎的及其以上的,缴纳三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社会抚养费。”双城市现在的人均收入在全国来说大约属于中等水平,因此双城市的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大体上能代表中国目前的社会抚养费平均征收标准。

考虑到以前的超生罚款标准比现在低,并且有一些超生家庭没有能力缴纳罚款,还有一些超生家庭没有足额缴纳罚款,因此我作一个比较保守的粗略估计:从1980年到现在,平均每个超生人口实际被征收的超生罚款为一万元。由此可以计算得出:1.6亿超生人口的超生罚款总额是1.6万亿元。那么,这笔巨额的超生罚款究竟花到哪里去了?

据2008年8月7日《温州晚报》报道:“我市严惩富人超生行为——近日永嘉一不符合法定条件多生一胎的私营企业老板林某依法被征收社会抚养费110万元,创下全市新高。这也是我市第3例征收达社会抚养费超百万元的案例,另两例均发生在乐清,金额达101万元、102万元。”设想一下,这些超生的孩子长大后,意识到由于自己的出生,父母被征收了巨额的社会抚养费,他们会有什么感觉?他们可能会这样想:超生的孩子没有保卫国家的义务,因为他们的生命是他们的父母用高价从国家手里赎回的;超生的孩子也没有纳税的义务,因为他们的父母已经为他们占用的社会资源付清了费用。

“胡须税”与“社会抚养费”

何亚福

古今中外有许多千奇百怪的税收和收费。例如,法国国王法兰西一世(1515年~1547年在位)有一次和御林军一起喝酒,酒后又一起打雪仗,不小心打伤了嘴唇,为了掩饰伤口,不得已蓄留了胡须。因为国王留了胡须,全国也就上行下效起来。国王知道后,气愤之极,不行!胡须岂是人人随便可留的。于是规定:只准贵族留胡须,一般平民百姓要想留胡须,必须缴纳“胡须税”。

今天看来,“胡须税”当然是很荒唐的,现在如果有“胡须税”,相信绝大多数人都会认为这是不合理的。然而,现在的“社会抚养费”与“胡须税”的荒唐程度,只不过是“五十步笑百步”而已。计生委的说法是:“征收社会抚养费不是罚款。社会抚养费是超生者对社会进行的经济补偿,因为多出生的人口侵占了较多的社会公共资源。”这种说法是不是有道理呢?下面从几个方面分析一下:

第一,如果说“多出生的人口侵占了较多的社会公共资源”,那么首先就要对“多出生的人口”下一个定义:什么叫“多出生的人口”?从人口学上来说,下一代的人口数量要与上一代保持不变,平均每对夫妇要生2.1个孩子,也就是说:一对夫妇生两个孩子,从人口学上来说是不能算作“超生”的,但现在的很多的“社会抚养费”却是针对第二胎的。

第二,什么叫“侵占了较多的社会公共资源”?如果说超生婴儿“侵占了社会公共资源”,那么非超生婴儿也一样“侵占了社会公共资源”;如果说超生婴儿“侵占了较多的社会公共资源”,难道超生婴儿所使用的“社会公共资源”是社会免费提供的吗?他们吃的、穿的、用的东西不是父母花钱买的吗?如果硬要说超生婴儿“侵占了较多的社会公共资源”,那么外国旅游者及其他外国在华人员也“侵占了较多的社会公共资源”,要不要对外国在华人员征收“社会抚养费”?

第三,自然资源和社会公共资源并不是平均分配给每个人的,一个富人占有的自然资源和社会公共资源比一个穷人多几倍甚至几十倍。如果说因为“侵占了较多的社会公共资源”就要征收“社会抚养费”,那么这个“社会抚养费”应该向富人征收才对,但现在很多的“社会抚养费”是向穷人征收的。公款吃喝和公车消费不知侵占了多少“社会公共资源”,但从来没听说过向公款吃喝和公车消费征收“社会抚养费”!

第四,人不仅仅是消费者,也是创造者,而且通常来说,人的一生中创造的价值大于他消费的价值,也就是说,人的价值是正数而不是负数。“超生婴儿”长大后,也一样为国家、为社会贡献税收。所以,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对出生婴儿都有补贴;而“社会抚养费”却把婴儿的奶粉钱也要抢走!对超生者进行罚款或征收“社会抚养费”,这在世界各国中是绝无仅有的,可以说这是中国的一大发明!

第五,现在“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对象,并不仅仅是针对“超生婴儿”,而且还包括没有“准生证”的第一胎婴儿。2006年4月28日的瑞安新闻网报道:瑞安市一对夫妇“因未领取结婚证和生殖健康服务证而违法生育第一胎”,被征收高达40万元的“社会抚养费”!同样是第一胎,难道没有“准生证”的婴儿会比有“准生证”的婴儿占用更多的社会公共资源吗?

第六,计生委为什么要说“征收社会抚养费不是罚款”呢?这是因为,《行政处罚法》规定,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也就是说,如果“超生”属于行政罚款,那么“超生”两年后如果未被发现,就不能再征收“社会抚养费”了。所以,计生委才要说“征收社会抚养费不是罚款”,不受两年时效的限制,这样就可以无限期地追溯。
发表于 2009-9-15 13:28:48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和平原创 于 2009-9-15 09:54 发表
按照国家计划生育规定:超生罚款是按小孩出生的上一年度的人均收入为基数,
比如你小孩是2007年出生的属于违法生育,那么你的罚款就是 ,
按照2006年的当地人均年收入为罚款基数进行2-3倍或6-8倍的罚款。比如你们的 ...


太復雜了吧? 還是不會算!
发表于 2009-9-15 15:06:32 | 显示全部楼层
超生,不好吧。不过出来了,麻烦一点应该的,这个就叫代价!
发表于 2009-9-15 16:37:25 | 显示全部楼层
超生,是没有办法的事,中国人经历上下五千年的传宗接代思想,好象不生个儿子就对不起祖宗,要不是这样,谁愿意遭这份罪。
发表于 2009-9-15 19:27:24 | 显示全部楼层
非常敏感的话题,我相信很多人都不会在这里说真话。
风素素说得对:办法是人想出来的。
发表于 2009-9-15 19:29:17 | 显示全部楼层
请记住一句话:在中国没有解决不了的问题!
发表于 2009-9-15 19:38:20 | 显示全部楼层
从人口学上来说,下一代的人口数量要与上一代保持不变,平均每对夫妇要生2.1个孩子,也就是说:一对夫妇生两个孩子,从人口学上来说是不能算作“超生”的。上次全国人大会已有人大代表提出这个问题,并引起较多人的关注。相信不久后不管城镇还是农村,“任何一对夫妻都可以生2个小孩,任何一对夫妻都不可以生3个小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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