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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秋日遐想

[网友爆料] 浰江悲恸泪奔流 大桥危难哭长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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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8 21:02:35 | 显示全部楼层
111
 楼主| 发表于 2014-5-8 21:06:55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秋日遐想 于 2014-5-8 21:34 编辑

引用“和公门”——法制社会,谁违反,谁就要付出代价,不管开发商或政府。讲盲话,走极端,无用。我们要讲良心,要依法。文彩好,要对社会有益,最好能直接找开发商或政府理论,不要躲在黑暗处出阴招,生仔无屎佛。
   
   “法制社会,谁违反,谁就要付出代价”,这句话说得在理,“不管开发商或政府”,这一句就另当别论,不敢恭维了,因为,在特定的环境下,对某些践踏法律尊严,打着政府的旗号,披着执政大旗意欲莽为的人来说,最终会把这个“代价”转嫁给党和国家买单!祸害了国家也殃及了人民!
    我们发出的是呼号、是祈求,是呐喊,我们没有走极端,将来即便有走极端,都是被你们这些狂莽政客苦苦逼迫至穷途时才会走的一步棋。
    我们一贯都是以事实来说话,以证据来服人,是有理有据的,所以才够勇气与你们这些官僚据理力争。
    我的学识,我的文采,宣扬的是正义,追随的是真理,忠诚和拥护的是中国共产党,我所痛斥的是党内的腐败分子和损害人民利益的害群之马,故对这些有损共产党形象的所谓执法者才如此深恶痛绝!这是利国利民的义举善事!
     我们作为最底层的农民,出身卑微,只能以微弱的声音求得关注,除非万不得已,才会以生命为代价向世人谱写一曲替天行道的悲壮之歌!,
    累累披着遮羞布出场,频频更换马甲上阵,企图掩盖你为政的真实身份,殊不知,狐狸再狡滑,尾巴终究还是会露出来的,你根本逃不过我这个猎人的慧眼,最后我还是揭开了你的遮羞布,把你揪了出来,而且让你一丝不挂地向大家示众。原因?在你跟帖的谬论中找吧!所以说,你根本不适合身居要职,没有严谨的逻辑思维,没有关前顾后的忧患策略,从你的言论中可知,更没有对事物的正确研判能力,若任政要,那岂不是民不聊生,国将不国!
    你身为政客,与党和国家的执政宗旨背道而驰!是忘却了“照镜子,正衣冠”,还是,这本来就是你真实为人。“生仔无屎佛”,这句农民伯伯都难以启齿的龌龊之言,毫不羞耻地在你的口中说出,呈现在互联空间,这种侮辱人格的恶毒攻击,而且还是出自一位政客的口中,真是奇葩啊!为此,我真是哑然了!各位坛友,此人人品如何,我不作辍述,让大家评判去吧!
发表于 2014-5-8 21:19:19 | 显示全部楼层
秋日遐想 发表于 2014-5-8 21:06
引用“和公门”——法制社会,谁违反,谁就要付出代价,不管开发商或政府。讲盲话,走极端,无用。我们要讲 ...

{:soso_e179:}人才 那文笔  
 楼主| 发表于 2014-5-8 21:30:58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你的掌声,更在乎你一直的关注!{:soso_e183:}
发表于 2014-5-8 22:16:22 | 显示全部楼层
别争论了,依法行政、依法办事就没什么好争议的了,对于政府如此,对于楼下村民也如此。
先看看我国《宪法》:
        第九条 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
  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

还有2005年的《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
        第四条  河砂属于国家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采砂。
        河道采砂应当保障防洪、供水安全,保护生态环境,实行计划开采,总量控制。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分级管理权限,会同国土资源、交通、航道、海事、海洋与渔业等相关部门,根据河道来砂量、水情、工程安全等情况,经论证后划定年度河砂禁采区和可采区。划定的可采区应当包括采砂具体地点、可采长度和宽度、可采砂量等内容。

        根据上面帖子提供的信息,这片采砂去以前是该村的水田,后因灾毁造成土地灭失成了河道或滩涂,土地灭失后没有及时垦复,那么根据《宪法》理应属于国家所有。这是前提。
        就帖子看,楼下村民只是要求不要影响行洪、保护桥梁的安全,并没有其他诉求。
        要跟帖反对或质疑帖子,不管是否涉及温泉建设,也只能依据《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的规定:采砂行为是否取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没有取得行政许可,任何驳斥楼主帖子的回复都是无理取闹、站不住脚的。
 楼主| 发表于 2014-5-9 00:42:52 | 显示全部楼层
和公门 发表于 2014-5-8 00:17
就说前年,淹死小孩一事,也要还原事实。其实是大布村民,谁挖沙坑,全村人都心知肚明,那时温泉挖沙还没开 ...

这件事不是我提出的话题,你可查阅楼上帖文,对于这件事我不太清楚,没有了解事情的真相,我是不会发表言论的!
 楼主| 发表于 2014-5-9 00:48:46 | 显示全部楼层
PASSWORD 发表于 2014-5-8 22:16
别争论了,依法行政、依法办事就没什么好争议的了,对于政府如此,对于楼下村民也如此。
先看看我国《宪法 ...

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只要不贪脏枉法,依法依规办事,我们全村人民热烈响应。
发表于 2014-5-9 12:45:33 | 显示全部楼层
这就是向钱看的后果!!!政府应该反思!!!
发表于 2014-5-9 13:17:11 | 显示全部楼层
{:soso_e142:}
发表于 2014-5-9 13:20:5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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