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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441624

恶势力打老百姓血腥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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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16 18:23:53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90# 丽思幸子
既然都是局外人,那就晚上再从多角度去分析。我就以县政府公仆信箱的一个案例为切入点吧。
发表于 2011-10-16 18:34:06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luanlai 于 2011-10-16 18:35 编辑

请:“丽思幸子”网友认真详细看完以下信件!
(来源:http://gpxx.heyuan.gov.cn/gpxx/H ... 720070&rootdep=2004
请求尽快解决征地遗留问题,确保土地使用权人合法权益

尊敬的何县长:

您好!我在6月30日写了《请求解决土地纠纷的报告》给你,你的回复是请县法制局小艺局长阅处。法制局局长及有关工作人员在7月6日接访了我及了解了情况后认为:我是合法的土地使用权人,这不是土地纠纷问题,而是政府的征地遗留问题,应由阳明镇委镇府解决。叫我再请求县领导解决。随后在7月6日我又按照和平县书记秘书的信访回复向县国土局提出书面申请,其信访答复是:这块地的权属清楚,所有权属国家所有,使用权人系林伟平;信访事项提出在建筑施工时受到他人阻挠,应由地方政府或司法机关解决。为了避免群体械斗和流血事件的发生,再次恳请何县长在百忙中解决。

        致敬!

申请人:林XX(手机 138XXXXXXX)

                                                                            2011.7.25



对于阳明镇委镇府处理结果我不满意,原因如下:(根据阳明镇委镇府的建议我已走访了县国土局、法制局等有关部门,这些部门的有关人员都说,权属非常清楚,是我的,这不是权属问题而是政府征地的遗留问题)

1、我建房的那块土地不是在03年时已征收,而是1996年已征收,(征收后在03年1月6日附城镇政府经县政府批准依法转让给骆育青,骆转让给我)当时征地是政府行为,征地遗留的问题必须由阳明镇委镇府解决。

2、我是该地块的合法使用权人,持有合法的证件。我与黄立志等人不存在“双方争议焦点问题(土地价格)”。协商调解的双方应是阳明镇委镇府与黄立志等人(征地者与被征地者)。

3、黄立志真有60平方米土地在我这块地上?我多次向阳明国土所索求这块地的原始征地地图及征地数据。工作人员的答复是“征地的原始地图没有,这么久搞不清楚了。”怎么现在就清楚了?



附:各部门处理结果如下:

和平县阳明镇委镇府在6月29日的回复如下:


[和平县阳明镇] 回复
时间 2011-06-29 09:56

林伟平网友:
你好!关于你所反映土地纠纷的问题,阳明镇委、镇府收悉后高度重视,成立联合工作组,由镇国土所主办,司法所协助进行调处。工作组经过实地勘查和调查走访以及调阅有关资料后发现,你建房的那块土地在03年时已征收,但户主黄立志在当时以拒征为由,未曾到实地丈量,至今在该地仍有60平方米的土地补偿款未曾领取。在你开工建房时,黄立志以该地有60平方米是其家为由,进行阻挠。
之后,阳明镇综治信访维稳中心召集双方关于土地纠纷问题进行协商调解,但由于你们双方对争议焦点问题(土地价格)意见分歧甚大,双方无法达成协议,镇府对该案也依法调解终结。
为了依法有效地解决你所反映的问题,本府建议你依法向县有关部门(国土、规划)依法申请处理。




和平县法制局的回复如下:


[和平县法制局] 回复
时间 2011-07-06 09:23

林XX同志:

       你好,你写给县政府何县长的网上信访件,收悉。

       据我们了解,你所反映的土地纠纷,阳明镇府已作了调解。按该纠纷的性质来看,你应向县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申请处理,请你依法定程序向相关职能部门申请处理。




和平县委书记的回复:

信件回复:


[蓝岸] 回复
时间 2011-06-16 10:35

你好!来信请阳明镇委镇府阅处。

★ 满意度: 满意 一般 不满意




和平县书记秘书回复:

[和平县书记秘书] 回复
时间 2011-07-07 08:50
  

你好!阳明镇府在回复中已明确告知“为了依法有效地解决你所反映的问题,本府建议你依法向县有关部门(国土、规划)依法申请处理。”县法制局回复中也告知:“按该纠纷的性质来看,你应向县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申请处理,请你依法定程序向相关职能部门申请处理。”你可形成书面材料,分别送县国土资源局、县规划建设局依法申请处理。




和平县书记秘书第二次回复:


[和平县书记秘书] 回复
时间 2011-07-07 09:01

该信件是由信箱管理员直接回复的。政府是一个泛指的概念,下设相关职能部门。经济社会各项工作都由相应的职能部门负责协调和管理。你目前的诉求只能通过国土和规划部门依法处理或协调调解,如果两个部门工作不力,你可向县政府分管领导张运泉常务副县长(分管国土工作)、杨腾青副县长(分管规划工作)提出书面诉求。谢谢你的再次来信。


和平国土局信访答复如下:

和  平  县  国  土  资  源  局

和国土资信字[2011]第4号

答复

林XX同志:

    你于2011年7月11日向我局提交《请求尽快解决征地遗留问题,确保土地使用权人合法权益》的信访件收悉。我局领导高度重视指定执法监察股有关人员进行调处。经调阅有关档案,对土地权属来源和你提供证件的真实性进行了核查,现函复如下:

    一、土地权属情况:

信访中提到的阳明镇米墩头开发区地号G一01—786地块,是原附城镇人民政府于1996年向县人民政府申请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征用的“附城镇教师新村及镇府家属住宅的建设用地(河国土征[1996] 59号)”。2003年1月6日附城镇府经县政府批准依法转让给骆育青作建住宅使用,面积94.5平方米(和国土资转字[2003]第3号)。2007年10月30日骆育青又经批准依法转让给你林伟平,面积94.5平方米(和国土资转字[2007]第78号)。林伟平依法申请办理了该块土地登记发证手续,证号为:和府国用字[2007]第282号。

综上述情况,米墩头开发区地号G一01—786地块土地权属清楚,所有权属国家所有,使用权人系林伟平。

二、  土地使用证证件情况

经核对,你提供的证件即和府国用[2007)282号,土地使用权人林伟平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是真实合法有效的证件。

其次,信访事项提出在建筑施工时受到他人阻挠,你应诉由地方政府或司法机关解决。

此复

                                                   和平县国土资源局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日
 楼主| 发表于 2011-10-16 18:44:45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92# luanlai
    你所说的那块地是家族内部有纠纷的吧,是老百姓自己跟开发商交易的,跟老百姓被zf征地不一样
发表于 2011-10-16 18:52:12 | 显示全部楼层
小时候,叔婆上山见一村人偷砍另一镇人的杉树,刚好是她娘家亲戚,故告诉娘家亲戚,偷树者被捉后大怒,叫上一家大小到我叔公家双方大打出手后双方到了管理我村的所在镇府论理。
镇府调解后说我叔婆是事件的引起者,是好理闲事,挑拔离间,口多而挑起的事端,要负主要责任。
我叔公不服,上诉到县里,县里却说我叔婆见义勇力,看到有人偷砍别人的杉树去告诉山主是对的,判偷树者承担一切责任。
发表于 2011-10-16 18:57:59 | 显示全部楼层
不同的部门不同的人际关系就会改变同一事件的本质。阳明镇府也认可了此地有60平方是当时黄某没有同意征用的,而国土部门却认为你们是合法的。问题的焦点就在这里,也就是说这地块中的60平方当时有没有征用?
当然,林生花了钱搞成这样也是受害者,而黄生没被征用的地成了别人的,也一样是受害者。
发表于 2011-10-16 19:02:22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93# 441624
看清楚:
信访中提到的阳明镇米墩头开发区地号G一01—786地块,是原附城镇人民政府于1996年向县人民政府申请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征用的“附城镇教师新村及镇府家属住宅的建设用地(河国土征[1996] 59号)”。2003年1月6日附城镇府经县政府批准依法转让给骆育青作建住宅使用,面积94.5平方米(和国土资转字[2003]第3号)。2007年10月30日骆育青又经批准依法转让给你林伟平,面积94.5平方米(和国土资转字[2007]第78号)。林伟平依法申请办理了该块土地登记发证手续,证号为:和府国用字[2007]第282号。
发表于 2011-10-16 19:04:04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94# 丽思幸子
这好理解啊,镇里处理人有问题。
发表于 2011-10-16 19:06:06 | 显示全部楼层
林生和黄生并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
发表于 2011-10-16 19:21:34 | 显示全部楼层
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但却是事实上的直接争议双方啊。
发表于 2011-10-16 19:23:48 | 显示全部楼层
跟我一样,这事虽跟我没有关系,表面上我是理闲事,但事实上我却是在帮助你们二方,因为我的顶贴,知道的人多了,政府压力就自然增大一点,就才会以更快的想办法处理这件让你们双方都头大的事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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