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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平杂谈] 县交警如此处罚有法律依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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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22 16:24: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从今年7月1日起,我县交警部门开始启用七套治安卡口抓拍不系安全带违法系统,自动记录机动车不系安全带违法行为。这本是依法执警、保障安全的一件实事,但县交警对副驾驶室不系安全带的行为给予200元处罚的标准却有待商榷。本人百度查了一下,有两条结果:一是“副驾驶必须佩戴安全带的规定早在旧交规中已经有明确规定。凡是在副驾驶上不佩戴安全带的,执勤交警均可以对乘坐人处以罚款20的处罚”;二是“根据最新交规条例,副驾驶座位乘员未系安全带不管现场开处罚单或电子监控拍摄,只要证据确凿会对驾驶员处以50元罚款和扣一分决定”。无论是哪条,都离200元的标准太远。
       县交警部门是知法犯法,还是新交规确实有这个规定?社区里熟悉相关法律的社友麻烦告知下。谢谢了!


发表于 2015-7-22 16:36:24 | 显示全部楼层
有依据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发表于 2015-7-22 16:53:23 | 显示全部楼层
和平的交警工资比较低,所以罚款会比较高,从中拿回扣
发表于 2015-7-22 16:59:49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一次听说不系安全带罚款200,还是副驾驶,抢钱的吧
发表于 2015-7-22 18:16:42 | 显示全部楼层
江南布衣 发表于 2015-7-22 16:59
第一次听说不系安全带罚款200,还是副驾驶,抢钱的吧

交点学费交警会告诉怎么回事了{:soso_e113:}
发表于 2015-7-22 19:53:31 | 显示全部楼层
最终解释权归相关部门
发表于 2015-7-22 22:31:51 | 显示全部楼层
找到3条与安全带相关的:
1.代码:1101;违法行为:机动车行驶时,乘坐人员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处罚依据:《法》第51条第1种行为、第90条;罚金:50元;扣分:1分;
2.代码:6011;违法行为:驾驶人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                        处罚依据:《法》第51条第1种行为、第90条;罚金:100元;扣分:0分;
3.代码:1101;违法行为:城市快速路上驾驶人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      处罚依据:《法》第51条第1种行为、第90条;罚金:100元;扣分:1分;
发表于 2015-7-22 22:52:51 | 显示全部楼层
搜了一下,不规定佩戴安全带: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自由幅度还是蛮大的,依据如下。   

http://www.liuxiaoer.com/tc/2620.html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全文2015
   
 第五十一条 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发表于 2015-7-23 08:46:29 | 显示全部楼层
没规定不会明目张榜公示!现在的社会,大家都是鬼精鬼精的
发表于 2015-7-23 09:14:28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翠山竹海 于 2015-7-23 09:17 编辑

上周,坐一朋友车路过此地,给拍照超速了。但疑问很大,因为来回路过测速点都是小心翼翼,同车的几个人都提醒减速也确实减速,最后还是超速被罚。认了!!下次推车过,看还罚不罚。能骂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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