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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关于和平一号(交流群297989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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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3-15 15:03:5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小学生 于 2015-3-16 23:20 编辑

去年到和平一号定了套房,交了5万的定金,本来说去年7月份交首期的,但是到去年7月份都没有接到任何通知,工程也没有动工,12月份突然说要交首期了,后来觉得房子都没做好,自己已经违约先了,本来想等到交房的时候再一次付清所有款项的,可是今天突然接到电话说,3月底之前必须把所有东西办好,不然房号不保留,定金也没得退还,最后还很叼的说了一句:如果有什么疑问也可以去法院告我们的。我想问一下和平的广大父老乡亲:交定金算不算非法集资?到了后期定金不退房号不留合法吗?你们遇到这样的情况怎么处理?你们还会考虑在这里买房吗?
发表于 2015-3-15 15:08:31 | 显示全部楼层
本来就是违法的事情。告他准输!都没做好。合同约定的义务没完成。。不过得看合同咋写的。。
现在房子不好买。房产商只好恐吓你们尽早付款了,一来可以回收现金 二来也怕你们反悔不要。。

发表于 2015-3-15 15:36:12 | 显示全部楼层
没有这方面的经验,提供不了建议
发表于 2015-3-15 16:15:28 | 显示全部楼层
和平很多开发商都是这样的,晾他也不敢没收
我之前都是快要交楼了才去交首期的。
发表于 2015-3-15 16:25:15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还好没买
发表于 2015-3-15 16:33:08 | 显示全部楼层
依照《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规定,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该法同时规定,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
    违反规定,擅自预售商品房的,所订立的预售合同无效,除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进行行政处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1%以下的罚款之外,根据相关规定还应承担民事责任。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发表于 2015-3-15 17:17:15 | 显示全部楼层
lantian回答的不错,前提是你交的五万元开发商应该没有写着定金,是写诚意金吧!还有你是否有证据证明说是七月份交首期的证据?至于非法集资嘛,本来这个罪名我都不看好的,我觉得都是打击民企的,如果天朝要弄的话也许擦边球过了可以构成……
发表于 2015-3-15 17:29:09 | 显示全部楼层
潮州佬王光生那么叼
本来这块地就是工业用地。。。
发表于 2015-3-15 17:39:22 | 显示全部楼层
路过!
发表于 2015-3-15 17:40:43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和平一号多少钱1平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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