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联中学被侵权土地座落在彭寨镇四联中学门口左侧(原氨水池及周边),面积约185.9m2,该土地使用权属四联中学所有。该土地学校和吴某某(侵权人)曾发生过争执,但该土地1983年1月1日,和平县人民政府以和府【1983】01号文件将争执地处理确权为国家所有,并划拨给四联中学使用(详见和府【1983】01号文件)。1989年5月,吴某某户申请在争执地上建房,彭寨镇府给吴某某户颁发了(89)彭许证字第0035号工程建筑许可证。同年,该户砌好部分墙基后停建。1990年,和平县公证处又以(90)和证内字第706号给予房屋产权证明。但此证已于和平县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1999)和行初字第22号,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广东省土地权属纠纷处理条例》第九条第(一)、(五)项,国家土地管理局(1995)第4号令第二十一条第(一)、(四)项及(1995)国土(籍)字第26号文第五十条规定,撤销彭寨镇人民政府1989年5月7日颁发给吴某某户的(89)彭许证字第0035号建筑工程许可证。1991年,和证确权给四联中学使用(详见和府国用总字第0001256号、和府国用字【91】第441624100059号土地使用证)。1999年4月5日,吴某某户在争执地续建时,引发用地权属争议,后经和平县人民法院行政判决【(1999)和行初第22号】该土地使用权为四联中学。后来,吴某某又多次想在该土地动工建造房屋与学校发生争执,双方多次上诉。2000年,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2000)河法行终字第6号】,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4年1月18日,吴某某在该土地动工平整土地,学校知悉后,全体行政领导与其沟通,并劝其停止动工,但劝说无效,学校领导将情况向上级作了汇报,彭寨镇国土所工作人员前往协商,并下发停建通知书。2014年3月19日,吴某某又在原告的土地使用权范围内私自砌围墙,欲在该土地上兴建房屋,吴某某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吴某某动工砌围墙时四联中学的领导也曾制止过吴某某,但吴某某不听劝阻,仍然我行我素。后四联中学只能申请彭寨维稳中心调解,彭寨维稳中心受理后,也曾召集双方进行调解,并向被告发出停止施工通知,但吴某某不但没有停止,反而以不在学校规划图内为理由继续施工,至2014年3月29日,己在四联中学权属的空地上砌墙、搭棚完工。吴某某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敬请县委县政府、国土部门、彭寨镇府为四联中学维权;国有土地不能让个人占为己有。如果没有妥善解决好此次侵权行为,后果将会不堪设想;我们这一群四联中学的老教师也会逐级向上反映、维权。 四联中学一群老教师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九日 附相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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