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北方有一句俗语,叫做“管天管地,管不了拉屎放屁”。这句话当然是非常的不雅,但抛开不雅,其蕴含的意思却可以引申为官府在管理社会时,诸如“解手”之类的私事是不在其管辖范畴的。不过,古典俗语对应的毕竟是传统社会,在迈入现代社会之后,政府对于个人的私域琐事,也有了干预的欲望。
自今年9月1日起,《深圳市公共厕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施行,《办法》的第二十三条规定,在公共厕所便器外便溺,由区主管部门处100元罚款。一时间,这一规定便惹得好事的网友们纷纷“蛋疼”,炮制了上厕所不能“尿歪”这样立刻得以火爆网络的调侃语句。9月2日,《深圳晚报》封面也以《尿歪罚款第一日 尿正的没有增多》,通过记者实地走访,影射此办法的效果不彰。
这场充满争议的闹剧,最后的结果是以城管表示“暂不处罚”而趋于结束。深圳城管很扭捏地表示,这一处罚主要是为了警示教育,并不会真的装摄像头取证。的确,如果深圳城管兴致勃发,在不考虑具体成本的情况下,真的在公厕安装摄像头监控人民尿尿的话,那只能说是城管有意配合网民炒作了。
一部公厕管理办法的出炉,最终引发无数网民的调侃,这恐怕是深圳方面所未能想到的。而事实上,这部《办法》从一个规范性的文件上升为经由具有法律效应的深圳市政府规章,几乎经过了2年时间。2011年10月,深圳向社会公布了《深圳市公共厕所管理办法》意见征集稿,大约2年之后,这一意见稿得以公布。值得注意的是,此前“禁止在便器外便溺”的条款增加了罚款100元的规定。也正是这样一个规定的增加,最终引发了这场闹剧。
平心而论,《办法》的出台对于方便民众肯定是有益的,包括兴建一批新的厕所,并将15类公共场所的厕所纳入公厕范围向社会开放等等规定,都应当受到夸赞。不过,作为此一规章的执行部门,城管方面本能地不是基于方便民众的立场,而是方便自身管理的立场。否则,诸如尿歪罚款这样的规定,也不会在征求意见阶段被塞进去。
作为“特区”和“较大的市”,深圳市拥有双重的立法权。从1992年开始,深圳亦以改革先锋的姿态颁布了300多项法规和决定。例如,著名的《深圳经济特区有限责任公司条例》和《深圳经济特区股份有限公司条例》两个法规,曾经为全国《公司法》制定提供了宝贵的立法经验。然而,伴随着城市治理复杂化,很多法律文件的出台都不可避免地被一些相关部门所绑架。
立法作为一种“高级权力”,实施的是定规则的权力。因此,各个行政部门也就竞相在立法过程中“夹带私货”,以便尽可能地为自己将来的执法过程提供便利。然而,殊不知法律本身的权威性拥有一个天敌,即不可操作性。假如一项规定缺乏可操作性,那么法律本身的严肃性也就自然被消解了,执法部门所做的手脚反而容易出丑。
深圳公厕禁止尿歪的事,说大不大,说小也绝对不小,网民发挥调侃技能,直戳规定的荒诞之处,奉献的当然是一出情景戏剧。但娱乐之余,作为公民的网民也也需要看到,规定出台的背后可能存在是一种立法阶段的荒谬现象:有关执法部门为了便于管理,在法律中夹带私货,竟想剥夺人民“尿歪”的自由。
(作者系时事评论员王秀宁 如需转载请注明来自腾讯大粤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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