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9月7日,学生黄某(15岁)和另外2个同学均未经家长同意,老师事先也没有征求家长的意见和同意,就草拟了一份申请书样板,叫3个学生按样板,每人各抄好一份申请书签名自已的名字,同时代签家长名字。第二天,黄某将申请书递交给了班主任。申请书的内容是这样的,“申请书,我因特殊情况,并与父母商议,本学期请假一学期,在离校我保证遵纪守法,请班主任批准。此致,申请人:黄某某,黄某某(家长)。2011年9月7日。情况属实,同意申请,班主任:某某某。2011.9.8.”。班主任接到黄某某的申请书后,不假思索,就在申请书上大笔一挥,批下“情况属实,同意申请”的字句。导致黄某某失学,9月9日下午2时许,学生黄某某及其同学叶某某、谢某某、、梁某某等6人相约在阳明中学操场旁边的小店里集中,骑了2辆摩托车一起去合水镇良排河里游泳,4时度,同伴见黄某某沉在河里没有起来,就打110报警,打捞上岸后,经过紧急抢救无效,不幸身亡了。 事故发生后,学校只给付丧葬费等3万元,校方意欲推托责任,就此了事。此事故还在协调中。 该校在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期间,对学生未依法尽到教育、管理和保护的法定职责,违反了一系列教育、法律、法规和规章。教师有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情况,加上班主任和政教处主任的多次以明示和暗示的方式予以劝退,致使黄某某及一小部分学生产生了厌学情绪、甚至促使了黄某某及几个学生产生放弃上学的想法;尤其是擅自准假一学期,变相劝退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学生,意味剥夺学生接受教育的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