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 地 违 法 控 告 书
控告人:陈佐联,男,汉族,务农,系广东省河源市和平县阳明镇书塘村路下村民小组村民,联系电话:13712572039,15118279054。
被控告人:陈添兴,男,汉族,务农,系广东省河源市和平县阳明镇书塘村永联村民小组村民。
控告请求:
1、依法立即制止被控告人违法在控告人所有的、坐落在和平县阳明镇书塘村粮溪街镇地名老虎潭(即S339线左侧距公路3米外、粮溪街华美商场对面)地方,东至S339线左侧距公路3米,南至水巷,西至河边空地,北至空地,南北长约12米,东西宽约10米(即被陈添兴抢建房屋范围),面积约120平方米范围内的土地上建房;
2、对被控告人违法抢占抢建起的房屋依法进行拆除,恢复土地原状,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控告的事实和理由:
广东省和平县阳明镇书塘村路下生产队及控告人自从上世纪60年代起,长期管理使用坐落在和平县阳明镇书塘村粮溪街镇地名老虎潭地方土地(即省道S339线粮溪街镇华美商场对面公路边距路3米范围外土地),并在该地建起了牛栏及使用部分空地,由于控告人所在集体及本人长期使用该地进行种植经营和管理,早已取得了该地的土地所有和使用权,从和平县国土资源局1991年8月20日颁发给粮溪供销社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及其附件《宗地图》写明的“北部陈佐联房”,足以证实该土地已属控告人所有。但是,约在2014年10月份,被控告人陈添兴趁控告人不在之机,在没有征得公路主管部门同意,并履行任何报批手续的情况下,私自偷偷侵占申请人的上述土地进行建房,侵犯控告人的合法土地使用权,并引发土地权属争议。
案发后,争议双方到阳明镇人民政府进行调处,在调处过程中,被控告人拒不听从阳明镇国土主管部门分别三次发出的强制停建书面通知,仍然强行继续抢建,现在已非法建起了一层约 120平方米的钢筋水泥房屋,非法侵权行为仍在持续状态。
控告人认为:被控告人在公路不准建筑控制区内的非法抢占公路用地和申请人土地的抢建房行为,触犯了《土地管理法》第十条、第四十三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二款,《公路法》第五十六条,《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十一条等之规定,已构成了严重的土地侵权和对公路产权的损害,因此,依法应予制止和处理!
为保护控告人的合法权益不会继续被侵害,现向上级有关部门和领导依法提出控告,请求及时制止被控告人的违法抢建行为,依法强制拆除被控告人的违法建筑物,并给予行政处罚。
控 告 人:陈佐联
二〇一五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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