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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违法批准采矿一律停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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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9-12 10:44: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和平再掀矿产资源整治行动新高潮。昨日,该县在整治非法开采矿产资源暨打击非法占用林地三级干部工作会议上,再一次明确强调,要坚决关闭无证开采的矿点、坚决关闭达不到安全生产要求的矿点、坚决关闭存在矛盾纠纷的矿点;对非法占用林地行为,要坚决取缔非法合同、坚决处罚非法企业老板、坚决打击非法者“保护伞”。

    据了解,从2005年10月起,和平县委、县政府审时度势,在全市乃至全省先行一步,开展了一场声势浩大的矿产资源综合整治专项行动。今年7月19日,该县再次为专项行动加温,首次明确提出“三个坚决关闭”。该县通过近两年的综合整治,有力地遏止了乱采乱挖行为。据统计,该县原有矿点253个,目前保留符合开采条件的矿点54个,同时加强了矿山的环保治理工作。此外,通过整治,2006年该县征收各种矿产资源税费及罚款累计达1500多万元,是整治前矿产资源开发每年收取税费20万元的70多倍,有力地促进了地方财税的增收。

    但是,该县个别地区出现了死灰复燃的现象。为再一次掀起矿产资源综合整治专项行动新高潮,该县昨日在整治非法开采矿产资源暨打击非法占用林地三级干部工作会议上提出,分别成立巡查组、督查组、案件侦查组及环境综合整治督查组。

    其中,巡查组对全县的矿点实行分片巡查和交叉巡查,一方面加强对群众举报案件的巡查,另一方面开展明查暗访;督查组重点针对非法开采矿产资源屡禁不止的镇、村以及国家干部参与矿产资源开发、充当“保护伞”等现象进行督查;案件侦查组负责对非法开采的矿点进行立案侦查,依法追究矿主的法律责任;环境综合整治督查组加大对矿点的环保整治力度。

    据介绍,该县环境综合整治督查组负责对全县矿点所造成的环境破坏进行综合评估,制订整治方案,并与矿点老板签订环境综合整治协议书,对不愿意签订协议书或不执行协议的矿点老板,公安部门将依法给予处理。对矿点造成的水污染,环保部门将责令其停止生产,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矿点,安监部门将责令其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和平县委书记李扬达表示,此次整治行动“决心要一次下足,措施要一次到位,要集中全县的力量进行严厉打击”。他强调,一方面要坚决处罚非法企业老板,按最高限额收取罚款金额,对不配合整治的老板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另一方面,要坚决打击“保护伞”,坚决处理非法参与矿产开采的国家工作人员,一旦发现,即予以严肃处理,并在媒体曝光。

    据悉,《和平县关于严厉打击违法开采矿产资源的实施细则》明确规定,有关国家工作人员违法批准采矿或者对违法采矿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处罚,甚至包庇纵容的,对所在镇的镇长、分管副镇长一律先停职,后按程序免职;所在镇的国土所所长和分管副所长一律免职;所在村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按程序免职。同时,还要求各镇要认真做好辖区内矿产资源开采情况的自查自纠工作。自查自纠情况书面材料于9月30日前上报县矿管办,一经查实有瞒报、少报或不报情况的,将进行严肃处理。

    另外,8月份该县组织人员对全县范围内非法占用林地情况进行了全面调查摸底。调查发现,该县非法占用林地案件107宗,非法占用林地面积达3910亩。其中,非法占用林地开采矿产的89宗,办砖厂12宗,其他6宗。该县对所有非法占用林地的行为人发出了书面接受处理的通知书。截至9月10日,已有98个行为人主动到县林业局登记,接受处理。该县表示,将依法对非法占用林地的行为人进行罚款,所得款项(包括对非法采矿老板的罚款)将全部用于矿点的植被复绿。
发表于 2007-9-12 11:59:22 | 显示全部楼层
骗鬼啊,你有权批吗?暗中保护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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