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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与雷锋不在同一时代的悲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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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9-8 09:30:5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彭宇只是一个普通的人物,之前我没有听到过关于他的任何信息,就像雷锋没有做好事之前一样,要不是主席亲笔题词“向雷锋同志学习”,我也不知道雷锋是何方怪物,要不是网上曝光了彭宇扶摔倒的老太太上医院而被判向老太太赔偿4万多元钱的新闻,我至今不可能知道彭宇。

  事情经过很简单,彭宇是一家公司的职员(当然,他不是解放军战士,这点跟雷锋同志有很大差别),在某天搭乘83路公车,到某站,他第一个下车,扶起一位摔倒在公车站旁边的老太太,在老太太家属的要求下出于好心,帮送老太太到医院。在得知伤势严重,需要大笔医疗费之后,老太太及其家人一口咬定是彭宇撞倒了老太太,并将彭某告上法院,法院根据“彭某是第一个下车的人,从常理分析,他与老太太相撞的可能性比较大”为由。裁定彭宇补偿原告40%的损失,即45876元,10日内给付。

  这个案件中,惟一的目击证人陈先生称彭宇并没有撞倒老太太,他与彭宇并不相识,“我之所以一直坚持作证到现在,完全是凭着自己的良心和当天我的亲身经历。”陈先生称,他在得知判决结果后,情绪比彭宇更加激动,大声说:“朋友们,以后还有谁敢做好事”?

  老太太在医院得知医疗费很贵之后才猛然一拍大腿,对彭宇说:“小伙子,就是你撞的啊。”然而,老太太没有任何证据举证彭宇撞倒了她。在派出所作笔录的时候,由于老太太的儿子是警察,由于种种原因,派出所以没空为由拒绝提供笔录,后来又称笔录遗失无法找到。

  在没有现场证据的情况下,法院依据生活常理分析,作出了以上判决。老太太在法庭上忽然否认,她并不认识陈先生,而当时陈先生和彭宇几乎同时上前去帮扶她。陈先生还用手机帮打电话给老太太的儿女,手机也有记录可以证明。但法院有法院的常理分析,彭宇还是要赔偿,证据有时候说不过常理的。

  案件的另一关键点是老太太的儿子是警察,当老太太儿子赶到现场的时候,老太太并没有当场指证是彭宇撞倒了他。她儿子更加别有用心的说自己忙不过来,问彭宇是否能够陪同去医院,彭宇也许有一点雷锋精神吧,就同意陪同老太太去医院,才发生了后来一连串的怪事。

  彭宇遇到这种状况,给人唯一的感觉就是我们与雷锋时代相差太远了。在公车下来,就算是碰倒了人,依照常理也没有什么罪,反过来说,彭宇按照常理到站了是一定要下车的,如果他在下车的时候,刚好有个人跟他相撞,也不能说是他的错。彭宇的行为是好意的,他不仅扶起了摔倒的老太太,还帮送她去医院,却招来这些祸害,也只能叹自己生在与雷锋不同时代的悲哀了。

  既然不同时代,我们还提雷锋做什么?以后路见不平,走为上计。即使是自己撞倒了人,能走脱的还得要走,说不定另有向雷锋同志学习的傻瓜出来替你承担责任。
发表于 2007-9-9 23:02:47 | 显示全部楼层
记得一句话,叫做要保留做好事的证据。。。。
发表于 2007-9-10 00:14:31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就不会去做好事...
发表于 2007-9-10 00:25:40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在的社会就是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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