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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东山三

[分享] 《和平县志98版》文本 —— 城乡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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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2-15 12:40:20 | 显示全部楼层
第四章 房产管理

第一节 房管机构

民国时期,房屋由县政府总务科统管,对房地产仅作登记发照,便以课捐纳税,未作规划管理。

新中国成立后,人民政府依法没收封建性房屋(包括祖堂、祠堂、庙宇、行会公房和公尝房店)和地主、官僚资本家房屋,委托财税部门管理。

1977年.根据国家关于房地产归口管理的指示,成立县房地产管理所(股级单位),乡镇分片设立城镇、热水、长塘、贝墩、彭寨、林寨、东水、优胜等8个房地产管理站,归县基建局领导。1982年1月县房地产管理所改称房地产管理科,为县基本建设委员会内设机构,1995年升格为房产管理局,由县政府直管,是年有干部职工62人。房管科(局)除负责全县公产房的租金收缴、房屋的维修、管理和新建开发外,还负贵对单位自建公房、职工、居民私房的登记、发证及房屋买卖、转让、继承、赠与和租赁等管理。

 楼主| 发表于 2013-2-15 12:41:28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二节 房产管理

一、公房管理

新中国成立初,县人民政府接管国民政府的房产以及1952年土地改革没收的封建性房产与地主房产共计11万平方米,其中免租分配给行政事业单位1万平方米,出租给工商企业、私人营业和居住的10万平方米。70年代至80年代,先后多次落实政策返还业主部分公房;90年代初,住房改革出售部分公房:至1995年,全县实有公产房屋242间、建筑面积6万平方米。

房管部门直管的公房,重点安排给行政单位干部、职工以及新中国成立前参加革命的老同志居住。50年代至70年代公产房月租金以每间0.50元至10元计收。1978年后,按房屋质量、面积,并划分为非住宅(营业性)用房和住宅用房2个月租标准计收:非住宅用房最高月租0.30元/平方米,最低0.10元/平方米;住宅用房最高月租0.15无/平方米,最低0.05元/平方米。80年代后,山于建筑材料价格和工人工资上涨,收入租金远远不足于“以租养房”,造成房屋失修严重。1984年县人民政府决定对公产房租金进行调整,除分非住宅用房和住宅用房2个标准外,还区分县城和圩镇,分别按房屋结构和建筑面积计收。县城的非住宅用房月租金,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0.7元/平方米,砖混结构0.6元/平方米,砖木结构0.45元/平方米,土木结构0.3元/平方米;住宅用房分4个月租等级,最高0.25元/平方米,最低0.10元/平方米。90年代,结合住房制度改革,公产房租金逐步向成本租金和市场租金过渡。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的规定,租金水平按占上年双职工家庭平均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确定,1995年为5%,以后每年递增2%,2000年原则上应达到15%,接近市场租金水平。

1995~2000年和平县住房月租标准(插图表,表13-6,P398)

1978~1995年和平县公产房租金收入情况表(插图表,表13-7,P398)

二、私房管理

新中国成立初期统计,全县城镇居民私有房屋面积8.44万平方米,其中县城5万平方米,乡镇圩镇3.44万平方米。县人民政府对私人房产均办理了产权登记,颁发了房产契证,给予法律保护。1985年,对全县各圩镇公、私房屋全面进行普查丈量登记,重新颁发了《房屋所有权证》。至1995年,全县居民私人房屋共登记发证3670件,面积35.29万平方米(仍有部分私人房屋未登记发证)。

城镇的私房租赁,由出租人和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到房管部门或公证部门办理监证。但由于管理不严,至1995年仍有部分房主人为逃避税收,私订合同或协议出租房子。私房因国家建设需要而征用拆迁,由建设单位按政府规定的标准给房屋所有人以补偿或妥普安置。1990年前,私房买卖多由买卖双方洽谈、签订合约,由房管部门监证成交。1990年起,规定买卖房屋须经房屋交易所监证,依法给予办理产权转移手续,换发《房屋所有权证》。

由于历史的原因,本县在“社会主义改造”和“文化大革命”运动中,错改、错接私房(含华侨和港澳同胞房屋)60户、面积1.4386万平方米。从1979年起,按中央和省有关文件的政策规定和要求,逐户落实,给予退还或补偿。至1995年,退还房屋面积1.1118万平方米,补偿金额38万元。

 楼主| 发表于 2013-2-15 12:42:18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三节 住房制度改革

根据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在全国分期分批推行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及广东省人民政府批转的《广东省城镇住宅制度改革意见》,县人民政府于1992年9月成立了县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并制定了《和平县城镇住宅制度改革方案》,10月,根据《方案》制定了《和平县公有住房出售办法》和《和平县公有住房管理办法》,在县城(包括阳明镇、附城镇)范围内开展第一批房改,将凡属国家、集体所有、分配给职工居住、定期收租的住房,以优惠价出售给职工私人所有,并发给《房地产所有证》。至1993年12月完成第一批房改,全县计有1713户、住房面积13.23万平方米实行了房改,国家和单位回收资金1270.6万元。

与此同时,对县城范围内不宜出售的公房的租金进行调整,用5年时间、分两步实施的办法,使住房租金达到成本租金。第一步,从1993年1月至1994年12月,由原平均月租金每平方米0.1元,调到0.45元,不发补贴;第二步,从1995年1月至1997年12月止,由平均月租金每平方米0.45元调到1.26元,并按上级规定视财政和企业经济状况适当发给补贴。

为深化住房制度改革,逐步解决职工住房困难,1995年县人民政府制定了《和平县住房公积金试行办法》,规定职工及其所在单位每月按规定标准缴纳一定的资金(每人每月个人出10元,单位10元,共20元)存人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折。至1995年底,县城范围内有107个单位、3972个职工参加了住房公积金开户登记,其中行政事业单位占85%,企业占15%,参加职工占总人数的50%,累计缴存公积金206万元。1995年5月,房管部门始兴建第一幢解困房(50套,建筑面积4300平方米),预计1996年可竣工出协给住房困难户。

住房制度改革,为房地产业开辟了市场。1990年成立了和平县房地产开发总公司,筹集资金建造商品房出售。至1995年止,总公司已在果园新村建造商品楼房2幢36套出售。县房地产管理局也改建和新建商住楼房30套,8780平方米出售或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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