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丑闻重提:钟洪茂破坏选举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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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6-18 02:26: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font size="3">钟洪茂破坏选举案 <br/><br/>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br/>刑事判决书 <br/><br/>(2001)河中刑初字第57号 <br/><br/>  公诉机关 广东省河源市人民检察院。 <br/>  被告人 钟洪茂,男,1952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广东省紫金县人,捕前是中共和平县委员会干部,住河源市新市区福星花园501号,因涉嫌犯破坏选举罪于2001年7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被逮捕,现押于河源市看守所。 <br/>  辩护人 陈仕彬,广东朗月律师事务所律师。 <br/>  辩护人 黄溢,广东惠宏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br/>  河源市人民检察院以河市检刑诉字(2001)第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钟洪茂犯破坏选举罪,于2001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源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淑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钟洪茂及其辩护人陈仕彬、黄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br/>  河源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钟洪茂于2001年6月13日至15日和平县召开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前及会议期间,为达到能当上县长的目的,贿赂人大代表,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构成破坏选举罪。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依法提起公诉。 <br/>  辩护人黄溢、陈仕彬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贿赂彭寨籍代表只是为了推选候选人,而且是未遂的;2.指使黄兰婕、黄金水贿赂合水、大坝籍代表也不是直接叫代表们选其为县长,而后叫代表们直接在选票上写名字则没有贿赂代表;3.被告人钟洪茂犯罪的主观恶意不深,情节不是很严重,有悔罪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请求对被告人钟洪茂从轻、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辩护人还提供了证人黄金水的证言。 <br/>  经审理查明,2001年6月13日至15日,和平县召开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会议补选和平县人民政府县长。被告人钟洪茂在会议前和会议期间,为了达到当上县长的目的,实施了以下破坏选举的行为: <br/>  2001年6月8日上午,被告人钟洪茂在办公室向黄增桂提出能否帮忙联系彭寨籍代表在选举县长时推举其为县长候选人,黄增桂表示可以。当天下午,被告人钟洪茂给了黄增桂6000元钱,说给代表们买烟抽。黄增桂即将这6000元钱与彭寨籍的其余11名代表平分。6月15日上午,彭寨籍12名代表联名推荐被告人钟洪茂为县长候选人。随后,有3名代表撤回提名,推荐候选人未能得逞。 <br/>  2001年6月5日,被告人钟洪茂打电话给黄兰婕,问能否联系合水籍代表推荐其为县长候选人,黄兰婕便找到合水镇的县人大代表曹仕恒商议。曹仕恒表示可以支持,并说农民是讲实惠的。黄兰婕征得被告人钟洪茂的同意后,花960元钱购买了6张毛毯,由曹仕恒分送给合水籍其他6名代表。被告人钟洪茂表示选举成功后会给予酬谢。几天后,被告人钟洪茂告诉黄兰婕说不用合水籍代表推荐了,如果有别的代表团推荐,希望给予支持。6月15日中午,彭寨籍代表推荐候选人失败后,被告人钟洪茂叫黄兰婕转告曹仕恒,让合水镇的代表当天下午选举县长投票时直接在选票上写钟洪茂的名字。黄兰婕即向曹仕恒转达了钟洪茂的意思。选举结束后,黄兰婕给了曹仁恒4000元钱,曹仕恒分得1000元,其余3000元平分给6名合水籍代表。 <br/>  2001年6月8日,被告人钟洪茂指使黄金水贿赂大坝镇的县人大代表选举其为县长。黄金水便找到吴廷川商议,吴廷川表示同意。黄金水给了吴廷川4500元钱,吴廷川自己留下1200元,其余的3300元分给了其他8名大坝籍代表。6月15日中午,彭寨籍代表推荐候选人失败后,被告人钟洪茂叫黄金水转告吴廷川,让大坝籍代表当天下午选举县长投票时直接在选票上写钟洪茂的名字。黄金水即向吴廷川转达了钟洪茂的意思。 <br/>  2001年6月15日下午,和平县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选举和平县人民政府县长,上述收受了钟洪茂贿赂的代表大部分直接在选票上写钟洪茂的名字,选举钟洪茂为县长。被告人钟洪茂当选为和平县人民政府县长。7月15日被告人钟洪茂被停职。 <br/>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证实:1.证人黄增桂证言,证明他在钟洪茂的指使下串联彭寨籍代表推选钟洪茂为县长候选人及收受钟洪茂6000元钱与其他11名彭寨籍代表平分的事实,还证明推选候选人失败后,有代表议论“到时就硬写进去”的情况;2.证人黄兰婕、黄金水证言,证明他们按照钟洪茂的意思分别通过曹仕恒、吴廷川贿赂合水、大坝籍代表选举钟洪茂为县长的经过;3.证人曹仕恒、吴廷川证言,证明他们分别在黄兰婕、黄金水的指使下串联合水、大坝籍代表选钟洪茂为县长,及收受黄兰婕的毛毯、现金,收受黄金水现金分给合水、大坝籍代表的事实经过;4.证人刘金雨、叶南英、陈北海、曾现林、黄奕利、曾宪联、曾凡知、叶坤池、叶东荣、叶桥娣、叶祖佑、陈乐群、黄月朗、卢新焕、李新桥、卢运多、袁绍雪、黄火成、袁俊卿、黄桂英、袁学伦、叶恒青、朱远凡、黄国新证言,这些证人分别是彭寨、合水、大坝籍和平县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证明他们分别在黄增桂、曹仕恒、吴廷川的串联下,收受贿赂,选举钟洪茂当县长的经过;5.书证《提名候选人登记表》、《撤回提名候选人登记表》,证明彭寨籍代表推选钟洪茂为县长候选人及未能得逞的事实;6.和平县第十二届人大第四次会议主席团关于选举被告人钟洪茂任和平县人民政府县长的情况说明及公告。7.中共河源市委组织部文件。关于2001年7月15日钟洪茂停职的通知。 <br/>  上述事实和证据,均经过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作为定案的根据。被告人钟洪茂对贿赂、指使他人贿赂人大代表,破坏选举的行为供认不讳。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br/>  辩护人当庭提供了证人黄金水的证言笔录。经查其证明内容与公诉机关提供的黄金水的证言并无矛盾。 <br/>  被告人钟洪茂贿赂人大代表推选其为县长候选人、指使他人贿赂人大代表、叫代表直接在选票上写名,其中任何一个行为都是破坏选举的行为,且行为之间有必然的联系,不应孤立的看待。所以,辩护人辩护所提被告人钟洪茂贿赂人大代表有未遂情节及没有贿赂人大代表直接在选票上写名的意见,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br/>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洪茂无视国家法律,在选举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采用贿赂人民代表的手段,破坏选举,妨害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破坏选举罪。公诉机关指控犯罪成立。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钟洪茂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经查属实。但根据被告人钟洪茂的犯罪性质、情节及危害社会的程度,还不宜适用缓刑。故请求适用缓刑的理由不充分,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br/>  被告人钟洪茂犯破坏选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br/>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1年7月30日起至2003年7月29日止)。 <br/>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br/><br/><br/>审判长 叶察强 <br/>审判员 邓志军 <br/>代理审判员 石水平 <br/>二00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br/>书记员 吴朝幼 (裁判文书)</font>
发表于 2007-6-18 06:38:57 | 显示全部楼层
<p>呵呵</p><p>几年前的丑闻没想到还有人记得</p>
发表于 2007-6-18 17:58:35 | 显示全部楼层
<p>现在不是已经出来四年了吗?没有什么意义和必要让人家在社会上难混了,还是多监督下现在政员吧</p><p></p>
发表于 2007-6-18 21:15:47 | 显示全部楼层
[em17]
发表于 2007-6-20 02:35:43 | 显示全部楼层
谁叫共产党看你不顺眼呢!~
发表于 2007-6-21 05:37:53 | 显示全部楼层
<p>几年前看过这篇报导,包括当时《知音》杂志也刊登过这件事。</p><p>不过话说回来,现在当官的能有几个真正是廉政的?</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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