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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黄沙尾教育基金会》涉黑案严重责疑和平县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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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5 00:15:5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因广东省河源市于201083日将和平县大坝镇金星村《黄沙尾教育基金会》人员以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罪起诉至和平县人民法院,现我们根据本案的真实情况、事实证据等相关材料,对河源市和平县检察院的指控提出责疑:

一、关于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指控,和平县检察院的定性完全错误。

首先,基金会成立的背境与政府相关部门及村委会在遭遇发生违规采矿时的严重不作为有很大关系,2007年至20097月,部分私人老板对大坝镇龙狮、银溪等村大肆进行瓷泥开采,其间与当地村民引发了大量的纠纷,在镇政府及村委会极度不作为下,当地村民的人身安全得不到保障,严重的环境污染及损坏的村道无人问津。村里整日灰法漫天,村道已被压得满目疮痍,金星村村民叶七发、叶日川、叶映远等人在遭到外来势力的暴力侵害时,村委会及政府相关部门一直不闻不问。在呼天天不应之下,村民唯有自己站出来,通过村民团结一致来抵御暴力侵害、来维护自身的权益。

其次,黄沙尾教育基金会是通过村民大会成立,所有成员都是本村村民自愿参加的,并由各生产队选出一人为代表,和平县检察院所说的由叶百练、叶民怀、叶辉烂、叶沛国等人网罗其他成员的说法与事实严重不符!

第三,在最初成立民生基金会的时候,一些外来势力扬言要纠集大批人员进村教训黄沙尾村民,气氛一度十分紧张,因此在召开村民大会的时候,通过自愿的方式签了刀手和枪手,叶沛国从朋友处借来火药枪虚张声势,目的是为了震慑外来势力不敢进村闹事,基金会人员并没到过任何地方惹是生非。

第四,20099月大坝镇政府介入此事后,同基金会签订了修路修桥合同、达成了补尝协议,并将民生基金会改名为教育基金会,要求基金会成立理财小组,因此要有一个办公地点,而理财小组不可能在某一个村民家里办公,因此借用了村委会一间一直闲置的房间,并非像和平县检察院所说占用村委会办公室。

第五,刀手和枪手在镇政府介入、领取了1000元至2000元的津贴后随即解散(以后再没有领取过此项补助),叶沛国借来的火药枪也已归还,由大坝镇领导改名为教育基金会后不再存在,而和平县检察院为了把基金会说得更像“黑社会”,故意不将事实说清。

教育基金会成立后,为履行以公益为主的宗旨,基金会利用镇政府拨付的资金为全村村民600余人发放了每人30元的补助,对参加村民大会的村民发了200元至500元的补助,对一些贫穷的老人发了数百元的补助,资助了贫困大学生1500元,在黄沙尾路段安装了数十盏路灯。为四个生产队各购买了一台麻将台供村民娱乐,(并没有组织赌博,所买麻将台不只本村村民可以使用,别村村民也可使用且没有从中抽水的行为)。为保证村民日出而作日落而息的正常作息,基金会提出了晚上八点至早上六点禁止大型运泥车通行以及所有运泥车必须盖帆布的合理提议,并得到了镇政府的支持(双方签有协议,却被公安机关没收至今下落不明)。通过上述特征可以看出,黄沙尾教育基金会虽因农民法律意识较淡薄没有到民政部门注册,但在农民百姓的切身权益遭到侵害时相关职能部门却严重不作为,老百姓个人的力量又是如此渺小,他们唯有团结起来,以维护自身的利益不再受到侵害。

二、老百姓在维权中必然会与一些侵权方发生各种纠纷,而和平县检察院却在这些纠纷中把责任全算在村民头上,这到底是维护村民及集体的利益还是为一些不法分子保驾护航呢?以下是对和平县检察院对村民的指控进行的驳斥。

(一)、关于涉嫌破坏交通设施的指控

关于对涉嫌破坏交通设施的指控,我们提出以下驳斥:首先,大坝镇金星村沙前桥最初是由当地村民筹款修建的,当该桥梁严重损坏时村民挖开损坏部分不能定性为破坏交通设施;其次,该事发生时教育基金会尚未成立,不应算到教育基金会头上(事发时是20098月分,而教育基金会则是20099月分成立的);第三,该桥之前就已经受损严重,大车确实是已无法通过,当时泥头车陷在此处无法通过,叶增煌通知政府部门后,大坝镇政府也派人到场查看,后由铲车助推泥头车才通过此处,而政府部门却许诺到年底才进行维修,村民为了让政府重视此事,才使用此方式。第四,如果水泥路面不是破烂不堪,用锄头等农用工具怎能挖开呢?第五,作为修路的一部分,村民将破损路面挖开维修理所当然需要支付工钱。因此,真正破坏交通设施的是严重超载的泥头车,怎会是农民百姓呢?

(二)、关于强迫交易的指控

关于对关于强迫交易的指控,我们提出以下驳斥:首先,镇政府对沙前桥的维修工程根本就没有进行公开招标,作为本村桥梁的维修工程,事关村民的切身利益,随时会危及村民的人身安全,村民是不可能允许这种暗箱操作的方式承包给叶秋武的;其次,叶秋武本人信用并不好,他曾因犯罪被判过刑,且之前其在金星村修建的一座桥梁工程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有照片为证),其并不是有资质的施工单位,故此村民不同意由他来修建桥梁是情有可原的;第三,教育基金会与大坝镇政府之间的协议属双方自愿的协议,所谓的胁迫证据并不充分,农民百姓威胁政府机关的说法是不成立的,村民所做工程也是尽心尽力保质保量完成;第四,当时村委会主任叶北平对村民进行游说,要把沙前桥维修工程争回来做,事后也从中获利500元。对于检察院所说的基金会获利6万多元,并非由基金会人员私分,而是用于装路灯及维修道路,他们得到的只是做工的血汗钱,并无其他不正当收入。因此,所谓的强迫交易只是基金会损害了某些非法利益人的利益,让他们不能私下交易,那么谁才是真正的非法交易者呢?

(三)、关于涉嫌敲诈勒索的指控

1关于基金会向镇政府提出的11万水田补助款,现在政府征用耕地的标准是38/平方米,按此标准计,每亩应补尝25080元,而黄沙尾村因水土流失导至无法耕种的水田有数十亩,那么这又是怎样的一个数字呢?再者11万水田补助款并非由基金会人员私吞,而是为全村600余人每人发了30元的补助,另外对一些贫困老人发放发每人数百元的补助,资助贫困大学生了1500元,剩余钱款由专人保管。因此11万水田补助款政府是尚没补足的,基金会也没有将此钱作经费。

2关于收取每吨0.5元的污染费,根据新闻报道,和平县委书记詹宇扬曾提到过因采矿一事要对人民群众作一些补偿,显然,这是基金会从大坝镇政府获取资金的依据,没有证据证明,政府通过了其他方式给过人民群众补偿,大坝镇政府都是通过与各地(黄沙尾村,龙狮村、石坡村、增罗村等)类似教育基金会的组织签订协议及支付补偿,从而达到安定民心的目的。教育基金会与大坝镇政府之间的协议属双方自愿的协议,所谓的威胁、胁迫的说法仅仅是大坝镇书记叶明亮一家之言,胁迫证据并不充分,如果说该协议是在强迫下签订的,事后其完全可以不予以履行,并向有关司法部门反映情况。最为重要的是,20108月份大坝镇政府向包括黄沙尾村在内的几个村委会按此标准发放了污染费,如果说这此费用是教育基金会强迫大坝镇政府发放的,那么现在教育基金会已经解散,成员在法庭受审,现在又是谁在威胁镇政府呢?由此可见,所谓的威胁恐吓的说法是不能站住脚的,作为农民老百姓,怎么可能威胁到政府机关呢?

3至于有个别村民在20091012日对两辆没盖蓬布的泥头车进行了每辆300元的罚款,所罚款项是由个别村民自行到大坝稻花香餐厅吃饭,几天后叶春郎等人在金星沙前桥附近对司机罗晚保所罚的200元,也是由他们私分,以上罚款都没有上缴基金会,虽然叶春郎曾买了50元茶叶放在基金会,但并不是基金会向其索取的,基金会也不可能对放在桌子上的一点茶叶进行调查,和平县检察院所说的剩下50元作经费太过荒唐,而且此事并非通过基金会讨论实施的,甚至大部分基金会人员当时并不知此事。因此,和平县检察院对教育基金会所谓敲诈勒索的指控,理由实在太过牵强,与事实严重不符。

(四)、关于涉嫌故意伤害的指控

关于涉嫌故意伤害的指控,我们认为:首先,该事件完全属于偶然事件,事发前并没有策划,不应该将这一事件与教育基金会联系起来。其次,当时有两部车没盖帆布被一并拦下,朝帮籍司机口气十分嚣张,当时村民要求盖好帆布才能走,司机在车顶还没盖好帆布时又爬下车来与村民争吵,并发生肢体冲突。事后司机纠集其朝帮村村民进村滋事再次发生冲突,他们利用剪刀及板凳将黄沙尾村村民叶启明打得头破血流,随即发生了集体持械打斗至一人重伤多人轻伤的事件。而另一司机则当时态度较随和,在盖好帆布后就被放行出村。在此不难看出,当村民提出盖好帆布才能走的合理要求后,是朝帮籍司机故意挑起事端的,而且其还纠集其村村民进村闹事并先将我村村民打伤,我村村民最多是防卫过当而已。而另一司机则按要求盖好帆布,村民并没有阻挠其出村。

(五)、关于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的指控

关于聚众扰乱交通秩序,在叶新根被抓后,黄沙尾村村民是难于接受的,因为先伤人的是朝帮村村民,公安机关却只抓捕黄沙尾村村民,村民一时无法接受才发生拦车事件,如果公安机关对此事能够公平公正处理,将伤人的朝帮村村民一并抓捕,是完全可以避免拦车事件的,因此此次事件主要是公安机关处事不公引起的,不应由基金会承担主要责任。

发表于 2010-9-5 07:18:13 | 显示全部楼层
兄弟你应该发给那些领导看看,市里、省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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