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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2010

[讨论] 人口普查超生落户 计生政策清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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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19 22:26:45 | 显示全部楼层
上面政策规定是一回事,地方具体执行又是一回事。地方政府严格执行政策是怪事,不罚你的钱给你入户更是天大的怪事。
发表于 2010-6-19 23:09:54 | 显示全部楼层
是不是真的,正好我家还有小朋友没上户籍
发表于 2010-6-19 23:43:08 | 显示全部楼层
闻讯大喜~今晚立马行动~
发表于 2010-6-20 09:02:12 | 显示全部楼层
华哥信箱,有明确回复,不交罚款,休息上户口。
发表于 2010-6-20 10:12:50 | 显示全部楼层
华哥信箱,有明确回复,不交罚款,休息上户口。
公仔 发表于 2010-6-20 09:02



    休息上户口?是不是要陪睡才上户口?
发表于 2010-6-20 13:55:45 | 显示全部楼层
休想。呵呵,别想太多
发表于 2010-6-20 14:29:12 | 显示全部楼层

转和平公仆信箱

http://gpxx.heyuan.gov.cn/front/ ... 5599a5d15b940439d6d
书记您好: 

 

   以下是网络报道的内容,请问我县也是这样执行的吗?盼复,谢谢!

 

http://news.163.com/10/0610/01/68PEV0SN000146BD.html

   第一个方面是对96年1月1日以后,因为政策外生育,非婚生育、早婚早育等原因造成的婴儿,如果没有上户口,可以凭借出生一些证明办理常住户口登记,任何出生证明签发机构和人员不得以准生证、生育证作为附加条件拒绝为新生儿出具医生证明。任何地方和单位都不得限制政策外生育的婴儿落户,也不得将户口登记的情况作为行政管理和处罚的依据。这是与我们国家的全国人口普查条例明确规定的,人口普查跟别的行政的措施是两个不同的措施,在普查期间一方面被普查对象不得无故瞒报虚报人数。
   第二个情况就是普查员也不得虚拟的或者虚假的填报问卷,普查的机构也不得把普查到的这些信息移交给别的国家行政机关作为使用的数据。这种情况就是说普查的对象放心大胆的把自己家的信息如实上报,普查之前户口整顿阶段也可以依据当地行政部门出具的一些行政法规或者是登记条例到公安部门及时的为自己的孩子落户。



詹宇扬 [和平县委] 回复 2010-06-11 21:17:21



你好!

你摘录的仅是部分内容,尚有待核对其准确性和权威性。具体情况可由县计生部门答复。谢谢!宇扬



和平县人口计生局 [和平县人口计生局] 回复 2010-06-17 14:54:04



网民103450:

您好!你于2010年6月11日在书记信箱反映关于在这次人口普查中小孩入户问题,现将计生方面的相关政策答复如下:

你在网上反映:96年1月1日以后,因为政策外生育、非婚早育等原因造成的婴儿没有上户,可以凭借出生一些证明办理入户登记,任何地方和单位都不得限制政策外生育的婴儿入户。对于这个问题,我省人口计生委于6月11日在南方日报上作了声明:其实我国一直没有明文禁止超生孩子登记入户,但要同时依照国务院和地方法规对其父母进行处罚,包括公职单位给予开除处理,以及缴纳一定的社会抚养费。

        平时各地对于超生孩子一般实行“先罚款后落户”的做法,所谓“罚款”即“社会抚养费”,对于家庭困难者,社会抚养费可以申请分期缴纳。其父母到公安部门办理入户时一般需要出示计生部门证明。

省人口计生委强调,此次人口普查对超生人群的做法,绝不意味着计划生育政策松动。

   

   




  

                                                       和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二0一0年六月十七日
发表于 2010-6-20 17:02:18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7# 公仔


    就是说还得罚款,罚款的数额可能适当减少.
发表于 2010-6-20 20:12:49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8# 金水牛


    看你会不会做人啦
发表于 2013-4-25 23:09:53 | 显示全部楼层
但是超生的小孩想在深圳读书就一定要罚款单呀!还不是一样要交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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