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平社区

 找回密码
 注 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查看: 1820|回复: 6

[讨论] 北京规定不得以拖欠物业费为由停水电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0-5-28 13:35: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北京规定不得以拖欠物业费为由停水电,和平的小区能做到吗
 楼主| 发表于 2010-5-28 13:37:19 | 显示全部楼层
业主可以自己管物业

  【规定】 未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业主可以共同决定将各专项服务委托给专业性服务企业或者个人。

  【解读】 物业公司往往是由开发商推荐或指定,业主无法进行选择。《办法》首次提出,未选聘物业企业的小区业主可以通过共同决定的方式,将各专项服务委托给专业性服务企业或者个人,如小区绿化、环卫、保安等事项,可以通过业主集体授权业主大会单独和相关单位签订合同或合约进行管理,这有助于提高业主参与管理的积极性。如品阁小区自治以来,物业费3年降了一块钱。
发表于 2010-5-28 13:47:59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律规定不可以打人,不可以贪污,不可以杀人。
发表于 2010-5-28 13:49:29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律规定不可以打人,不可以贪污,不可以杀人。
公仔 发表于 2010-5-28 13:47



    顶一下
发表于 2010-5-28 15:55:57 | 显示全部楼层
偶新来的
发表于 2010-5-28 16:03:42 | 显示全部楼层
偶新来的
和平妹仔 发表于 2010-5-28 15:55



    别再出来骗人了,真是的。
发表于 2010-5-28 16:41:00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律规定不可以打人,不可以贪污,不可以杀人。
公仔 发表于 2010-5-28 13:47



   就是.规定不实行有啥用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 册

本版积分规则

站点统计|小黑屋|手机版|Archiver|和平家园 ( 粤ICP备13078947号-1 )

GMT+8, 2024-11-21 21:42 , Processed in 0.014868 second(s), 14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4 Licensed

© 2001-2023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