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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 浅议朱明建诉县教育局案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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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16 00:03: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热水电脑 于 2016-11-16 00:06 编辑

        今天无聊,浏览起了判决文书网,一不小心看见了[《朱明建诉和平县教育局不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纠纷二审行政判决书》(2016)粤16行终第3号]。实在看不出上诉人赢了什么。二审撤销和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河和法行初字第18号行政判决,理由只是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县教育局对上诉人作出争议答复只是时效程序轻微违法,故二审法院作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但不撤销行政行为:……(二)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但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的。……”,上诉人朱明建基于承包新建贝墩学校便利店的需要申请信息公开,至被上诉人和平县教育局作出答复时贝墩学校仍未有便利店,因此,被上诉人逾期作出答复,应属于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但对上诉人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上诉人请求确认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申请信息公开逾期不予答复的行政行为违法理由充分,本院予以采纳;而上诉人请求判令被上诉人依法对其申请的信息予以公开,因被上诉人已经对上诉人申请内容作了答复,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八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和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河和法行初字第18号行政判决;
二、确认被上诉人和平县教育局对上诉人朱明建申请信息公开逾期不予答复的行政行为违法;
三、驳回上诉人朱明建的其他诉讼请求。
现在问题来了,
朱明建发帖《朱明建状告和平县教育局二审胜诉 教育局被判违法》赢了那里?
发表于 2016-11-17 10:36:16 | 显示全部楼层
上帝欲使其灭亡,必先使其疯狂!
发表于 2016-11-24 12:50:06 | 显示全部楼层
没有赢.ZF赢了  竟然没有人敢接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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