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平县公安局 关于严禁在县城列禁区域内非法燃放及销售烟花爆竹的 通 告
和公通字〔2016〕1号
为维护县城的安全稳定、严防火灾及其它意外事故发生,确保广大群众过平安、欢乐、祥和的节日,根据和平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和府〔2015〕6号)精神,现就县城禁放烟花爆竹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在下列地点及其周边100米范围以内燃放烟花爆竹: (一)党政机关、事业单位; (二)重要军事区域; (三)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档案馆、图书馆; (四)油气罐、站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储存场所和其他重点消防单位场所; (五)医疗机构、养老机构、学校、幼儿园、科研单位、大型文化体育场所、大型(密集)商业场所、建筑工地; (六)火车站、客(货)运站、主次干道、桥梁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安全保护区内; (七)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八)山林等消防重点区域安全保护范围内。 二、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在县城列禁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具体范围包括:东至龙湖小区—县保健厂—东山岭—百货仓库;南起高车水桥;西至县城过境公路—新人民医院—县实验初级中学—106厂—高速路出口—福和产业转移园—程阳包箱厂;北至县公安局新办公楼—平安大桥—福和中学; 三、对违反规定在上述列禁区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由此引发事故,造成严重后果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燃放烟花爆竹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的,由县城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对不服从执法管理,暴力抗法的,依法从严从重处罚。县城周边各社区、村委会和居民在本辖区内要加强对本通告的宣传,使广大居民自觉遵守本通告及有关规定。 四、对违反燃放规定未满16周岁的行为人,依法追究其监护人的相关法律责任;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遵守法律法规和本通告有关规定,有权劝阻和举报违规燃放行为。(举报电话:0762-5681868) 请广大市民自觉遵守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县政府关于禁止在县城范围内非法生产、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做文明市民,共同维护县城良好社会治安秩序。 特此通告 和平县公安局 2016年2月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