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和《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的实施细则》规定,现就举行征收和平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听证会的时间和地点、价格听证方案要点、听证会参加人、听证人公告如下:
一、听证会时间和地点
时间:2015年10月14日(星期三)上午9:00至12:00时,8:45前报到;地点:和平县发展和改革局三楼会议室。
二、听证会参加人名单
消费者:石少华、朱国雄、肖西金、周金访、罗福财、熊碧拥、徐育源、王营彬、陈炳被、张惠嫚;经营者:黄小根;政府部门:叶耀光、何新添、李丹心、梁英丽;政协代表:吴水雄;人大代表:吴秀芳;专家学者:尧文元。
三、听证人名单
叶全能、罗志勇、黄志勇。
四、价格听证方案要点
(一)拟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具体项目:和平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二)拟征收方案
方案一:为了收缴垃圾处理费操作方法规范、公开,消除部分店铺躲避缴费等,建议以用水消费量作为垃圾处理费收缴平台,有利于杜绝各种违纪和腐败行为。拟定收费方案标准:居民用水、行政企事业单位、商业经营范围、工业企事业、以自来水为原料的工业等,统一按0.30元∕立方水标准收缴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和平县天平供水有限公司代征。。
方案二:根据《和平县生活垃圾收费社会调查情况》确定收费标准:
⑴、居民用水0.35元∕立方水由和平县天平供水有限公司代征。
⑵、行政企事业单位 0.37元∕立方水,商业经营服务 0.40元∕立方水 ,工业企事业0.76元∕立方水,以自来水为原料的工业0.059元∕立方水等采取上门收费。
(三)调整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依据和理由:
1、依据
⑴、《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⑵、《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101号令);
⑶、《广东省城市垃圾管理条例》(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6号)
⑷、《关于实行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国家计委、财政部、环保总局的计价格〔2002〕872号);
⑸、《广东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广东省四厅局〈物价、建设、财政、环保〉粤价〔2002〕384号);
⑹、《关于规范城乡生活垃圾处理价格管理的指导意见》(广东省四厅局〈物价、建设、财政、环保〉粤价〔2013〕 112号);
⑺、《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157号令);
2、理由
(1)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是一项公益性事业,社会各方都应付出相应的责任和义务。实行垃圾处理收费制度,符合“污染者负担”的公理和原则,体现社会公平。垃圾产生者应为垃圾无害化处理承担责任和支付费用也已成为我国公众和各级政府的共识;
(2)充分运用价格政策吸引社会资本,投资垃圾处理产业,是加快垃圾治理设施建设步伐,促进治污减排和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措施;
(3)推进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治理步伐建设是我县践行科学发展观,保障人民身体健康,营造优质的人居环境和投资环境的迫切需要;
(4)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运营成本及生存与发展的需要。
欢迎市民及各界人士提出意见或建议,于2015年10月13日下午5:30前将本人姓名、职业、电话及对价格听证方案的意见或建议书面送至和平县发展和改革局(地址:和平县阳明镇东堤路49号和平县发展和改革局。联系人:黄志勇,联系电话:5676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