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平社区

 找回密码
 注 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查看: 5910|回复: 9

法律援助贴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4-12-23 11:33: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婚姻法律常识
诉讼离婚的管辖法院
  1、被告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被告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3、被告被劳动教养或者被**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不予受理的情形
  1、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提出离婚诉讼的;
  2、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
  3、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
可准离婚的条件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
诉讼离婚的程序
  1、到人民法院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
2、经立案大厅审查符合立案条件,准予立案,缴纳诉讼费。
3、法院的立案庭受理案件后,将案件移送民事庭,由民事庭进行审理。
  4、民事庭受案后,向另一方发出传票,要求其在某个时间到庭应诉。同时,法院也通知你到庭参诉。
  5、双方到庭后,由法院进行调解(这是必经程序)。调解的结果有3种:
  (1)经调解后双方愿意维持婚姻的,则由你撤回起诉,婚姻继续有效。
  (2)经调解后,对方同意你的离婚请求的,并且对子女及财产问题作出处理的,则由你撤回起诉,由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离婚。
  (3)经调解后,你仍坚持要求离婚而对方不同意的,或双方同意但对子女及财产问题的处理存有争议的。则由法院进行审理判决。
  6、法院通过开庭审理,作出准予离婚或不准予离婚的判决。
关于子女抚养问题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
2、对已经年满二岁,如果双方不能协商一致,只能向法院起诉,由法院按照双方的实际情况,从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做出判决
3、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4、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及分割问题
1、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6)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7)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8)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得部分夫妻共有。
2、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承担问题
    1、夫妻共同债务有:
(1)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
(2)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3)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
(4)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负的债务;
(5)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
(6)因赡养负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
(7)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
(8)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
(9)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
(10)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
2、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欢迎法律咨询:河源和平律师:电话:14718186117.QQ:406907987

发表于 2014-12-23 12:15:45 | 显示全部楼层
建议把可准离婚的条件删除,不定因素不能深入广大群众
既然是双方自愿结婚就不要想着离婚。当然如果真有需要就回去原点(领证)双方签协议离婚吧
发表于 2014-12-23 12:35:48 | 显示全部楼层
。。。
发表于 2014-12-23 14:53:57 | 显示全部楼层
------------感谢楼主分享,但愿离婚的事情少在社友里面发生,毕竟百年修得同船渡,千年修得共枕眠,且爱且珍惜
发表于 2014-12-23 15:31:20 | 显示全部楼层
{:soso_e141:}
发表于 2014-12-23 17:29:25 | 显示全部楼层
路过!
发表于 2014-12-23 17:34:33 | 显示全部楼层
{:soso_e137:}
发表于 2014-12-24 09:10:08 | 显示全部楼层
自家人眼镜店 发表于 2014-12-23 14:53
------------感谢楼主分享,但愿离婚的事情少在社友里面发生,毕竟百年修得同船渡,千年修得共枕眠,且爱且 ...

同感!
发表于 2014-12-24 09:10:39 | 显示全部楼层
hw9286 发表于 2014-12-23 12:15
建议把可准离婚的条件删除,不定因素不能深入广大群众
既然是双方自愿结婚就不要想着离婚。当然如果真有需 ...

{:soso_e179:}
发表于 2014-12-24 09:17:43 | 显示全部楼层
律水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 册

本版积分规则

站点统计|小黑屋|手机版|Archiver|和平家园 ( 粤ICP备13078947号-1 )

GMT+8, 2024-11-21 20:48 , Processed in 0.015835 second(s), 13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4 Licensed

© 2001-2023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