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林权属被侵权,侵权者得到了维护,受害者却被称为证据不足,理由不充分。不予支持。 对青府决字(2013)02号《关于青州镇山塘村蔡火南与蔡剑锋山林管理权属的处理决定》原告蔡剑锋不服青府作出的决定,依法诉讼到和平县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和平县人民法院作出,偏护青府一方的维持判决。 1、 20年前有过争议,由于双方都不认同管理界至,成了隔置,今再次争议,在无其他书证时,依《广东省森林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调解处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土改证为本案的主要依据。固重点需查清双方土改证与山场座落四至,争议自能真相大白。
2、 在双方当事人提供的53年土改证,第三人蔡火南是拿其伯父另一面山的土改证来侵占原告蔡剑锋家梨芫角山林。青州镇府、和平县法院不依法依土改证为依据进行审理本案,对第三人蔡火南所持土改证与争议山场,四至座落完全不相符合也不作调查,在无其他任何书面凭证,认定争议山林为蔡火南所有。 3、 第三人蔡火南在没有经相邻交界的权属人核实签名,并未依土改证为凭证,在争议期间2013年12月4日办发了争议山的林权证,非法作为后期依据,和平县人民法院按非法错发给蔡火南的山林证判决界址,让原告感到心寒,维持原判,需要拿出能让人信服合法的维持依据,不能不视原告提供的证据,如此老百姓还能相信和平县人民法院的公正吗?原告提供的山林简图、土改证,及物证,法院工作人员无调查,一并认定原告证据不充分,太过儿戏,当然锯过的树头锄的山界是无法搬到法庭上来,但法院工作人员到现场可查看和原告提供的山林彩图能辨出。原告提供的物证,土改证都证据不充分了,那么第三人蔡火南指一个树头弄二条不真实证词、村证明,和拿份与争议山场不相符合的土改证,就证据充分啦?是欺瞒百姓是非不分?还是钱权在作怪?按和平县人民法院的断案方式,山上大树头很多,原告是不是也可以拿份不对应山场的土改证到其他相交界山上指一个树头作为山界呢?和平县人民法院审判长,审判员的公平公正哪里去了?原告的土改证、物证都证明不了自已山林权属,被告又有那一条合法充分证据?难道有利于双方山林管理就是依据,就能将原告的山林权属判一半给没有权属的另一方当事人,这是应用法律的错误,是更有利于更多的争议案件发生?如果当事人蔡火南争议山林里有林地,请出示合法、正确的书面证明材料。若有合法、正确的书面材料证实,侵权争议不会发生。分析双方土改证结合实地山场证实蔡火南争议处无林地,就凭这条证据,法院如何称原告证据不充分。可悲! 4、 土改证、山林简图、实地彩图证实原告指证。 (1) 蔡剑锋祖父(蔡柏棠)梨芫角53土改四至:东至蔡林兴、西至蔡娘松、南至蔡娘英 北至路 (2) 蔡火南伯父(蔡娘英)河排53土改四至: 东至蔡柏棠、西至蔡文明、南至蔡文明、北至蔡林兴 (3) 争议林地实地座落:东至蔡柏棠、西至蔡林兴、南至埂、北至路
蔡火南拿其伯父蔡娘英另一山林土改证错载东至蔡柏棠为依据,侵占蔡剑锋家梨芫角山林使用权,蔡娘英山除东至外,另三至与争议山场座落四至完全不符,蔡文明山在那里,北至路其土改证没有记载,现青州镇府拿其不对应山场的土改证认定蔡火南山东与蔡佰棠山有交界,其他都不管,为何不认定蔡柏棠土改证东与谁交界,南又以谁交界,只看一方当事人土改证一个方向的交界,其他三个方向接壤地存不存在,对不对都不作调查?公正吗?明显的不公正,县级人民法院众位审判长、审判员视而不见,是私心维护还是糊涂断案?让受害者蒙受权益损害。 原告实地堪查,蔡柏棠证载东、西交界写反,但实地东、西存在蔡娘松、蔡林兴两家交界山林,而蔡娘英土改证放到争议山林中与蔡文明交界、北至路交界都不存在,可知其是另一山林土改证,并不是争议山场土改证,如何能证明争议山场就是蔡娘英山林即蔡火南山?我们农民百姓都能看出其中的错误,而青州镇府,和平县法院相关工作人员不尊重历史,忽视真相。 土改证结合实地可查证蔡娘英山在蔡柏棠山南面天水翻过那片林地,蔡柏棠山南边埂斜斜至坑,下半坑为蔡柏棠与蔡林兴交界,上半坑为蔡娘英与蔡林兴交界。蔡娘英山西、南与蔡文明交界,由于山地的不规则方位可能写反,但接壤地绝不能不存在,可纠正双方53土改证四至关系: 蔡柏棠山四至:东至蔡娘松、西至蔡林兴、北至路、南至蔡娘英 蔡娘英山四至:东至蔡文明,西至蔡林兴、北至蔡柏棠、南至蔡文明 综上,争议山场蔡娘英无林地,蔡娘英山场在蔡柏棠山南边天水为界,调解本次争议的政府相关工作人员,不视双方当事人所持土改证与山场座落四至是否相符,造成不公正的判决。 各位乡亲评下和平县人民法院某工作人员的执法行为是否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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