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平社区

 找回密码
 注 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查看: 3644|回复: 17

[网友爆料] 九子岗爆炸事件 好轻的判决啊!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4-10-19 20:41:5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http://www.court.gov.cn/zgcpwsw/ ... 0140509_1028825.htm

广东省和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河和法刑初字第21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和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系和平县九子山燃气有限公司液化石油气站站长、安全管理员。因本案于2013年5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被逮捕,同年8月8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余周德,男,广东广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和平县人民检察院以和检诉刑诉(2013)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3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和平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周宇、周晓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某及其辩护人余周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2年10月9日,根据和平县新城核心区建设规划的要求,和平县水土保持站(出租方)与被告人徐某某所在的承租方和平县九子山燃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燃气公司”)签订了《收回出租土地协议书》,燃气公司应按协议约定停止营业,且必须在2013年2月9日前全面搬迁煤气站。但燃气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某甲一直借故拖延。同年5月8日,为消除安全隐患,和平县人民政府组织专业人员对燃气公司的装有煤气的1号罐进行排气并注满水,再次要求燃气公司停止使用压力容器(储气罐),并限期在5月16日前搬迁。但燃气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某甲不但未按时搬迁,反而在没有报告有关安全监管职能部门的前提下,私自指示员工将1号罐的水排放干净,并重新装上管道及阀门,企图继续营业。
被告人徐某某身为燃气公司安全管理员,负责安全生产综合管理工作及防火工作,为第二责任人,在燃气公司被限期搬迁期间,疏于对液化石油气站进行安全排查工作,且在明知公司停业期间不准存放煤气,以及公司安全报警机器已无法正常运作的情况下,仍然接受燃气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某甲的危险指示,于同年5月16日凌晨将10余吨煤气卸在液化石油气站2号和3号储气罐中,违规进行卸气、储气作业。2013年5月21日,该公司的液化石油气站发生燃烧爆炸的重大事故,在爆炸过程中,导致现场的徐某甲、梁某某受伤被送往和平县人民医院后转广州南方医院救治,因伤势严重,上述两人分别于次日和同年6月2日因医治无效死亡;陈某某受重伤的严重后果。经鉴定,伤者陈某某因火焰热力烧伤致全身烧伤面积约45%,符合火焰热力烧伤所致,其损伤程度属重伤范畴。经和平县“5.21”九子山燃气站燃烧事故调查组调查,事故发生的原因为该公司液化石油气站1号储气罐煤气发生泄漏,遇不明火源后引发爆炸。
公安机关于2013年5月25日依法传唤被告人徐某某归案,并于当天对其执行刑事拘留。
另查,被告人徐某某于2010年3月1日始至案发时任和平县九子山燃气有限公司液化石油气站站长、安全管理员,负责安全生产综合管理工作和防火工作,系该公司的第二责任人。
再查,案发后,煤气公司于2013年7月13日赔偿了被害人梁某某近亲属经济损失人民币499000元,并达成了赔偿协议;还代付了被害人陈某某在广州南方医院及康复医院住院治疗的医疗费、护工费、康复医疗费、生活费等费用,并就后续赔偿问题双方达成口头协议,待伤残等级鉴定后,按相关规定执行,被害人陈某某出具证明予以证实。
在庭审中,公诉人向法庭提出建议对被告人判处一年零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或适用缓刑。
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当庭自愿认罪,请求从轻处罚,且有书证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户籍证明、抓获经过、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聘书、作业人员证、气象资料证明、关于督促消除煤气站危险源安全隐患的通知、关于煤气站危险源安全隐患情况报告、关于做好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安全移装工作的通知、紧急通知、消防监督检查记录、特殊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记录及监察指令书、事故调查组成员证书、和平县“5.21”九子山燃气站爆燃事故调查报告、收回出租土地协议书、租用土地合同书、江西金旺达石化有限公司过磅清单、死亡记录、入院手术记录、情况说明、和平县九子山液化气储配站因“5.21”燃气爆燃后的搬迁情况、赔偿协议、收款收条、陈某某的证明一份;现场勘验笔录、示意图及照片;鉴定意见;证人陈某某、朱某某、黄某某、卢某某、朱某甲、陈某甲、徐某乙、蓝某某、朱某乙、梁某某、黄某甲、黄某乙、吴某某、黄某丙、黄某丁、黄某戊、黄某巳、何某某、叶某某、胡某某、叶某甲、黄某辰、肖某、卢某甲、黄某、刘某某、王某、王某某、朱某丙、徐某丙、徐某丁、梁某乙、曾某某、江某某的证言;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被告人徐某某的辩护人提出辩护意见,认为被告人有以下可从轻、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的情节:1、被告人并非第一安全责任人;2、被告人能如实供认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3、燃气公司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及其家属谅解;4、被告人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综上,建议对被告人适用缓刑。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身为和平县九子山燃气有限公司液化石油气站站长、安全管理员,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在明知液化石油气站停业搬迁期内禁止卸气作业,且液化石油气站安全报警器已无法正常运作的情况下,仍进行卸气作业,引发液化石油气站爆炸,致两人死亡一人重伤的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予以惩处。鉴于被告人徐某某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当庭自愿认罪,悔罪表现较好,且民事部分已经赔偿被害人,矛盾已得以化解,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某提出从轻处罚的请求及其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的建议以及公诉人向法庭提出对被告人判处一年零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或适用缓刑的量刑意见,均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和本案的实际情况,本院予以采信。
综上,根据被告人徐某某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和本案的社会影响,本院认为对其适用缓刑应该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可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徐某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

发表于 2014-10-19 21:19:14 | 显示全部楼层
路过!
发表于 2014-10-19 21:33:23 | 显示全部楼层
那就是不要坐牢咯,获得被害人家属谅解是可以减刑的吧
发表于 2014-10-19 22:48:15 | 显示全部楼层
{:soso_e122:}
发表于 2014-10-20 00:46:29 | 显示全部楼层
路过
发表于 2014-10-20 08:42:07 | 显示全部楼层
{:soso_e114:}
发表于 2014-10-20 09:06:23 | 显示全部楼层
你懂的~~
发表于 2014-10-20 10:09:00 | 显示全部楼层
钱到功夫便,火烤芋头面。
发表于 2014-10-20 10:38:13 | 显示全部楼层
路过
发表于 2014-10-20 14:20:01 | 显示全部楼层
飘过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 册

本版积分规则

站点统计|小黑屋|手机版|Archiver|和平家园 ( 粤ICP备13078947号-1 )

GMT+8, 2024-9-27 06:50 , Processed in 0.022822 second(s), 13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4 Licensed

© 2001-2023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