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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爆料] 原来是这个价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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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0-19 20:23: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万恶的美利坚 于 2014-10-19 20:24 编辑

http://www.court.gov.cn/zgcpwsw/ ... 0140730_2304110.htm

三、证人蒋某的证言,证实她现年27岁,是广西壮族自治区芩溪市波塘镇蛟塘村人。经网上认识的“小红”(女,系湖北省人,名字不知道)介绍,她于2013年10月来到和平县并认识龚某某(约40岁,系和平县人)。刚来时住在和平县城的天龙旅业,后搬至该县城果园酒店附近的出租房。同月,她开始接客,主要是龚某某送她去,平时接客一人收人民币150元(含台费40元),春节时接客一人收人民币200元(含台费60元),每天再给龚某某人民币160元,如果没接客就不用交钱。谁叫她去接客台费就给谁,开始是龚某某叫,后来有时酒店前台直接叫。一个月约收入人民币8000元,至案发前共收入约人民币30000元。此外,龚某某近期带有卖淫女(包括她本人)共3人,另2人已回家过春节去了。

介绍失足的是好赚啊。。说的我也。。。

有个疑问:台费是交给酒店的?
发表于 2014-10-19 21:36:49 | 显示全部楼层
听说谁介绍就给谁的,哪个服务员介绍就给哪个。
发表于 2014-10-19 21:58:11 | 显示全部楼层
{:soso_e134:}
发表于 2014-10-19 22:33:46 | 显示全部楼层
{:soso_e117:}
发表于 2014-10-19 23:39:49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小和平 于 2014-10-20 06:29 编辑

只许高官包二乃,不许百姓玩小姐
发表于 2014-10-20 00:44:45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上这句话 赞
发表于 2014-10-20 01:21:25 | 显示全部楼层
{:soso_e100:}
发表于 2014-10-20 10:25:20 | 显示全部楼层
路过
发表于 2014-10-20 13:18:12 | 显示全部楼层
写审判书的人语文水平好高{:soso_e120:}
发表于 2014-10-20 14:23:15 | 显示全部楼层
{:soso_e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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