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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平杂谈] 不带头盔 出事无过错也要付次要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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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16 08:09:4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和平人好恶,骑摩托基本不带头盔,部分青年开摩托还超级快,不明白为什么这么多人叫交警是土匪,却不检讨自己。。看电视剧,每个电视剧骑摩托车的都带头盔的。为啥你不带?难道和平是特例?

看了一份判决书,上面写着,不带头盔。出事故,你也要负49%责任的。劝大家还是遵守交通规则。让交警完成不了罚款任务,或者去罚那些小车的钱吧。



广东省和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河和法民一初字第199号

原告黄伟平,男,汉族,1971年10月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陈锦池(黄伟平之妻),女,1976年6月22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黄平,男,1963年9月19日出生。
被告黄付平,男,汉族,1967年7月15日出生。
被告黄写英,女,1974年9月5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黄春辉,男,1954年1月1日出生,汉族。
原告黄伟平诉被告黄付平、黄写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6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伟平的委托代理人陈锦池、黄平,被告黄写英的委托代理人黄春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付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伟平诉称,2013年7月31日,被告黄付平无证驾驶粤L73662(假牌)轻型普通车辆(报废车)从和平县彭寨镇岭西村方向往彭寨街镇方向行驶,行至V618线1KM+800M处(和平县彭寨镇岭西村路段),因黄付平驾车下坡疏忽大意、车速快,在前方有会车时未靠道路右侧行驶,致使该车在措施中与相对方向由原告驾驶的粤P3N228号二轮摩托车相撞触,造成原告受伤及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和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经现场勘查、调查取证,于2013年9月27日作出和公交认字(2013)第200011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黄付平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告因受伤于当天被送至河源市人民医院抢救冶疗,由于伤势严重,治疗3天后于2013年8月2日被转至广州市广东三九脑科医院住院治疗,至2013年11月4日出院,住院94天。该医院对原告经诊断为:1、重型闭合性颅脑损伤术后,左侧额颢叶及右侧颢叶内侧多发脑挫裂伤,蛛网膜下腔出血,双侧脑室内少量积血,右侧额颞顶部颅骨局部缺损,右侧颞部术区硬膜外少量积气及积血;2、闭合性胸部损伤,左侧第3、4、6、7前肋骨骨折,双侧胸腔少量积液;3、肺部感染。事故发生后,被告已支付40522元医疗费。被告驾驶的车辆是报废车,该车是和平县彭寨镇军乐团的专用车辆。被告黄付平与黄写英是夫妻关系(黄付平是入赘到黄写英家),该乐团是黄写英个体经营的。2014年3月28日,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作出中大(精)鉴字第J2014032号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为:被鉴定人黄伟平诊断为脑外伤所致精神障碍(器质性智能损害,脑挫裂伤综合症),其精神残情符合IX(九)级伤残。原告在此次交通事故中受伤致残,现因无钱缴交巨额的医疗费用,被告又不自觉支付相关款项,无奈而提前出院,但已丧失劳动能力,不但给原告带来巨额的经济压力,而且给原告带来肉体上和精神上的严重痛苦和伤害。原告在交通事故中受伤致残造成的经济损失包括:医疗费121424.97元、复查费1894.55元、陪人床费1290元、医疗辅助用品费4856.24元、误工费36776.54元(56401元/年÷365天×238天(计至定残日前一天)]、护理费10494.1元(19744元/年÷365天×97天×2人)、住院伙食补助费4850元(50元/天×97天)、交通费8000元、营养费4850元(50元/天×97天)、伤残鉴定费3420元、残疾赔偿金120906.84元(30226.71元/年×20年×20%)、被扶养人黄某甲生活费1491.71元(7458.56元/年×2年×20%÷2人)、被扶养人曾清娣生活费4102.21元(7458.56元/年×11年×20%÷4人)、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0元、后续医疗费9万元。共计429357.16元。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1、依法判决两被告应在机动车交强险(因被告的车辆粤P73662没有按规定投保交强险)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受伤致残所造成的经济损失12万元:2、原告在此次交通事故中受伤致残应获赔的经济损失共429357.16元,扣除交强险赔偿12万元外,尚有309357.16元,由两被告共同负责赔偿80%计款247485.73元,再减去被告已支付40522元,仍应赔偿206963.73元。
被告黄付平辩称,一、关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问题。事故发生后,和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以被告黄付平无证驾驶、使用伪造号牌的报废车、疏忽大意、没有中心线靠右行驶和未保护现场认定被告黄付平负事故主要责任。该认定书没有考虑到事故路段是村道,村道是未能按公路要求设置中心线和限速。事故主要原因在于原告车速过快,侵占被告黄付平的路权。事发后,被告黄付平积极参与救治原告,交警认定未保护现场有误。本案事故责任应由原告负担49%,被告黄付平负担51%。二、关于原告诉请的医疗费、复查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扶养费、后续医疗费用等,应严格依法依规核实,并认真按实际发生票据进行认定。例如原告诉请的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0元明显过高,后续医疗费用9万元也未实际发生,故请求法院不予认定和驳回不合理不合法的其他诉请。
被告黄写英辩称,被告黄写英与被告黄付平是夫妻关系。被告黄写英既不是本案的侵权人,也不是肇事车辆粤L73662实际使用人,更不是粤L73662车辆登记所有人。故被告黄写英不应作为本案被告。
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31日15时,被告黄付平无证驾驶粤L73662号(假牌)轻型普通货车(报废车)从和平县彭寨镇岭西村方向往彭寨街镇方向行驶,行至Y618线1KM+800M处(和平县彭寨镇岭西村路段),因被告黄付平驾车下坡疏忽大意,车速快,在前方有会车时未靠道路右侧行驶,致使该车在措施中与相对方向、临危无措施、没确保安全行驶、无戴安全头盔、由原告黄伟平驾驶的粤P3N228号二轮摩托车相撞触,造成黄伟平受伤及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发后,因抢救伤者,粤P3N228号二轮摩托车被移动。和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经现场勘验、调查取证,于2013年9月27日作出和公交认字(2013)第200011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黄付平驾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是导致交通事故主要过错,应承担事故主要责任;黄伟平驾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五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也是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应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因受伤于当天被送至河源市人民医院抢救冶疗3天,2013年8月2日被转至广州市广东三九脑科医院住院治疗,至2013年11月4日出院,住院94天。原告被诊断为:1、重型闭合性颅脑损伤术后,左侧额颢叶及右侧颢叶内侧多发脑挫裂伤,蛛网膜下腔出血,双侧脑室内少量积血,右侧额颞顶部颅骨局部缺损,右侧颞部术区硬膜外少量积气及积血;2、闭合性胸部损伤,左侧第3、4、6、7前肋骨骨折,双侧胸腔少量积液;3、肺部感染。出院医嘱:1、注意休息及营养,2、一个月复诊,3、尽快行颅骨修补术,4、继续康复治疗。2014年3月28日,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对原告的伤残情况作出中大(精)鉴字第J201403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结论为:被鉴定人黄伟平诊断为脑外伤所致精神障碍(器质性智能损害,脑挫裂伤综合症),其精神残情符合IX(九)级伤残。事故发生后,被告支付了原告医疗费40522元。
另查,被告黄付平与被告黄写英是夫妻关系。被告黄付平驾驶的车辆是假牌报废车辆,该车为被告黄付平、黄写英所有并实际支配使用。
再查,原告黄伟平自2010年4月1日起至2013年1月10日在深圳市路易登家具有限公司工作,月收入4500元。陈锦池与原告黄伟平系夫妻关系,2011年1月24日至2013年3月20日在深圳市顺裕星加坡PMS电器来料加工厂工作,月收入4300元。黄某甲(男,1997年2月13日出生),为原告黄伟平与陈锦池夫妇生育的小孩。曾清娣,女,汉族,1944年9月22日出生。曾清娣生育有4个小孩,分别是黄瑞兰、黄玉兰、黄伟平、黄伟轮。
原、被告双方因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问题经协商未果,原告遂于2014年4月3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并提出上述诉称的诉讼请求。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身份证复印件、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河源市人民医院报告单、住院证明、广东三九脑科医院病历记录、医疗费单据、鉴定意见书、鉴定费票据、单位证明、村委会证明、被扶养人身份证明等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和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依据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作出原告黄伟平承担次要责任、被告黄付平承担主要责任的事故责任认定。该认定符合事实,公正合法,本院依法予以采信。被告黄付平应对原告黄伟平因交通事故受伤致残造成的经济损失按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被告黄付平与被告黄写英是夫妻关系,被告黄付平驾驶的粤L73662号轻型普通货车属假牌报废车辆,该车为被告黄付平、黄写英所有并实际支配使用,被告黄写英作为所有人之一,放任被告黄付平驾驶报废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对该报废车辆造成的交通事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原告黄伟平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受伤所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广东省2013年度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的相关规定予以计算,合理合法的予以支持,不合理不合法的不予支持。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公安厅关于﹤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7条:“受害人的户口在农村,但发生交通事故时已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且有固定收入的,在计算赔偿数额时按城镇居民的标准对待。”,原告虽提供的证据证明其在事故发生6个月前已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并有固定收入,但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已辞职回家劳动6个月之久,故其损害赔偿费用应当根据农村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本院依法确认原告黄伟平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受伤致残的经济损失包括:医疗费123319.52元(121424.97元+1894.55元)、医疗辅助用品费4856.24元、陪人床费1290元、误工费35700元(4500元/月÷30天×238天(计至定残日前一天)]、护理费10494.1元(19744元/年÷365天×97天×2人)、住院伙食补助费4850元(50元/天×97天)、营养费4850元(50元/天×97天)、交通费酌定6000元、残疾赔偿金42170.32元(10542.58元/年×20年×20%]、伤残鉴定费3420元、被扶养人黄某甲生活费1491.71元(7458.56元/年×2年÷2人×20%)、被扶养人曾清娣生活费4102.21元(7458.56元/年×11年÷4人×20%)、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共计252544.1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由于被告黄付平、黄写英没有投保交强险,原告的上述损失应由被告黄付平、黄写英在交强险责任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119958.34元(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余款132585.76元由被告黄付平、黄写英承担70%的赔偿责任计款92810.03元,被告黄付平、黄写英须支付原告合计212768.37元。扣除被告黄付平、黄写英事故后已支付的40522元,被告黄付平、黄写英仍须支付原告黄伟平172246.37元。对于原告诉请的后续医疗费9万元,因原告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故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被告黄付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可以缺席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二款、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并参照《广东省2013年度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黄付平、黄写英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支付原告黄伟平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受伤致残应获赔的经济损失172246.37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原告黄伟平负担1090元,被告黄付平、黄写英负担471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
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陈文彬

代理审判员  谢庆林

代理审判员  李 翀

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黄圣锋


发表于 2014-8-16 09:47:02 | 显示全部楼层
{:soso_e113:}
发表于 2014-8-16 10:16:35 | 显示全部楼层
看完之后,感觉律师和法官太厉害了,同时,这个活生生的例子再次告诫我们,机动车,务必悠着来开,尤其在路窄拐弯处,一定要控制好车速---------------------
发表于 2014-8-16 11:10:05 | 显示全部楼层
大家遵守交通规则就行了。{:soso_e128:}
发表于 2014-8-16 11:17:53 | 显示全部楼层
安全驾驶很重要,宁停三分,不抢一秒
发表于 2014-8-16 12:18:28 | 显示全部楼层
字眼:报废车,无证,假牌。
发表于 2014-8-16 17:00:01 | 显示全部楼层
请问,和平在哪里购买摩托车交强险?购过的说一声,我只知道几个保险公司位置,但不知道具体在哪里买?
发表于 2014-8-16 17:13:28 | 显示全部楼层
一时大意成千古恨
发表于 2014-8-16 18:35:24 | 显示全部楼层
假牌,还是报废车!真是神了

点评

还无驾驶证呢,拦到直接12分,罚1200.  发表于 2014-8-16 21:24
发表于 2014-8-16 21:59:09 | 显示全部楼层
om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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