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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平杂谈] 上户口一定要上环是违法行为!!请放下耐心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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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29 23:07: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流氓执法、怨声载道】
中国当地乡镇政府强行要求妇女结扎,不上环就不给小孩上户口,有的计生办工作人员故意损坏老百姓家庭的房屋、门窗、家具等物品,强行“绑架”妇女到计生办进行结扎手术,对家属实施“软禁”,参与行动的人员还有公安、法院的人员。请问,计生办在计划生育执法上存在违法的现象,对于生育了一胎或者二胎后的,是否需被强制上环或者结扎?这有法律依据吗?
【歪曲法律、权大于法】
我们知道避孕节育措施并不是只有上环和结扎。避孕套和避孕药也同样是已经被认可的避孕节育措施。我们能证明正在使用的避孕套就行了。
不上环是妇女的权利,但必须要避孕。绝对不允许生第二胎。可以用避孕套,避孕药,还可以既吃避孕药又用避孕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第四十二条
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法律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
(一)法律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
(二)法律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
第四十七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法律解释同法律具有同等效力。
第七十八条
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第七十九条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
第八十七条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机关依照本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的权限予以改变或者撤销:
(一)超越权限的;
(二)下位法违反上位法规定的;
(三)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经裁决应当改变或者撤销一方的规定的;
(四)规章的规定被认为不适当,应当予以改变或者撤销的;
(五)违背法定程序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国家法律优于地方法规。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解释权只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计生办无权解释法律】。公安机关同样无权解释法律。计生办一旦开口“解释”法律,他们就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计生办和街道派出所再敢拿在那信口开河曲解法律逼妇女上环,那他们就已经犯法了。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释义》同法律具有同等效力。
国家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所以,有的省计生法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释义》,这是没有法律效力的。如果省的户籍管理条例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那么省的户籍管理条例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十九条
实行计划生育,以避孕为主。国家创造条件,保障公民【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
实施避孕节育手术,应当保证受术者的安全。
第二十条育龄夫妻应当自觉落实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
(全国人大常委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释义》:
第十九条实行计划生育,以避孕为主。国家创造条件,保障公民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
【释义】本条是关于国家保障公民对避孕节育措施知情选择权和保障手术安全的规定。……节育措施要以避孕为主,方法由群众自愿选择。……知情选择是指公民在计划生育专业人员指导下,充分了解现行的各种避孕方法,结合自身情况,自行了解和自主选择适宜、安全、可靠的避孕方法和节育措施的权利。
第二十条育龄夫妻应当自觉落实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
【释义】又如,对于已生育过子女的夫妻,通常选择长效避孕节育措施更为经济、方便。
对于育龄群众来说,自觉落实避孕节育措施,就是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指导下【自主、自愿】并负责任的选择和采取避孕节育措施
目前,【我国有许多避孕方法可供育龄夫妻选择】,有适合妇女使用的【口服避孕药、外用避孕膜】、宫内节育器、输卵管阻断术;有适用于男子的【避孕套】、输精管结扎术等。
【避孕措施、自主选择】
国家计生法的“知情选择”写明了公民自主选择避孕节育措施!国家法律原文写明了公民自主选择避孕措施!给计生办的权利写明了只是“指导”,而不是强制!长效避孕措施写明了只是“经济、方便”而不是强制!我国有许多避孕方法可供育龄夫妻选择,包括口服避孕药、外用避孕膜和避孕套!
所以,如果地方有要求强制上环的规定,那么那种规定是违反国家法律的,是无效的。
【孩子上户、不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七条
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依照国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孩子上户口除了应当交工本费之外并没有任何附加条件!目前,公安派出所要求提供符合计划生育的证明材料才予以上户口,为何不依法办事。
【强制结扎、涉嫌犯罪】
我们可以渎职罪起诉那个逼你上环或者结扎的计生办/派出所工作人员。他们的行为侵犯了妇女的自主选择权,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释义》,已经构成渎职罪,最高可判死刑。该拿起法律武器就得拿起法律武器。一般只要上诉到省高级人民法院就没问题了。
注意:谁逼妇女上环或者结扎,就可以起诉谁。

发表于 2013-7-29 23:16:48 | 显示全部楼层
有强权没公理,楼主习惯就好。
发表于 2013-7-30 08:59:08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习惯就好啦,在天朝,还基本上处于人治社会,而不是法治社会!法律只是用来管理被统治阶级的....
发表于 2013-7-30 09:01:19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
发表于 2013-7-30 09:07:21 | 显示全部楼层
前几年因为计划生育被绑了游街,你没听过?
发表于 2013-7-30 09:08:29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律有时只是写在纸上而已
发表于 2013-7-30 10:09:05 | 显示全部楼层
何止此事?有多少事是明知违法而偏偏知而为之!在天朝,某些法律是专门针对我等屁民的!
发表于 2013-7-30 10:58:18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律没有用
发表于 2013-7-30 11:09:14 | 显示全部楼层
那些是拿给你看的。太认真就输了
发表于 2013-7-30 11:24:32 | 显示全部楼层
22222 发表于 2013-7-30 11:09
那些是拿给你看的。太认真就输了

“不上环是妇女的权利”?在当今的计生办来说是笑话!妇女一定要上环!除非是花钱找其内部熟人!要不然不舒服也要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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