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平社区

 找回密码
 注 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查看: 5900|回复: 34

[网友爆料] 御水花园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3-6-18 09:55:5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尊敬的蓝书记,您好,我们是御水花园的业主,现向您反映该花园开发商非法出售花园内公共车位、车库的问题。众所周知,御水花园是严重超容质率的楼盘,不但楼间距狭小,且停车位严重不足。已完工入住的第一期和第二期部分工程,即A座、B座、C座、E座、F座以及第二期的“福祥楼”的楼房均未按法律规定设置地下防空洞,后因被举报,象征性利用第一期工程的部分车库建了几个很小的所谓防空洞,其余的车库非法对外销售,车库每平方价钱6—7千元(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没有地下防空洞的小区房屋第一层不能建成车库对外销售)。因此,导致花园的停车位相当紧张。但开发商却还贪得无厌,为了谋取暴利,竟置业主的权益不顾,违反《物权法》的有关规定,私自将花园内公共面积上设置的车位对外出售,有的出售给小区内的业主,有的出售给小区以外的业主,每个车位3万—5万不等。现在,公共车位都成了私人车位,并被开发商加了车位锁。本来要是公共车位的话,各自的车辆出出入入,车位紧张问题还可以勉强调节,但一变成私人车位,装上车位锁,车位就无法调节了,造成本来紧张的车位更加紧张,没有买车位的或来访的业主的亲戚朋友的车辆根本无处停放,严重侵害了我们业主的权益。请书记为我们伸张正义,维护我们业主的合法权益,尽快制止和严厉惩处开发商的违法行为。建议由建设、人防、房管等部门依法查处:





      1、依法拆除第一期工程的全部车库,将车库改成地下防空洞,在解决防空的同时,解决花园车位紧张问题;





      2、停止不合法的销售行为,拆除车位锁,退还不当得利,还全体业主公共空间;





      3、依据相关法规严厉惩处不良开发商。


信件回复:
[蓝岸] 回复
时间 2013-05-20 04:40
你好!
请县房管局阅处。

满意度: 满意 一般 不满意
[和平县房管局] 回复
时间 2013-05-31 11:04
阳明先生网友:

    您们好!您们在“公仆信箱”中反映有关御水花园开发商出售该小区内地面停车位问题之前,“公仆信箱”已收到了类似的信访件,现正在积极调处之中。因为涉及到公共车位的届定问题,我们会争取有关部门配合,同时对此问题我们已于5月6日向上级主管部门递交了书面请示,现正等待批复。为了控制事态的进一步扩大和矛盾激化,我们也在5月7日向福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了书面通知,要求其暂停对地面停车位的处置行为。请你们耐心等待,我们一定会依法对此事作出处理。

   谢谢来信!



满意度: 满意 一般 不满意


发表于 2013-6-18 10:23:41 | 显示全部楼层
有令用。{:soso_e113:}
发表于 2013-6-18 10:54:58 | 显示全部楼层
开发商在做之前肯定有猫腻啦。
发表于 2013-6-18 11:35:38 | 显示全部楼层
百姓心声~请政府有关部门重视,跟进处理。期待中
发表于 2013-6-18 11:38:13 | 显示全部楼层
{:soso_e179:}
发表于 2013-6-18 11:39:52 | 显示全部楼层
但愿有关部门能处理好此事{:soso_e129:}
发表于 2013-6-18 12:28:18 | 显示全部楼层
《物权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物权法》首先是对“物”有所确定,一个小区的会所、绿地、公摊面积都是业主“共同享有”。业主要搞清楚购房时的公摊面积到底包括哪些部分。如果在分摊面积上已经包括车位部分,那么车位产权应该属于业主共有;如果没有包括在内,开发商也要先征求业主意愿,才能对车位进行买卖。
在出售停车位前,要取得车位预售证。
发表于 2013-6-18 14:10:01 | 显示全部楼层
情况属实,希望有关部门重视,谢谢LZ反映真实的问题
发表于 2013-6-18 17:53:38 | 显示全部楼层
已阅,转相关部门查处

发表于 2013-6-18 18:20:07 | 显示全部楼层
情况属实。请相关领导尽快处理好,别让开发商卷款跑了{:soso_e113:}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 册

本版积分规则

站点统计|小黑屋|手机版|Archiver|和平家园 ( 粤ICP备13078947号-1 )

GMT+8, 2024-9-28 03:20 , Processed in 0.016203 second(s), 13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4 Licensed

© 2001-2023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