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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 公务员、教师的抚恤金为何双重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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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5 21:26:4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信件主题: 公务员、教师的抚恤金为何双重政策?
受信部门:和平县委书记来 信 人: 老师不老来信时间:2012年12月30日19点50分26秒
信件类别: 意见建议信件分类: 其他流程办理: 办结
承办单位:  回复时间:2013年01月05日10点25分50秒 最新处理时间: 2013年01月05日10点25分50秒
附件:
蓝岸书记:
    您好!百忙之中打扰您。
    我有一亲属梁文就,离休教师,原安凹镇梅园小学教师,今年4月不幸病故。按照民政部有关文件精神,抚恤金按40个发放。最近得到县教育部门答复说,教师(含离休教师)病故按20个月发放抚恤金,公务员病故则按40个月发放。说是县政府的政策。
    蓝书记,我是一外出干部,您在和平内外的口碑一直都很好。但是,如果抚恤金发放问题内外有别情况属实,明显与《教师法》相违背,必定会影响您执政的公平性。教师与公务员死后的不公平,叫教师死不冥目,他们教出来的这些公务员,怎么会制定出这样的政策来对恩师?在新一代中央领导全力反腐倡廉、倡导民生平等的时候,和平县如果再来一个死后腐败政策,会伤害成千上百活着的老师的心,甚至会造成动荡,而对死去游灵谁能给他们安慰?
    蓝书记,在网络如此发达的时代,群众最期望的是公平。期望您重视老师们的心声。

信件回复:
[蓝岸] 回复
时间: 2013年01月04日12点09分39秒
你好!
请县教育局阅处。

[和平县教育局] 回复
时间: 2013年01月05日10点25分50秒
    我局严格按照县民政局、县人社局、县财政局《转发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年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和民〔2012〕41号)制订方案,并上报相关部门,由相关部门核定发放金额。如有不明之处,请认真查阅文件或咨询相关部门。县人社局业务股室电话:5648610,民政局业务股室电话:5633529,县财政局业务股室电话:5634456。
谢谢!!


 楼主| 发表于 2013-1-5 21:29:31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是明显的对老师不公平!也不符合省政府的“二相当”精神!
发表于 2013-1-5 21:39:59 | 显示全部楼层
教育局的答复恰到妙处。不正面回答你的问题,要你去问有关部门。高招。
发表于 2013-1-5 21:48:47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abc123 于 2013-1-5 21:50 编辑

道理很简单:教育行业是事业单位。。公务员才是真正的公家饭。。楼主你应该问问广大企业职工有没抚恤金??

gcd号称公平。。其实一点都不公平!!打个比喻:企业职工加100,大肆宣传这是党和政府的关怀。却暗暗加事业单位300 加公务员500以上。。。草gcd!!
发表于 2013-1-5 22:40:40 | 显示全部楼层
民政部 人事部财政部
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
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
(民发〔2007〕64号)

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人事厅(局)、财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人事局、财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人事局、财务局:
2004年10月1日,国务院、中央军委公布施行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提高了一次性抚恤金标准;2006年7月1日,国家机关工资制度进行了改革。为适应有关政策的调整变化,现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一次性抚恤金标准
自2004年10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照以下标准执行:烈士为本人生前8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发放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按现行渠道解决。
二、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办法
自2006年7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的计发办法为:
(一)国家机关在职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工资为基数计发。其中:
1.公务员,为本人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
2.机关技术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之和;
3.机关普通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
(二)国家机关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享受的国家规定的基本离退休费为基数计发。离休干部抚恤金。其中:
1.离退休人员为本人基本离退休费,即本人离退休时计发的基本离退休费和本人离退休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离退休费之和;
2.按照《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为本人基本退职生活费,即本人退职时计发的基本退职生活费和本人退职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退职生活费之和。
(三)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驻外非外交人员和港澳地区内派人员中的机关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本人国内(内地)基本工资为基数计发。
本《通知》下发后,《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工资制度改革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计发问题的通知》(民优函〔1994〕212号)即行废止。
本通知由民政部负责解释。

二〇〇七年五月八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 财政部
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
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
(人社部发〔2008〕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劳动保障厅(局)、民政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劳动保障局、民政局、财政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
经研究,现就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一次性抚恤金(工亡补助金)标准
(一)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和计发办法,按照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64号的规定执行。
(二)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36号)规定,参加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属于因工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按当地工伤保险规定执行。
(三)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属于病故的,一次性抚恤待遇仍按当地规定执行。
(四)除上述情形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从2004年10月1日起调整为: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烈士的抚恤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发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所属经费,按原渠道解决。
二、关于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办法
从2006年7月1日起,执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的,一次性抚恤金的计发基数调整为:
(一)工作人员。计发基数为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工资,即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
(二)离退休人员。计发基数为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享受的基本离退休费,即离退休时计发的基本离退休费和离退休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离退休费之和。
(三)退职人员。按照《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计发基数为本人基本退职生活费,即退职时计发的基本退职生活费和退职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退职生活费之和。
(四)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驻外非外交人员和港澳地区内派人员中原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计发基数为本人国内(内地)基本工资。
本《通知》下发后,《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工资制度改革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计发问题的通知》(人薪发〔1994〕48号)即行废止。
本《通知》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
发表于 2013-1-5 22:41:36 | 显示全部楼层
病故都一样啊????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
发表于 2013-1-5 22:42:11 | 显示全部楼层
abc123 发表于 2013-1-5 21:48
道理很简单:教育行业是事业单位。。公务员才是真正的公家饭。。楼主你应该问问广大企业职工有没抚恤金?? ...

{:soso_e153:}偏激了吧,GCD毕竟是执政党,只是政策未落实,党章不好?还是党规不好?归根结底,还是几层干部的问题
发表于 2013-1-6 10:18:24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abc123 于 2013-1-6 10:20 编辑
好威水 发表于 2013-1-5 22:42
偏激了吧,GCD毕竟是执政党,只是政策未落实,党章不好?还是党规不好?归根结底,还是几层 ...

政治而已。。有啥政策啊?反腐败最有效的工具,GCD喊了几十年的三公问题,到现在都只是喊个口号而已?上层不烂。下层的领导如何烂?
拿房地产来说。。房产税(超过一套就收税)、房产全国联网等打压房地产的重要措施为何不实现??还不是上面的既得利益集团!!

偏激吗??事实而已!!不要看这么多CCAV了。。不要被GCD洗脑了。。
发表于 2013-1-6 10:39:46 | 显示全部楼层
有能力,自己多挣点钱,没能力,就别怪其它啦,靠谁吃饭,就得听谁的!有本事,不吃那碗饭
发表于 2013-1-6 12:31:15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觉得那些回复是电脑自动匹配的{:soso_e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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