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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求助] 请教,请教,再请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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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24 11:44:3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和平公路人 于 2012-7-24 11:46 编辑

我有一事请教一下各位;我老婆叫陈爹的,今年83了,养有一儿也现50多了,是有家的人了,但一直以来都没有养过我陈爹,[我陈爹他自己有一分1000多的社保工资]现在我陈爹他在他现在很清醒的情况下想将他名下的田地写给他的女儿,不给他儿子,请问,陈爹他要怎样做?
发表于 2012-7-24 11:47:39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国法律规定:遗嘱为第一执行顺序。。写好遗嘱。叫村里的德高望重的老人或者是干部。签字。嫌麻烦的话。再去一次县公证处帮个公证 。。遗嘱就收到法律保护了。。


《继承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数人继承。”规定了遗嘱继承可以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其他人,由谁继承,由被继承人生前所立遗嘱决定,如果被继承人生前其法定继承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而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其他人却尽了赡养义务,使被继承人在生活上得以照顾,在精神上得以慰藉,被继承人生前立下遗嘱,指定尽了赡养义务人(法定继承以外的)继承其遗产,是合法的,是受法律保护的。
  立遗嘱人应在自己意识清晰的时候,有两个没有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的情况下,在没有任何外来压力的情况下,清楚表白自己的真实意志,如有必要,最好进行遗嘱公证。遗嘱公证是效力最高的遗嘱。
  《继承法》对遗嘱继承和遗赠规定如下:
  “第十六条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第十七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十八条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第十九条 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第二十条 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第二十一条 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遗产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 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发表于 2012-7-24 12:00:34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女儿尽到赡养义务。儿子没尽到赡养义务。即使没写遗嘱。。法律似乎也可以键盘遗产判给赡养人。。如果两者均没。。那明显就是偏袒。属于得罪人的事情。那些干部、老人估计也不肯签字作证的。。那就只有去公证处公证了。。
发表于 2012-7-24 12:44:50 | 显示全部楼层
郁闷这名字
发表于 2012-7-24 13:58:51 | 显示全部楼层
二楼的意见可以参考一下。

找村里的干部与较有威望的人商量一下。
发表于 2012-7-24 14:42:15 | 显示全部楼层
可直接到公证处公处。可省很多事。
发表于 2012-7-24 14:59:30 | 显示全部楼层
责任田属于集体所有,不属于可继承的个人遗产范围,至于宅基地的话,地上有房子的,自然可以继承。你这个去公证处公证,如果只是责任田的话,公证处肯定不会给你公证,因为不是个人的遗产范围,去公证处还必须提供精神状态意识清醒的医院证明,财产证明。
发表于 2012-7-24 22:24:50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集体以外的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女儿要取得其父亲的耕地经营权,必须要符合这一法定程序。
发表于 2012-7-24 22:31:23 | 显示全部楼层
三两分地,几寸瘦田,楼主,不要也罢
发表于 2012-7-25 00:33:10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i小雅xy 于 2012-7-25 00:35 编辑

要不就咨询下律师,毕竟律师比较专。赞成生前将财产按排好,免得后人到时争产打生打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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