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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平的公积金到底是自己的还是公积金办工作人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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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17 02:24: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dadadejiba 于 2010-10-17 02:25 编辑

县领导为什么不管一管,取自己的钱手续齐全都要送红包,还很多,不送就不给,其他例如态度或者办事拖拉就不说了,连使用公积金贷款买房这样国家的死规定和平的公积金办都能给否了,不知道为什么国家的公积金政策到和平立马就换汤换药,不知道投诉到哪里我们才能不用拿自己的钱还要低声下气的。版主如果觉得违反什么规定就删了了吧,不说出来郁闷。别问我要证据,因为你觉得这帮人会给你证据么。
发表于 2010-10-17 08:24:17 | 显示全部楼层
没有公积金,没有社保的人路过
发表于 2010-10-17 08:51:27 | 显示全部楼层
跟着路过,如果开口要钱把话录起来。
发表于 2010-10-17 09:07:38 | 显示全部楼层
首先:只有网监才会删除你的帖子。他们删除了这个帖子。说明他们心虚、没胆。。扼杀自由。。

第二:管理员不会删除此贴。。如果网监删除此贴。那我们将反删除。。很好的人气帖子。。并且大量事实证明。不仅仅公积金。城建等部门也存在严重的问题。我们干吗要删除??

第三:希望楼主能把详细过程告知。。

第四;希望楼下的理性讨论。不要谩骂。(骂违法人员除外)
发表于 2010-10-17 09:12:04 | 显示全部楼层
去年有人投诉过...看来还是没有得到有效的改变!
发表于 2010-10-17 09:12:24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abc123 于 2010-10-17 09:44 编辑

别指望县领导做事。上面不烂。下面杂会烂呢??要靠自己。。最好的办法是:拿出证据(录音)。召集受害人打行政诉讼。。告公积金行政不作为。。

另外致和平领导、网监们:败坏和平投资招商环境的只有你们这些当官的。。而不是网上的坏话。。

一、和平的吃皇粮的老是抱怨待遇低。跟其他县没得比。为什么没得比。还不是因为和平穷。财政收入没钱。和平财政没钱的根本原因在于:和平没税源。。没工厂、没比其他县好的投资招商环境。。和平县部分行政单位严重的行政办事作风拖累了。这些自私的衙门害了全县的吃皇粮的。服务意识颠倒过来了、、完全就是外商为他们。他们为外商。。


二:税收来源于生产消费。举楼主的公积金案例说事:县财政不能从公积金取得半点好处(最多也就是利息,注意,这利息是不能纳入县财政分红的)。要从公积金取得好处。就要取出来消费买房子。因为房地产部分税收收入、土地收入是县税收所得。。除了这些。还可以带动房产装修、家具、电器方面的就业、销售。。这些都可以带动县财政收入增长。。县财政增长了。公务员的待遇才会增长!!
发表于 2010-10-17 10:46:11 | 显示全部楼层
别指望县领导做事。上面不烂。下面杂会烂呢??要靠自己。。最好的办法是:拿出证据(录音)。召集受害人打 ...
abc123 发表于 2010-10-17 09:12


老A你别瞎扯蛋了、你应该去反省反省自己的思想、别乱指骂县政府、多学习国家法规。
   


 河源市住房公积金支取办法

  河公委[2004]3号

  关于印发《河源市住房公积金支取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房改办、市直各单位、中央和省驻河源单位:

  现将《河源市住房公积金支取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二00四年四月十五日

  河源市住房公积金支取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确保住房公积金的专用性,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河源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干部职工。

  第三条 住房公积金提取范围。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装修住房的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

  (二)离、退休;

  (三)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四)下岗职工男满45周岁,女满40周岁,或封存时间达二年以上;

  (五)户口迁出本市或者出境定居;

  (六)偿还购房贷款本息;

  (七)房租超过家庭工资收入的30%;

  (八)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有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

  第四条 提取住房公积金须提交的证明材料。

  (一)支取人身份证;受委托为他人支取的,提供委托证明,委托人身份证,被委托人身份证。

  (二)提供住房公积金专用存折。

  (三)下列情况,还应提交相应的材料:

  1、购买自住住房的,提供经房管局登记备案好的购房合同,已交购房款收据;

  2、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购、建住房的在一年内提出申请);

  3、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房地产权证》及房地产质量监督机构办理的质量监督手续证明等(大修工程是指:凡牵动或拆换部分主体构件,但不需全部拆除的工程为大修工程,大修住房的在大修进行中提出申请);

  4、离、退休的,提供离、退休证;

  5、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完全丧失劳动力的还应提供医院证明或劳动能力丧失证明;

  6、户口迁出本市或者出境定居的,提供迁出证明、出境证件;

  7、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提供购房贷款合同、借据及当前仍欠款证明,贷款期间间隔一年以上可提取一次,提取额不超过还本付息额;

  8、房租超过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提供工资收入证明,租赁合同,租房期间间隔一年以上可提取一次,提取额不超过房租额;

  9、提取死亡职工的存储余额的,提供死亡证明、身份关系证明、合法继承或遗赠证明等。

  上述证件和证明材料均应查验原件并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复印件。

  第五条 提取住房公积金程序。

  (一)职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交书面申请;

  (二)填写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表(到经办银行领取);

  (三)单位核实并提出意见;

  (四)带第四条所要求的相关材料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

  (五)通知申请人(3天内作出答复);

  (六)持审批材料到受委托银行办理支取或划转手续(注销住房公积金帐户的,住房公积金存折交回承办银行注销)。

  第六条 住房公积金提取方式。

  (一)调离本市的采用划转调入单位或提取现金,本市工作调动,直接到银行办理转移手续;

  (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直接将支取额转入贷款银行还款帐户;

  (三)购买住房的,将支取额转入供房方提供的帐户;

  (四)除上述规定外的其它提取可直接提取现金。

  第七条 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不符合第三条第三、四款规定的,职工住房公积金按规定给予封存,待达到支取条件时再办理支取手续,原单位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职工住房公积金可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托管,待达到支取条件时直接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支取手续。

  第八条 本办法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发表于 2010-10-17 10:52:41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 dadadejiba


    目前公积金查询的办法是:
  1、持本人身份证及公积金卡到公积金管理中心大厅查询;
  2、拨打公积金管理中心电话咨询。
  3、可以到本人办理公积金缴费的银行查询。

河源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地址:河源市新市区长安中路金安小区340号
业务电话:0762-3884168
业务窗口:0762-3882029
发表于 2010-10-17 10:54:30 | 显示全部楼层
河源市市直单位住房货币补贴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和省住房货币补贴政策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保障职工基本居住需求的前提下,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分配原则,按职工不同职级,确定住房货币补贴的标准。
    第三条  按规定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市直单位实行住房货币补贴制度。单位不得再购、建住房分配给职工。
    第四条  未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或间断缴纳住房公积金或达不到规定缴存比例的单位,又未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且未向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提出缓缴或少缴申请的单位,不能向职工发放住房补贴。
    第五条  单位职工的住房补贴资金随工资供给渠道筹集和发放。
    第六条  补贴范围:市直党政机关、全额和差额拨款事业单位符合住房货币补贴条件的在职在岗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其他有条件的单位参照执行。
    第七条 补贴条件:实行住房货币补贴单位的职工,夫妇双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住房货币补贴:
    (一)未按房改政策购买公有住房。包括:
        1、未按房改政策以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公产住宅;
        2、未以单位名义或单位资金(包括集资)组织购建住宅,并办理了个人产权证的;
        3、职工(含婚前)未享受单位提供优惠购买住宅并办理了个人产权证的;
        4、未按河房改字[1998]01号文件规定由个人全额出资购买并办理了个人产权证的联壁式单门独户住宅的。
    (二)未参加单位集资建房。集资建房是指由单位组织、扶持、资助建造职工住房,并以个人名义领取房屋产权证的。
    (三)未领取过政府认定的住房补贴。包括:
        1、领取了建房安家费的;
        2、职工(含婚前)购建住房时单位给予补助、资助的(不论金额多少);
        3、职工(含婚前)以优惠的价格购买单位住房;
        4、按河府[1999]82号文规定领取的住房补贴的;
        5、其它方式对职工个人产权住房给予补贴的(含装修、维修费等,不论金额多少)。
    第八条  夫妻双方符合条件的,双方均可分别按各自职级标准领取住房补贴。如夫妻双方一方在婚前按河府[1999]82号文规定领取的住房补贴或夫妻双方均在婚前以个人领取政府认定的住房补贴的,双方均不能再领取住房补贴。如夫妻一方在婚前或婚后以个人身份领取过政府认定的住房补贴的(不论金额多少)其不能再领取住房补贴,另一方可以领取住房补贴。
    (一)领取住房补贴的单身职工结婚后,如对方按河府[1999]82号文规定领取过住房补贴的,则从结婚次月起停止计发住房补贴,并将已计发的月数、金额等情况记入其本人人事档案。
    (二)已享受过房改优惠政策的再婚人员不能再申请住房补贴,如再婚的配偶未享受过房改优惠政策且符合住房补贴条件的,可以申请住房补贴。
    第九条  夫妇双方其中一方以家庭住房面积标准领取过政府认定的住房补贴的,夫妇双方均不能再申请住房货币补贴。一方以家庭住房面积标准的一半领取过住房补贴的,则另一方可申请住房货币补贴。
    第十条  2000年1月1日以后从部队转业并领取了住房补贴的军转干部不能再申请住房补贴,其配偶符合住房补贴条件的,可以申请住房补贴。
    第十一条  职工职级分为:厅级、处级、科级、科员(含科员,下同)以下职工。具有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且被使用单位聘任并享受技术职务工资的专业技术人员,享受同级干部职务的住房货币补贴。被聘任并享受高级职称职务工资的享受处级住房货币补贴标准,被聘任并享受中级职称职务工资的享受科级住房货币补贴标准。
    第十二条  职工个人住房货币补贴总额,按市区普通商品住房平均单价与职工负担额之差,乘以职工本人住房标准面积的一半计算。其中在岗职工负担额为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市直职工平均工资的4倍除以60平方米。
    第十三条  职工住房建筑面积标准为:厅级130平方米、处级100平方米、科级85平方米、科员(含科员,下同)以下职工75平方米。
    第十四条 住房货币补贴年限为15年,从发放住房补贴当月起至满15年止,共180个月。
    第十五条  住房货币补贴月标准为:厅级干部每月313元、处级干部每月241元、科级干部每月205元、科员以下职工每月181元。
    第十六条  住房货币补贴标准可根据物价变动和经济发展情况作相应调整,具体的调整时间和幅度,由市房改办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十七条  住房货币补贴采用按月发放的形式。
    第十八条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单位应从其参加工作的次月起按《方案》给其发放住房货币补贴。
    第十九条 夫妇双方按各自住房货币补贴标准分别由所在单位计发。职工在领取住房货币补贴期间,职级发生变化的,从变动次月起,按新任职级标准发放住房货币补贴。
    第二十条  领取住房货币补贴的职工离退休时,未领足15年住房补贴的,可按其离退休时的职级标准、工作年限
(工龄满15年的,按15年扣除已领年限,未满15年的,按实际工龄扣除已领年限),一次性领取剩余年限的住房货币补贴。
    第二十一条 领取住房补贴期间去世的,从去世的次月起停发住房补贴,工龄达到15年以上的,扣除已领取年限的住房补贴后,可由其法人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一次性领取剩余年限的住房补贴本息,工龄未达到15年的,按实际工龄扣除已领年限住房补贴后可一次性领取剩余年限的住房补贴。
    第二十二条  在《方案》实施前已离退休的,符合住房货币补贴条件的一次性领取住房货币补贴总额。
    第二十三条 住房补贴资金来源:
    (一)财政预算安排资金;
    (二)单位自筹用于住房建设的资金;
    (三)从出售公有住房回收的资金中提取80%;
    (四)出租公有住房的租金收入(扣除维修支出部分);
    (五)单位经财政部门核准开支的预算外资金;
    (六)企业的自有资金和公益金,不足部分可在成本中列支;
    (七)事业单位年度预算资金。
    第二十四条 符合住房货币补贴条件的职工必须由其本人向所在工作单位提出申请,并填写《河源市住房货币补贴申请审批表》。
    第二十五条 执行方案的单位应对申领人的申请按照住房货币补贴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确认资格并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在《住房补贴申请审批表》上加具意见后,连同相关表格及公示结果送主管部门复核后,报市房改办审批。
    第二十六条  异地调入市直单位工作的职工,须提供1986年以后所有原工作单位(原工作单位合并的,由合并单位,撤消的由主管部门)及原工作单位所在地房改部门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材料。
    第二十七条 职工职级变化的由职工所在单位在变化当月填写变更表,经单位审核后连同相关材料报市房改办审批。
    第二十八条  补贴单位和市房改办应建立职工住房货币补贴档案。
    第二十九条  住房货币补贴供给单位应按市房改办核准的住房货币补贴额于每月发放工资之日起10日内足额划入职工个人住房货币补贴帐户内。
    第三十条 住房货币补贴资金由发放单位存入职工个人住房货币补贴帐户,由市房改办统一管理。定向用于职工住房消费,不以现金方式直接发放给职工个人。
    第三十一条  银行向领取住房补贴的个人发放《住房补贴专用存折》,持折人凭折在住房补贴承办银行查询补贴余额和办理支取手续。
    第三十二条  职工领取住房补贴期间,在市直单位内调动的,原工作单位应从办结本人调离手续次月起停止发放住房货币补贴,并将已计发情况记入本人人事档案,同时抄送市房改办,属财政供给的,还应报财政部门(下同)。新单位根据已计发情况和房改部门意见,续发住房补贴;如调动到未实行住房补贴制度单位时,已领取的住房补贴作封存处理,待符合条件时可以支取。
    第三十三条  职工领取住房补贴期间调离本市(含经批准出国出境定居)的,原工作单位应从办结本人调离手续次月起停止发放住房货币补贴,并将计发情况记入本人人事档案,同时抄送市房改办。已计发的个人住房货币补贴帐户内的余额,本人可凭调动手续一次性提取。
     第三十四条  单位合并、撤销、解散或变更供给渠道后,应自发生上述情况起30天内,由原单位到市房改办办理变更、转移、封存或注销登记手续。
    第三十五条  在领取住房补贴期间,职工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或辞去公职、离职(含自动离职)、被辞退、除名、开除、办理停薪留职等原因离开工作单位的职工,补贴单位应在办理手续次月起,停发住房补贴。原单位应将已计发情况记入其本人人事档案,并报市房改办。在未重新参加工作期间,其住房货币补贴资金作封存处理,待其符合条件时提取或办理转移手续。如其重新参加工作,新工作单位可根据原计发情况,继续向其计发住房补贴。
    第三十六条 领取住房补贴的职工有下列情况的,可申请支取使用个人住房货币补贴帐户内的住房补贴余额:
    (一)购买、自建、翻建、维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
    (二)户口迁移出本市或者出境定居的;
    (三)经批准离职或离退休的;
    (四)偿还购建住房贷款本息的。
    第三十七条  住房货币补贴资金属于住房专用资金,职工提取补贴资金时,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单位对职工所提供的材料进行完整、准确、真实性进行审核后,报市房改办审批办理提取手续。
    第三十八条  市房改办应建立职工住房货币补贴明细帐,记载职工住房货币补贴发放、提取等情况,并接受
职工查询。每年结息后向单位职工公布一次住房补贴对帐单,进行单位帐目和职工个人帐目的核对。
    第三十九条  执行《方案》的单位必须对申请人享受住房补贴的资格进行严格审查;职工个人在申领住房补贴时,必须如实按《方案》申报资料。对弄虚作假,骗领住房货币补贴的,除追回已发放的住房货币补贴资金外,由
监察部门按有关规定严肃惩处相关责任人。
    第四十条 住房差额货币补贴仍按河府[1999]82号文件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一条 本细则由市房改办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细则自2008年10月1日起执行
发表于 2010-10-17 10:58:26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 dadadejib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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