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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溪梅辅交通事故交通管理部门应不应负部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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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21 16:37:0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7月7号粮溪梅辅交通事故伤亡事主家属如追究公路管理部门负交通事故部分责任,大家什么看待这个问题。
本人听说这起事故是因为交通事故现场是一拖了较长时间的施工路段,施工单位听说是没有施工资质及不按施工进度安排施工,施工现场也没有设置警示牌等安全设施等因素从而引起了这起交能事故的因素之一。
 楼主| 发表于 2010-7-21 16:38:10 | 显示全部楼层
建议大家就此事件多发表自已的看法。
发表于 2010-7-21 16:46:25 | 显示全部楼层
在和平官多民少都是它们说了算。难。。。。。。
 楼主| 发表于 2010-7-21 17:31:09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在是依法办事时代了。只要事主要找到可以依法的条例,我想维权也不是非常艰难的事。
发表于 2010-7-21 18:00:35 | 显示全部楼层
在和平,想维权是非常艰难的事.
发表于 2010-7-21 18:02:43 | 显示全部楼层
天下乌鸦一样黑的
 楼主| 发表于 2010-7-21 18:15:21 | 显示全部楼层
在和平,想维权是非常艰难的事.
金水牛 发表于 2010-7-21 18:00


为者会成,只要你走出维权一步,就会有成功的希望。
 楼主| 发表于 2010-7-21 18:16:09 | 显示全部楼层
天下乌鸦一样黑的
和平人龙少 发表于 2010-7-21 18:02

古时都会有包公,现实中现代的包公亦会有的。
发表于 2010-7-21 18:30:36 | 显示全部楼层
建议受害者家属把相关单位追加为第二第三被告
 楼主| 发表于 2010-7-21 18:35:35 | 显示全部楼层
建议受害者家属把相关单位追加为第二第三被告
yangmiao 发表于 2010-7-21 18:30


听闻正在正行中。和平人的法制意识正在慢慢的走向成熟了。以前要是人在马路上出事,只能怪自已没有看清路面,现在不同了,该追究谁的责任就追究谁的责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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