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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 和平县县长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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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13 12:29: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信件主题: 望处理
受信单位: 和平县县长信箱 来 信 人: shu1980 来信时间: 2010-03-15 01:02:57
信件类别: 申诉 信件分类: 其它 流程办理: 办结
承办单位:   徐学章常委、政法委书记、公安局长  回复时间: 2010-03-15 17:53:03 最新处理时间: 2010-04-04 09:58:57
附件(0):  
保护视力色:         


尊敬的王县长:

     你好:我们来自和平县城的老百姓,也是受害者。得不到法律的公正。以下我说起:

 在2009年国庆期间,我本人男:谢海军:阳明镇人,男:王志强:阳明镇人,在君豪酒店门口,受到了一群黑社会性质的人故意伤害,谢海军和王志强被砍伤,导致我身中八刀,断手经,骨折,药费一万六,王志强导致身中数刀,而且腰椎断裂,当时下佛山骨科进行手术治疗,六万,当时即时向城镇派出所立案,经过两个月,那些凶手被城镇派出所抓到人,是和平县阳明镇均坑曹屋人,曹红卫,曹福,曹略等人,经过派出所安排下在12月初进行了一番协商,对方答应一个星期赔医药费,9.6万元。可是事情没处理好,派出所把人给放了,医药费也没赔,到了派出所过问此事怎么处理,问一个人推一个人,说什么事情进行中,一拖再拖,拖了四个多月,现在是法制社会,派出所,处理事情怎么可以这样的,还有法律可以说吗。真是太离谱了,还说什么公正执法,打击犯罪,就这样看来,简直不当一回事,能这样吗。一个字:(冤)老百姓得不到法律公正!

      希望父母官能督促有关部门给我们一个好好的处理方法!

                           谢谢!

                                                  2010年3月15日


王再华 [和平县政府] 回复 2010-03-15 17:53:03



你好:

        来信请学章常委阅处。谢谢!再华



徐学章 [徐学章常委、政法委书记、公安局长] 回复 2010-03-17 20:26:30



shu1980:
你好!收到你的来信后,引起县机关领导及公安机关领导的高度重视,对此,我已专门作出批示,要求城镇派出所依法依规处理此案,切实保护受害者的正当权益,并对参与此案件的为首分子予以严厉打击,坚决打击黑恶势力的嚣张气焰,绝不让此股歪风得到蔓延助长。目前,城镇派出所正严格按照批示要求,认真做好此案的后续处理工作,请相信公安机关一定会公正处理此案,给你一个满意的答复。目前,我局对此案件的后续跟进工作正在进行中。



徐学章 [徐学章常委、政法委书记、公安局长] 回复 2010-04-04 09:58:57


Shu1980:
   你好!你于3月15日写给王再华县长标题为《望处理》的来信收悉,此信转至我处后,引起公安机关的高度重视及关注,我责成县局监察室、纪委及城镇派出所做好案件的处理工作,现将你反映的相关情况回复如下:
   据查,2009年9月24日凌晨0时许,黄志强、谢海军等人在县城君豪酒店门口宵夜档时,遭人持刀砍伤。案件发生后,公安机关高度重视,巡警第一时间到了现场,尔后城镇派出所民警也到了现场,由于犯罪嫌疑人作案后已逃离现场,故案发当晚没将作案人员抓获。由于此案社会影响大,城镇派出所成立专案组(简称“9.24”案)开展侦查工作。2010年1月13日,公安机关将其中一名作案疑犯曹福抓获,通过审讯,曹福交待了参与“9.24”案件的基本情况,并交待了此前参与抢劫的其它犯罪事实。于是公安机关对曹福执行刑事拘留。参与此案的其余人员慑于法律威严,纷纷在家属的陪同下到公安机关自首。因该案属普通故意伤害案,受害人家属到城镇派出所提出进行协商调解处理的意见及建议。城镇派出所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就双方提出的协商调解处理案件提出要求。事发后,双方就赔偿事宜及医药费进行协商,并同意在一周内将赔偿款项交调解单位---城镇派出所。然而,作案人一方并没有按照协议的要求将款项交城镇派出所,故导致案件调解不成。
  在此情况下,公安机关决定对作案人员进行传唤,然而,上述人员参与调解后均已外逃,目前,公安机关正抓紧对涉案人员的追逃工作。对此案的处理,我对城镇派出所提出如下要求:一、依法依规处理好此案,对触犯法律的涉案人员不论涉及到谁,坚决追究责任;二、加强对案件的追逃工作,对涉案人员尽快追回,为受害人挽回损失;三、也欢迎你提供在逃人员的线索及信息,帮助公安机关尽快破案。在此,请相信公安机关会依法依规处理好此案,切实保护当事人权益。
       此复                 
徐学章
2010年3月25日
 楼主| 发表于 2010-4-13 12:36:36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mitong 于 2010-4-13 12:38 编辑

参与此案的其余人员慑于法律威严,纷纷在家属的陪同下到公安机关自首。因该案属普通故意伤害案,受害人家属到城镇派出所提出进行协商调解处理的意见及建议。

什么叫“涉案人员慑于法律威严,纷纷在家属的陪同下到公安机关自首”敢当街砍人的人会自首?这里面会不会基于某些人的某些东东出现的“言词颠倒”的嫌疑?
既然自首为何又不愿意赔偿人家的医药费?又要逃避?分明是立了案让当事人自己去难受,说白了有点维护某些人。让受害者叫天不应叫地不灵啊。

什么叫“该案属普通故意伤害案”,没砍死就叫一般伤害案?那分明就是故决伤害罪了,还普通伤害案?如果局长大人或当权人物的亲属给人砍成几块或“卑脚”还会是普通伤害案吗?


我真怀疑政府处理事情,没有伤害到当权或自己的核心利益与人身安全,都可以定性为一般事情处理,否则人民真的不是太敢把自己的法律权利交给国家与政府,严重怀疑执法者的公正性与客观性。
发表于 2010-4-13 12:42:19 | 显示全部楼层
[引]三、也欢迎你提供在逃人员的线索及信息,帮助公安机关尽快破案。在此,请相信公安机关会依法依规处理好此案,切实保护当事人权益。

有点牵强,被害人成了要做警察的份内事,而警察却在被害人没有得到赔偿时放人了,还有就是这明明是刑事犯罪,作案时的手段和行为都很明确,怎么会放人呢
发表于 2010-4-13 12:47:46 | 显示全部楼层
迷洞的这种转载,会跨省吗

这种情况搞不好就会不个“胡文海”的。
发表于 2010-4-13 13:09:39 | 显示全部楼层
呵呵!!自首了还要逃???问题在哪???
发表于 2010-4-13 13:51:57 | 显示全部楼层
呵呵!!自首了还要逃???问题在哪???
狮子王 发表于 2010-4-13 13:09
   我老喜欢看你的回复了!老有才了!
发表于 2010-4-13 13:57:44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老喜欢看你的回复了!老有才了!
_千年 发表于 2010-4-13 13:51

老了当然有才啦??
发表于 2010-4-13 13:59:07 | 显示全部楼层
老了当然有才啦??
狮子王 发表于 2010-4-13 13:57
_是呀..老了..唉___________
发表于 2010-4-13 14:07:32 | 显示全部楼层
_是呀..老了..唉___________
_千年 发表于 2010-4-13 13:59

谢谢
发表于 2010-4-13 14:08:46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
狮子王 发表于 2010-4-13 14:07
我说我自己老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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