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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10 18:28: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各位,大家去申请我县首批经适房和廉租房了吗?
 楼主| 发表于 2010-3-10 18:31:36 | 显示全部楼层
和平县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我县保障性住房工作,切实解决我县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建立健全多层次的住房保障体系及住房保障制度,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粤府[2008]3号)和省建设厅等五部门《转发建设部等五部门<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建房字[2004]64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廉租住房是指政府和单位在住房领域实施社会保障职能,向持有居民常住户口的城镇特困户提供的租金相对低廉的普通住房。
第三条  城镇特困户是指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县政府公布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即已被县民政局列入县低保对象),家庭人均居住面积低于10平方米(含私房和承租房)的具有城镇居民常住户口的住户(已享受过房改购房或领取过住房货币补贴的家庭不在此范围内)。
第四条  城镇特困户的住房保障方式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实物配租为辅。
    第五条  和平县解决住房困难办公室(以下简称县解困办)负责城镇廉租住房的具体管理工作,县民政局负责审核最低收入家庭的经济情况。
     第六条  承租廉租住房和领取租赁住房补贴的条件。
(一)夫妻双方必须有一方的户籍为我县非农业常住户口。
(二)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县政府公布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并取得民政部门核发的《广东省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现人均居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0平方米。
(三)未享受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购买房改房(含单位集资建房)。
(四)在规定的时间向县解决住房困难办公室(简称解困办)提出书面申请。
同时符合以上4个条件的家庭方可申请承租城镇廉租住房或申请领取城镇租赁住房补贴。租赁住房补贴资金由县解困办按规定标准负责发放。发放情况接受财政、广大群众及社会的监督。
第七条  廉租住房建设标准和租赁住房补贴标准。
(一)廉租住房建设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
(二)廉租住房租金主要由维修费和管理费2项构成,2010年廉租住房租金为每月每平方米2元。
(三)租赁住房补贴标准:
1、补贴面积:单身家庭25平方米,2—3人家庭45平方米,4人以上家庭60平方米。
2、补贴价格:每月每平方米2元。
廉租住房租金及租赁住房补贴标准由政府定期公布。
第八条  租赁住房补贴资金的来源及筹措渠道。
租赁住房补贴资金实行以财政预算安排为主,其他渠道筹措为辅。来源及筹措渠道主要有:
(一)财政预算安排资金;
(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按规定提取的城镇廉租住房补充资金;
(三)争取上级补助资金;
(四)发动社会捐赠资金;
(五)其他渠道筹措资金。
廉租住房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项用于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廉租住房购建、维修和物业管理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九条  廉租住房的来源。
(一)政府出资建设租赁的住房;
(二)政府出资收购的住房;
(三)政府收购的单位腾退公有住房;
(四)接受社会捐赠的住房。
第十条  申请承租廉租住房和租赁住房补贴的报名程序及分配办法。
(一)凡符合条件的登记对象,可持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居委会或单位证明及民政部门核发的《广东省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等有效证件到县解困办通告的地点,以书面形式提出登记申请;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给《和平县住房特困户承租廉住住房申请表》或《和平县住房特困户租赁住房补贴申请表》。
(二)由县解困办审核并初步确定符合申请条件人员名单。
(三)县解困办将符合申请条件人员名单公示7天后,根据公示情况,将无异议者确定正式申请人。
(四)按确定的正式申请人名单,先通过抽签确定廉租住房承租人,再通过抽签确定租住房位置、房号并发给《确定租赁廉租住房通知书》。
按确定的正式申请人名单,通过抽签确定租赁住房补贴受用人并发给《确定发放租赁住房补贴通知书》。
(五)经抽签确定的廉租住房承租人,凭《确定租赁廉租住房通知书》及身份证(另带复印件一份),在2个工作日内到县解困办办理租赁合同手续,同时缴交住房保证金(保证金按该户月房租额的三倍计);逾期未办租赁合同手续的,类推给同批名额外的正式申请人。
经抽签确定的租赁住房补贴受用人,凭《确定发放租赁住房补贴通知书》及身份证(另带复印件一份),在2个工作日内到县解困办办理租赁住房补贴领取手续;逾期未办理手续的,类推给同批名额外的正式申请人。
(六)城镇特困户家庭中无法定抚养义务人,或者虽有法定抚养义务人,但抚养人无抚养能力、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重点优抚对象;符合国务院颁布的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的残疾人等特殊困难家庭,可申请优先安排租住廉租住房或领取租赁住房补贴。
第十一条  其它廉租住房政策规定
(一)实行动态管理和年检制度,每年的第一季度为年检时间,廉租住房承租户,凡收入或居住条件超过当年最低生活保障线的,应如实申报,并在3个月内腾退出已承租的廉租住房。不如实申报的,由县解困办责令其退房。违反规定转租的,由县解困办收回其所承租廉租住房,并补交商品房租金与廉租住房租金的差额。租赁住房补贴受用户,凡收入或居住条件超过当年最低生活保障线的,应如实申报。县解困办应停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
(二)租住房按月缴交房屋租金,最迟须在当月底前交清;逾期未缴,则由县解困办按规定收取违约金。
(三)租住户不得擅自装修、拆改房屋、加装其它房屋附属构件、改变房屋用途。如住房确需加装其它房屋附属构件,应报县解困办批准,工料费概由租用户负责;租用户不租用或取消租住资格退房时,经县解困办核定不得拆除的加装附属构件无偿归县解困办所有,经核定可拆除的加装附属构件,租住房在拆除时应恢复原状,修复好破、损部位,否则,县解决住房困难办公室有权不予拆除,并无偿收归加装的附属构件,因此造成的损失概由原租户负责。
(四)属于补漏、疏沟或疏通管道、粉饰墙壁、修补部分门窗、炉灶、水电等小修由租用户负责维修;其它属保养中、大修的由县解困办负责维修。
(五)租住房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县解困办有权终止租赁合同,取消租住房资格和解除租赁关系,收回租住户承租的房屋。
1、擅自将房屋转租、转让、转借他人居住或私下调换的;
2、租金拖欠六个月,经催收仍不交纳的;
3、违法使用的;
 楼主| 发表于 2010-3-10 18:32:08 | 显示全部楼层
4、已迁往外地或在本地自建、购买或单位安排另有房屋的;
5、已脱贫,收入已超过人均最低生活保障线的;
6、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
(六)租期届满或未满,租住户需续租或不租住时,租住户应提前三个月到县解困办申报,并办妥如下手续:
1、需续住者,续办租赁合同手续;
2、不租住者,缴清房租、水电费等;告知解困办验房,取消租赁合同,移交房屋,并持缴清房租、水电费票据,办理退领住房保证金。
(七)租用户违反租赁合同或有关管理规定,县解困办在终止租赁关系时有权拒退住房保证金,并可要求租住户赔偿所造成的损失。
(八)本实施办法最终解释权归和平县解决住房困难办公室。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凡过去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楼主| 发表于 2010-3-10 18:33:26 | 显示全部楼层
和平县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和建设,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粤府[2008]3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住房。
本办法所称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县城所在地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县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第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制度是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政策体系的组成部分,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要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相衔接。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供应、使用及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住房状况和收入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政策目标、建设标准、供应范围和供应对象等,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   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经济适用住房工作的指导和实施监督。县解决住房困难办公室(以下简称解困办)负责县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等工作。
县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价格)、监察、财政、国土资源、税务及金融管理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经济适用住房有关工作。
第六条   县人民政府应当在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中,明确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项目布局和用地安排等内容,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二章   优惠和支持政策

第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应纳入当地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确保优先供应。
第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免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城镇房屋拆迁管理费、工程定额测定费、白蚁防治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城镇基础设施配套费、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环境咨询费等政府性基金,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负担。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可以以在建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和政策性住房贷款。
第九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除符合《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外,还应当出具县人民政府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准予购房的核准通知。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不得上浮。
住房公积金缴存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可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和优先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
第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供应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各项税费优惠政策。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配套建设,充分考虑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对交通等基础设施条件的要求。
第十二条   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群众生活水平。住房状况、家庭结构和人口等因素,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单套建筑面积和各种套型的比例,并进行严格管理。
第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资金主要通过以下四个方面筹集:
(一)        政策性住房贷款;
(二)        商业银行贷款;
(三)        收取预售款;
(四)        其他合法筹集的资金。
第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划设计和建设要按照发展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的要求,执行《住宅建筑规范》等国家有关住房建设的强制性标准,采取竟标方式优选规划设计方案,做到在较小的套型内实现基本的使用功能。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适用、安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第十五条   解困办对其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向买受人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并承担保修责任,确保工程质量和使用安全。有关住房质量和性能等方面的要求,应在建设合同中予以明确。
经济适用住房的施工和监理,应当采取招标方式,选择具有资质和良好社会责任的建筑企业和监理公司实施。
第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可采取招标方式选择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前期物业服务,也可以在居委会等机构的指导下,由居民自我管理,提供符合居住区居民基本生活需要的物业服务。

第四章   价格管理

第十七条   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应当以保本微利为原则。其销售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由有定价权的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依据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在综合考虑建设、管理成本的基础上确定。
第十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应当实行明码标价,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基准价格,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确定后应当向社会公布。价格主管部门应依法进行监督。
第十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收费卡制度,各有关部门收取费用时,必须填写价格主管部门核发的交费登记卡。任何单位不得以押金、保证金等名义、变相向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收取费用。
第二十条   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成本监审,全面掌握经济适用住房成本及利润变动情况,确保经济适用住房做到质价相符。

第五章   准入和退出管理

第二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建立严格的准入和退出机制。经济适用住房由县人民政府按限定的价格,统一组织向符合购房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出售。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实行申请、审核、公示和轮候制度。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核、公示和轮候的具体办法,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二条   城镇低收入家庭申请购买经济济适用住房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当地城镇常住户口3年以上;
(二)家庭收入符合县人民政府划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
(三)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
(四)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它条件。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商品住房价格、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结构等因素确定,实行动态管理,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购买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申请人在销售项目申请购物期限内向解困办提交下列材料:
1.《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
2.户口簿、身份证;
3.住房情况证明;
4.年收入证明;
5.婚姻状况证明;
6.所在单位或居委会证明材料。
(二)受理。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当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凭证,按规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凭证。
(三)审查。解困办应当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协同做好年收入和住房情况的审查工作。
(四)公示。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应当公示其基本情况,公示期为15个工作日。
(五)办理手续。经公示无异议的,按销售项目给申请人办理相关手续;有异议的,应当进行核实,确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办理相关手续,并出具书面通知。
第二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预(销)售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销售公告。解困办将全部房源进行预(销)售公告,公告内容包括房源位置、数量、基准价格、开发建设单位、销售方式、售房时间等。
(二)入围排序。县解困办根据房源数量与申请数量的一定比例和申请人住房困难程度确定对象时间先后排序确定入围名单并予公示,公示期为15个工作日。
(三)公开选房。选房顺序应当以公开摇号方式确定。排序及公开摇号应当在监察部门、公证部门及入围市民代表监督下进行。
第二十五条   经审核公示通过的家庭,由县解困办发放准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核准通知,注明可以购买的面积标准。然后按照收入水平、住房困难程度和申请顺序等因素进行轮候。
第二十六条   符合条件的家庭,可以持核准通知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第二十七条   居民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权属登记、房屋、土地登记部门在办理权属登记时,应当分别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土地性质。
第二十八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政府不予回购的,比照住满5年办理。
第二十九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具体交纳比例由县人民政府确定,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标准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如经济适用住房用地不属行政划拨,而是以商品价购入,可补交政府减免的税费后取得完全产权,其交易形式经解困办确认后,比照普通商品房交易办法办理。上述规定应在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合同中予以载明,并明确相关违约责任。
第三十条   已参加福利分房的家庭在退回所分房屋前不得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第三十一条   个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完全产权以前不得用于出租经营。
第三十二条   县人民政府应当在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中,明确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项目布局和用地安排等内容,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及时向社会公布。
发表于 2010-3-10 18:35:43 | 显示全部楼层
刚看见,刚晓得。
发表于 2010-3-10 19:10:24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这些人想申请我看难,起码的脱层皮
发表于 2010-3-10 19:30:16 | 显示全部楼层
经《第一场》报道后,现在开始查此事了
结果还要过段时间才能出来
发表于 2010-3-10 21:07:18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这些人想申请我看难,起码的脱层皮
发表于 2010-3-10 21:49:28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
与我们农民擦肩而过...
发表于 2010-3-11 08:10:34 | 显示全部楼层
农民能申请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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