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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广东高考加分政策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届高中毕业考生,在本、专科层次录取时,可在考生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 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①评选获得省级优秀学生称号者;
②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省赛区一等奖或全国决赛一、二、三等奖者;
③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含全国青少年生物和环境科学实践活动)或“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或全国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一、二等奖者;
④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在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或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中获奖者;
⑤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重大国际体育比赛或全国性体育比赛取得前六名(须出具参加比赛的原始成绩);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国家二级运动员(含)以上称号并经省招生委员会在报考当年组织测试、认定的考生。
(2)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可在本科或专科层次录取时,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15分投档给高等学校择优录取。
(3)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可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可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
(4)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专科层次录取时,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供高等院校择优录取。
①省委、省政府确定重点扶持的贫困县的考生;
②烈士子女。
(5)在专科层次录取时,获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的见义勇为者或其子女,因公牺牲和立一等功以上人民警察、军人(含退伍军人)的子女可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给高等学校照顾录取;获市、县荣誉称号的见义勇为者或其子女,立二等功的人民警察、军人(含退伍军人)子女可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给高等学校照顾录取。
(6)在同等条件下,符合下列条件的考生可优先录取。
①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残疾军人、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级到四级残疾军子女;
②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子女;
③残疾人民警察、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
④散居在汉族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在与汉族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7)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符合省招生委员会、省民委《关于做好2007年普通高校招收广东省少数民族聚居区少数民族考生工作的通知》(粤民宗发[2007]41号)有关规定的,可提供档案由高等学校审查录取。少数民族本、专科预科班录取分数线不得低于各有关高等学校在我省本、专科录取分数下80分、60分。民族班录取分数线(本科)不得低于有关高等学校在我省本科录取分数线下40分。少数民族地区汉族考生在部(省)、市属大专科录取时,可在省划定的录取最低控制分数降低20分投档给高等学校照顾录取;
(8)体育尖子考生,可按照具体的政策规定提供档案给高等学校择优录取。体育尖子加分政策按广东省招生委员会《关于做好2007年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招收体育尖子工作的通知》(粤招[2007]2号文)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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