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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灌水] (转载)大家来瞻仰一下我们“神圣”的法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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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8 10:54: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今天下午,发现通过互联网可以向中纪委进行举报,遂就一则冤案,写一举报材料,投于中纪委.此举报对于调研我国交通事故处理的现实立法情况\司法情况,具有典型价值,深望引起各界关注。
  
  举报 ————对于交通事故处理的立法问题有典型价值
  
  2005.2.4日晨,温州发生特大交通事故,莆田陈中良(驾桑塔纳)一家四口全部死于车上。同车刘某亦死亡,陈弟重伤致残。此起事故依法应报至省公安厅,同时报至国家公安部。这样大的交通事故,事故处理却黑幕重重。个中原因,是陈中良一家人全部死亡,陈母文盲、贫穷,属极弱势的一方。责任认定的结果是,陈中良本没有一点责任,却被划为全责,对方全责,却被划为无责任。而且,对方是在春运期间,无照经营客运.
  
  
  
  现场实证分析要点如下:
  
  1、"事故接触点"在道路中心虚线上(见现场图)。这说明陈中良没超过中心虚线。但温交警诱导对方司机于事发35天后改口供,说陈在逆向行驶。温警不凭接触点认定车辆所处位置的事实,竟依这一口供,认定陈在逆向行驶,故承担全责。
  
  2、对方车辆左侧车轮制动痕迹长13米多,由右道中心,刺入左道中心(陈所在的车道中心),右侧车轮却没有制动痕迹(见现场图)。显然,事故系对方车辆右侧制动失灵造成。这是画在路面上的事实,后被画在现场图上。
  
  3、事故发生后,对两车做了司法技术鉴定。陈桑塔纳车无异常(左侧被撞击,损坏严重)。对方车辆:"右侧制动衬片破损开裂,使用中存在安全隐患"(见司法鉴定),此鉴定结论与路面痕迹勘测一致。
  
  4、对方司机为掩盖因右侧制动失灵导致冲入陈中良车道的事实,称"我向左打方向"——迎面来车,却向左打方向,这不是故意同对面车辆相撞吗?
  
  
  
  要言之,勘测、绘图、鉴定、笔录,各证据在卷,铁证如山。各证据意义明显,且意义一致,互无冲突,均指向对方是完全责任人。
  
  但温交警竟然颠倒此案,将全责归于已经死去的陈中良。责任认定依法应于十日内作出,但迟至五十日才作出,估计是对双方力量作出权衡和判断。责任认定按规定应由作出责任认定的交警在尾部签名,此责任认定书承办人签名缺如。
  
  
  
  错误的责任认定导致的严重后果:
  
  1、使对方司机脱罪,并立即被聘作常山县大客车司机。
  
  2、对方车主对陈中良之母提起诉讼,要求赔偿他的车辆损失费15万元。--他在笔录中说,这辆旧车是我花5万元买的。经过诉讼,他已实得11万余元。
  
  3、陈母无钱,四位儿孙的骨灰三年后才由律师帮助从温州殡仪馆取回。
  
  4、附带说,陈母的另一儿子陈中平同祸,住入温州医院抢救,3万元抢救费全是陈母借的。两家生意人同车回家过年,竟然一分钱都没带吗?据陈家反映,陈中良携带6万元,回家清偿建房所借债务。温交警将车上财物是如何处置的?
  
  5、陈母申冤而不得,一审判决后,从二楼跌落下来,受伤.
  
  
  
  法院的司法状况:
  
  2006年底,我查阅并复制了事故档案,黑暗情况怵目惊心。代为陈母起诉,告对方车主和司机。温州中院法官说,撤诉吧,你打得胜吗,白白的又揭一次伤疤——他们不认为,牵扯到公安交警的案子,老百姓是可以胜诉的。那么,设置这类民事诉讼不是做样子吗?
  
  一审判决的荒唐,令人难以相信是出于受过教育的人的手。判决说,摩擦衬片虽开裂严重,但抱箍能抱死,故不影响制动。抱箍能抱死,但衬片裂了,空了,抱箍能和车轴接触吗?不能接触,能产生摩擦阻力吗?对技术问题的理解如此,但要判决技术官司,不是荒唐吗?但这不是根本的,根本问题是,右侧制动失灵是被对方车辆画在路面上的,后又被记载在现场图上的。还有必要说什么抱箍能抱死不能抱死吗?!
  
  另,陈母是以两个理由起诉的:1、右侧制动失灵,导致制动后,冲入陈中良所在的左侧车道,故对方应承担完全责任;2、对方在笔录中三次称:“我向左打方向”,是故意凭车大撞击陈中良。应承担完全责任。一审只审理了第一个理由,对于第二个理由,只字不提。应当看到,两个理由中的任何一个成立,陈母都可以独立致胜。你说右侧制动没失灵,你就必须解释他为什么向左打方向。在不承认第一理由的时候,却漏审了第二个理由,这样的判决书出自中国一个著名城市的中级人民法院,这是可以想象的么?
  
   省高院所作的二审判决,保留了一审的全部荒唐,另增加了一点新的荒唐内容。
  
  律师漫长的呕心沥血,法官只是到该交卷时,作个不及格的小学生作业!面对这样的情景,岂不令律师对自己的职业伤心!
  
  
  
  上诉至省高院,陈母卖掉耕牛凑路费,赴院开庭。法官称对方所聘律师是同学,自请回避——回避理由极其罕见。陈母及亲戚人众,只好千里迢迢无功而返。.深层原因是,该法官不愿办理如此棘手的以公安为背景的案件。第二次开庭,换了法官(张士冬),他自不避言,称你们打不赢,并说我也轧死过人,那是在1996年。——浙江高院竟然派了个轧死过人的法官审理交通事故案!他还说,我同温交警大队长谈了一个多小时,不让录音、不让记录。他倒是挺说实话!
  
  
  
  张士冬所作的荒唐判决的要点是:对于一审判决书所查证的事实,双方当事人均予以认可,本院予以认定。这是一个了不得的大帽子,一审认定事实的核心,是说温交警的责任认定是正确的。陈母如果认可了这一事实,还打什么官司呢?
  
  
  
  事实上,浙江高院开庭之后,作为全权代理人,我给高院院长齐奇及审委会致函一封,向合议庭致代理词之一、之二、之三,全是谈温交警责任认定的错误问题。四封快递邮执现存本人手中。
  
  代理意见中,最典型的句子是这样的:全世界的交警都把“事故接触点”当作判断事故前双方车辆所处位置的根本依据,温警弃现场图载明的“接触点”不用,却依据对方司机(直接利害关系人)35天后修改式供述,称陈中良逆向行驶,这样的认定合法吗?
  
  
  
  结论:
  
  这次交通事故导致陈中良一家四口(包括3岁儿子、6岁女儿)灭绝门户,(除此之外,另有一死,一残),悲惨情况,骇人听闻。温交警所作出的事故认定的结论与档案所存现场实证的对立、冲突,其间的黑暗,比事件本身则更其骇人听闻。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在法律监督上是空白。无行政复议程序,不得提起行政诉讼。法律仅规定,在一般民事赔偿之诉中,作为一般证据由人民法院审查,如不符合事实,对交警所作的责任认定可不予采信。但在实践中,人民法院会不采信公安所作的结论吗?
  
  
  
  尤其是本案,涉及到温交警对对方司机刑事犯罪的开脱和包庇。如果公正审理,司机要判刑,事实查清之后,温交警及其直接负责人,以循私枉法罪(对明知有罪的人故意包庇而不使他受追诉)亦应判刑。此案要得公正结论,就更难!
  
  
  
  鉴于我国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具体立法情况,人民法院对此类案件审理的实际态度情况,难道交警中的不法人员在处理交通事故时就真的可以恣意妄为了?!
  
  
  
  诚恳地建议中纪委以此案作典型,调研一下,剖析一下,我国在交通事故处理上的立法问题、司法问题、民生冤枉问题,当如何纠正,如何改善.
  
  
  
  谢谢!      律师:  陈更
发表于 2009-1-18 11:19:50 | 显示全部楼层
开头就不可信的事。。

莆田陈中良(驾桑塔纳)一家四口全部死于车上。同车刘某亦死亡,陈弟重伤致残。此起事故依法应报至省公安厅,同时报至国家公安部。这样大的交通事故,事故处理却黑幕重重。个中原因,是陈中良一家人全部死亡,陈母文盲、贫穷,属极弱势的一方

请问楼主:买得起的桑塔纳的家庭算贫穷吗??属极弱势的一方??用脑去想问题吧。。现在网络的事不全是真实的。。很多是夸大。把网民当枪使!!

还中纪委??还律师呢,中纪委一堆麻烦事,事会管你那点跟他们毫无相关的事(没说到贪污受贿问题)??

法律是次要的,关键是执行力度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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