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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扣押学生手机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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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24 14:02:5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我是一名初三的学生,因吃饭时用手机被老师看见了.之后就被没收了.学校说要到毕业后才归还,他侵犯了我的什么权利   我应怎样做 谁可以告诉我
 楼主| 发表于 2008-5-24 14:06:03 | 显示全部楼层
关於扣押学生手机等私有物品. 《教师法》
如果教师没收学生的物品,价值比较高,可以向教育主管部门举报。  

    对不遵守上课纪律的行为,老师可以将这物品暂时收缴,但这也只能是暂时代为保管,应在下课或放学后还给学生。 学校没有权力扣押、没收任何财物。  
      
    学校和老师并没有权利没收学生财物,但带手机到学校属于违反校规的做法,教师没收后应该在当天交还学生家长,教师无权代为保管至学生毕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规定,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怀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   
   
    一、学校无权没收或暂扣学生的物品   
没收和暂扣财物属于行政处罚范畴,而作为教育机构的学校显然没有这样的权利。实施行政处罚措施必须具有相应的主体资格,根据我国1996年颁布的《行政处罚法》,享有行政处罚权的有以下三类主体:   
1.依法律规定享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我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五条规定:“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2.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处罚法》第十七条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3.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规定:“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该法第十九条规定:“受委托组织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二)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三)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   
二、学校侵犯学生财产权的法律救济   
人身权与财产权是公民具有的两大基本权利。毫无疑问,学生对自己的手机等个人物品享有法定财产权,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随意剥夺。对于学校没收或者暂扣、毁坏学生财物、罚款等行为,学生可以依据我国《教育法》寻求法律救济。该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1.申诉 申诉是指公民在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向有关机关申诉理由,请求予以审查和处理的制度。具体而言,学生对于学校或教师侵犯其财产权的行为,可以向学校的上级主管部门即教育局提出。   
2.诉讼 诉讼是另外一个救济途径。学生可以通过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学校归还财物,如果由于没收或者扣押使学生的财物发生丢失、毁损等情形,可要求学校给予赔偿。   
申诉和诉讼两种法律救济途径并不冲突,也就是说如果学生的财产权受到来自学校或者教师的侵犯,学生可以选择两者之一或者两者同时进行的方式寻求法律救济。   
三、如何解决学校管理权与学生财产权之间的矛盾   
一方面,校方没收或者暂扣学生财物的行为初衷是由于管理的需要,学生在课堂上使用手机的确会对教学秩序造成一定影响。正如一些教师所说:“上课时一个电话打过来,整堂课都会受影响;老师在讲台上上课,发现学生在下面发短信,说也不是,不说也不是,讲课的情绪也会被破坏掉。”而另一方面,手机作为学生的个人财产,当然也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并且手机作为现代普及的通讯工具,也正逐渐成为家长和孩子之间保持联络的重要工具。因此,学校在教学管理中应尽量避免采用粗暴的管理方式,应当严格依照法律规定来解决学校管理权与学生财产权之间的矛盾。比如在禁止学生使用手机这件事情上,校方完全可以采取将手机送还家长等方式,而不是简单地没收或者暂扣。
发表于 2008-5-24 14:25:12 | 显示全部楼层
没收、等到毕业后再归还肯定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但中学生以学业为重,手机还是不用的好。
发表于 2008-5-24 17:59:16 | 显示全部楼层
,,,,,
郁闷.
老师怎么都这么看不开..
发表于 2008-5-24 18:08:53 | 显示全部楼层
事后找老师要回就行了
发表于 2008-6-2 13:57:15 | 显示全部楼层
适当的扣押有时也是可以理解的。不过我认为最好的征得学生家长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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